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之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信科移动 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见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 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 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1-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告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3 年5月12日下午14:00在武汉市江夏区谭湖二路中信科移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 由董事长罗昆初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9:15 —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代理人共 9 名,代表公司 股份 1,402,331,64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0188%。 - 2 - 法律意见书 2.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 40 名,代表公司股份 1,076,376,2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1.4845%。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代理人共 49 名,代 表公司股份 2,478,707,9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5033%。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出席、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及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中通过现场和视频方式出席和列席的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其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 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 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 如下: 1.《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78,576,0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 反对131,8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78,576,0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 - 3 - 法律意见书 反对131,8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78,576,0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 反对131,8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78,574,0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6%; 反对133,8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78,564,0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 反对133,8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弃权10,00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6.《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78,564,0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 反对143,8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78,558,9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 反对148,9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8,566,0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7%; 反对131,8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1%;弃权10,000股,占出 - 4 - 法律意见书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相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9.《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操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78,565,5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3%; 反对132,3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10,00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四)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