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阿特斯 股票代码:688472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SI Solar Co., Ltd. (住所:苏州高新区鹿山路 19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栋401) 2023 年 6 月 8 日 特别提示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特斯”、“本公司”、“发行人” 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3 年 6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 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 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 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 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 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如下: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价格涨跌 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 价格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人跟投股份锁定期 为24个月,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锁定期为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 6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为422,419,524股,占发行后总股本(行使超 额配售选择权之前)的11.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2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 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 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 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 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 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 风险。 (四)发行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但未来股价仍可能下跌的风险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为“电气机械和器 材制造业(C38)”。截至2023年5月26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电气 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2.41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2022 年扣 2022 年扣 T-3 日股 对应 2022 年的 对应 2022 年的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非前 EPS 非后 EPS 票收盘价 静态市盈率 静态市盈率 (元/股) (元/股) (元/股) (扣非前) (扣非后) 688223.SH 晶科能源 0.2936 0.2646 13.06 44.48 49.37 002459.SZ 晶澳科技 1.6769 1.6842 40.20 23.97 23.87 688599.SH 天合光能 1.6933 1.5945 48.17 28.45 30.21 601012.SH 隆基绿能 1.9536 1.9012 31.49 16.12 16.56 300118.SZ 东方日升 0.8287 0.8997 25.02 30.19 27.81 002506.SZ 协鑫集成 0.0101 -0.0627 3.01 - - 均值(剔除异常值) 1.0760 1.0469 - 28.64 29.56 数据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3 年 5 月 26 日(T-3 日) 注 1:2022 年扣非前/后 EPS 计算口径:202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T-3 日 (2023 年 5 月 26 日)总股本; 注 2:各项数据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3:协鑫集成 2022 年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为极值,2022 年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为负数, 因此计算平均数时剔除协鑫集成 2022 年静态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11.10元/股,对应发行人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未 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的市盈率为19.42倍、假设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3 时本次发行后市盈率为19.86倍,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同期平均市盈率,低于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 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 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三、特别风险提示 以下所述“报告期”,指 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 (一)公司2021年度经营业绩已经出现亏损,且不排除未来出现经营亏损的风险 2020 年下半年以来,受上游原材料产能释放滞后于光伏组件产能扩张等因素的影 响,光伏组件行业上游主要原材料市场出现供不应求的情况,导致以硅基材料(硅料、 硅锭、硅片、电池片)为代表的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同时,2020 年下半年以来,境 外运输价格也大幅上涨。 上述原材料和境外运输价格的波动,对公司及同行业公司的短期经营业绩均造成一 定影响。2021 年度,同行业领先企业隆基绿能、天合光能、晶澳科技、晶科能源的综 合毛利率分别为 20.19%、14.14%、14.63%、13.40%,分别同比下降 4.43、1.83、1.73、 1.55 个百分点。2021 年度,公司综合毛利率为 9.26%,同比下降 9.21 个百分点。与同 行业相比,公司综合毛利率显著低于同行业领先企业且综合毛利率的下降幅度高于同行 业领先企业。 2021 年度,同行业领先企业隆基绿能、天合光能、晶澳科技、晶科能源的净利润 分别为 90.74 亿元、18.50 亿元、20.88 亿元、11.41 亿元,分别同比增长 4.30%、50.02%、 34.86%、9.48%。2021 年度,公司净利润为 0.42 亿元,同比下降 97.39%。与同行业相 比,公司净利润出现大幅下降,且净利润显著低于同行业领先企业。 此外,公司 2021 年全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根据毕马威华 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 2302666 号),公司 2021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11 亿元。 2022 年,硅基材料价格的涨幅收窄较多且在 2022 年 12 月大幅、快速下降,2022 年末硅料、硅片、电池片的市场价格较 2021 年末分别约下降 5%、15%和 10%。此外, 2022 年中国出口集装箱运价指数于前三季度稳步下降且在第四季度大幅、快速下降。 4 同时,光伏组件环节正逐步向下游传导前期原材料涨价压力,公司经营业绩也相应出现 较大幅度改善。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毕 马威华振审字第 2302666 号),公司 2022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21.57 亿元和 20.62 亿元。 但中长期来看,公司的经营业绩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本轮原材料及境外运输价格上涨 的幅度和持续时间以及原材料价格上涨向下游传导的情况。若上述不利因素长期存在, 不排除公司未来出现经营亏损的可能性。 (二)产品结构风险 公司在单、多晶组件产品和大尺寸组件产品的产品结构与同行业第一梯队公司有所 不同。 单、多晶组件方面,报告期内,晶硅电池组件中单晶组件已逐步占据主要的市场份 额,根据《中国光伏产业发展路线图(2022-2023 年)》,2022 年我国单晶硅片市场份 额约 97.5%,反映了单晶组件的总体市场份额情况。报告期内,隆基绿能一直专注于单 晶产品,晶科能源单晶组件收入占比分别为 98.35%(2020 年)和 99.72%(2021 年 1-6 月),天合光能单晶组件收入占比分别为 88.42%(2020 年)和 99.59%(2021 年 1-6 月),晶澳科技主流产品均为单晶组件,公司单晶组件产品收入占比分别为 45.28%、 74.65%和 97.83%,虽然已经快速提升并大幅缩小与同行业领先公司的差距,但由于起 步较晚,在成本控制和规模效应等方面与同行业领先企业仍存在一定的差距。2020 年、 2021 年和 2022 年,公司单晶组件的毛利率分别为 9.71%、6.54%和 11.78%,同行业单 晶组件领先企业中,2020 年,隆基绿能、天合光能、晶澳科技、晶科能源的组件业务 毛利率分别为 20.53%、14.90%、16.09%、15.09%;2021 年,隆基绿能、天合光能、晶 澳科技、晶科能源的组件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17.06%、12.43%、14.15%、13.40%;2022 年,隆基绿能、天合光能、晶澳科技、晶科能源的组件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13.65%、11.87%、 14.31%、10.61%。 大尺寸组件方面,2020 年市场上仍以 158mm/166mm 尺寸为主,182mm 及以上的 大尺寸还在推广初期。2021 年,天合光能 210mm 大尺寸产品出货量占比约 65%,根据 CPIA 统计,2021 年大尺寸硅片市场占有率为 45%,2021 年公司 182mm 和 210mm 等 大尺寸组件产品销售量占比约为 19%,处于相对较低水平。根据 PV InfoLink 预测,2022 5 年大尺寸硅片市场占有率将达到 79%,2022 年公司 182mm 和 210mm 等大尺寸组件产 品销售量占比提升至约 72%,但仍与市场整体水平存在一定的差距。 随着光伏组件大功率时代的到来,大尺寸组件正逐渐成为市场主流,目前,公司在 大尺寸组件布局方面呈现出滞后于行业发展趋势的情况,若产品结构布局不能紧跟行业 发展趋势,则可能面临产品竞争力下降、丧失市场份额的风险,对公司业绩造成负面影 响。此外,随着未来公司单晶组件收入占比逐渐升高,如若公司在成本控制和规模效应 等方面不及预期,不能有效提高单晶组件毛利率,将可能对公司的综合毛利率产生不利 影响。 (三)产能建设和布局风险 公司单晶产能布局相较于同行业公司处于较低水平。截至 2021 年年末时点,公司 组件年产能为 23.9GW,其中单晶组件为 22.1GW,多晶组件为 1.8GW1;截至 2022 年 年末时点,公司组件年产能为 32.2GW,可全部用于单晶组件生产,并可切换部分单晶 组件产能至多晶以满足下游客户的差异化需求。相比而言,截至 2022 年年末,晶科能 源、晶澳科技、天合光能、隆基绿能的组件产能已经分别达到 70GW、近 50GW、65GW、 85GW。根据同行业领先公司单多晶产品销售金额占比情况判断,其产能均以单晶产能 为主。 同时,与同行业公司相比,公司的单晶产能目前主要集中在产业链后端的电池片及 组件制造环节,垂直一体化程度相对较低。截至 2021 年年末时点,公司硅棒/硅锭、硅 片、电池片、组件的年产能分别为 5.4GW、11.5GW、13.9GW、23.9GW;截至 2022 年 年末时点,年产能分别为 20.4GW、20.0GW、19.8GW、32.2GW。根据公开信息,截至 2022 年年末,晶澳科技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截至 2022 年底,公司拥有组件产能近 50GW, 上游硅片和电池产能约为组件产能的 80%。按照公司未来产能规划,2023 年底规划组 件产能超 80GW,硅片和电池产能将达到组件产能的 90%左右”;截至 2022 年年末, 晶科能源单晶硅片、电池片、组件产能分别约为 65GW、55GW、70GW,天合光能电 池、组件产能分别为 50GW、65GW,隆基绿能单晶硅片、单晶电池和单晶组件产能分 别达到 133GW、50GW 和 85GW,相比之下,同行业整体垂直一体化程度均高于公司。 1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切片、电池片和组件的全部产能均可以用于生产单晶产品,为匹配多晶铸锭的 1.8GW 产能,切片、电池片和组件可将 1.8GW 产能切换至多晶产品 6 由于①公司单晶产能仍在持续扩张和布局中,部分新建产线处于产能爬升过程,② 公司目前单晶产能的垂直一体化程度相对较低,公司短期内在规模效应及成本控制等方 面与同行业领先公司存在一定差距,进而对毛利率水平存在一定不利影响,导致公司单 晶组件的毛利率低于同行业单晶组件领先企业。若公司正在建设或拟建设的产线达产情 况不及预期,将对公司单晶组件毛利率产生不利影响。 (四)从多晶产品为主向单晶产品为主进行调整的业务转型风险及其对持续经营能力 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的产品布局处于从多晶产品为主向单晶产品为主进行调整的业务转 型过程中,单晶组件收入占组件业务总收入的比例不断上升,分别为 45.28%、74.65% 和 97.83%,但与同行业主要公司相比,公司产品调整的进度仍相对滞后。根据公开可 得的信息,同行业公司中,隆基绿能一直专注于单晶产品,晶科能源单晶组件收入占比 分别为 98.35%(2020 年)和 99.72%(2021 年 1-6 月),天合光能单晶组件收入占比分 别为 88.42%(2020 年)和 99.59%(2021 年 1-6 月),晶澳科技主流产品均为单晶组件。 报告期内,公司持续加大单晶产能的建设投入,但目前单晶产品的产能规模效应仍 尚未充分显现,生产环节的一体化程度也相对较低,进而对公司控制生产制造成本及满 足单晶市场需求均造成不利影响。未来,若公司单晶产能的建设进度不及预期或显著滞 后于市场发展需要,将面临成本控制能力下降、进一步错失单晶市场机会的风险。 若上述情况导致的影响不能及时得到缓解,甚至持续恶化,公司将面临生产制造成 本提高的风险,进而导致公司的销售收入无法覆盖公司的生产制造成本及日常经营活动 支出,造成持续亏损,甚至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该事项 引致的持续经营能力风险。 (五)境外经营风险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有 32 家境外控股子公司,主要分布在 中国香港、美国、日本、欧洲、澳洲、南美和东南亚等地区。报告期各期末,前述境外 控股子公司合计总资产占公司合并层面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71%、69%和 60%,合计净 资产占公司合并层面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61%、46%和 54%。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 收入以境外销售收入为主,报告期各期占比分别为 84.91%、73.22%和 69.95%。公司境 外收入可能受到贸易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政策、政治经济形势等因素变化的影响。此 7 外,各国货币受全球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未来汇率波 动可能会对发行人收益水平、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产生不利影响。 (六)“双反”调查及征收关税等贸易摩擦引发的诉讼及其他风险 出于保护本国光伏产业的目的,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相继对我国光伏企业发起“双反” 调查,对我国光伏产业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2011 年 11 月至今,美国政府对原产于 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光伏产品开展了“双反”调查案件,目前控股股东 CSIQ 对 部分过去年度美国商务部复审的终裁结果向美国法院提起了诉讼,截至目前部分案件仍 在司法诉讼中。此外,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于 2021 年 6 月发布了暂扣令(WRO), 禁止进口使用了合盛硅业硅材料衍生或生产的货物和太阳能产品;2022 年 6 月,美国 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依据其《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UFLPA)开始执法;2022 年 6 月,欧洲议会通过《反强迫劳动海关措施决议》。虽然报告期内合盛硅业不是发行 人的供应商,但如果后续事态进一步发酵或美国扩大禁止范围,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造 成不利影响。此外,2022 年 12 月 1 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对用产自中国的零部件在越 南、泰国及马来西亚完成部分或全部组装并出口美国的晶硅光伏电池及组件反规避调查 的初裁结果,对柬埔寨、泰国、马来西亚及越南四个国家作出全国范围的肯定性规避认 定2,即美国将对使用中国生产的原料或部件的、从前述四国完成生产和/或组装并进口 的光伏电池及组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截至目前该调查仍在进行中;根据美国总 统于 2022 年 6 月 6 日签署的第 10414 号令,自 2022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4 年 6 月 6 日(或者紧急状态结束)期间,相关企业基于其相关产品情况在提交用于免税的声明后 可豁免征收由于本次反规避调查而征收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此外,德国海关调查署怀 疑阿特斯德国一名管理董事人员及一名前管理董事人员(已离职)在 2013 年至 2015 年期间针对反倾销、反补贴税可能存在向海关部门申报不准确的情形,从而规避欧盟委 员会设立的光伏组件产品最低进口限价,目前前述两名人员正在接受慕尼黑检察院及海 关调查署的刑事调查。此外,2021 年 5 月 15 日,印度商业和工业部应印度太阳能制造 协会代表印度企业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泰国和越南的光伏电池及组件发起反 倾销立案调查,截至 2023 年 5 月 5 日,印度商业和工业部已发布终止公告,终止前述 反倾销调查程序。2022 年,发行人向印度销售形成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约 2.69%,形成的毛利占毛利总额的比例约 0.64%。 2 上述调查中涉及发行人,且初裁结果未将发行人列在不存在反规避行为的主体清单中 8 公司不排除未来发生双反保证金补缴或者退税减少的风险。另外,公司也不排除未 来在美国、欧洲和加拿大及其他海外市场遭遇新的贸易摩擦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双反调 查、保障措施调查、新增关税及其他调查等),从而给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影响的风险, 以及公司受到相关处罚的风险。 (七)关联交易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来自 CSIQ(不含发行人)的收入分别为 246,822.83 万元、 113,361.17 万元和 223,301.68 万元,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0.60%、4.05%和 4.70%,来自 CSIQ 的毛利分别为 66,726.57 万元、7,306.20 万元和 33,403.24 万元,占 发行人毛利的比例分别为 15.52%、2.82%和 6.16%。根据业务开展需求,发行人与 CSIQ (不含发行人)的关联交易预计将会持续发生。未来,预计发行人对 CSIQ 销售收入将 维持稳定或有所增长,占发行人销售收入的比例将呈现稳中有降的态势。如果未来发行 人无法有效执行关联交易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导致该等关联交易定价不公允或不合理 等,则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 (八)诉讼纠纷风险 截至 2023 年 5 月 23 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境内案件中涉 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共 6 起,其中 5 起均为发行人或下属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1 起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境外案件中尚未了结的发行人作为原告或第三 人参与的针对美国政府的“双反”诉讼及 201 法案相关诉讼共 2 起,其他尚未了结的争 议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共 5 起,其中 2 起系发行人或其控股子 公司作为原告,3 起系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前述发行人及其下 属公司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可能导致发行人支付赔偿合计约 13,486.58 万元,占发行人 2022 年营业收入的合计比例约为 0.28%。上述诉讼均系由发 行人的日常经营活动所引起,不排除未来出现新的诉讼纠纷,从而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 影响的风险。 截至 2023 年 5 月 23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尚未了结的涉及专利侵权纠纷 的诉讼、仲裁案件共 1 起,可能导致发行人支付赔偿合计约 6,600.00 万元,占发行人 2022 年营业收入的合计比例约为 0.14%。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已获授权的主要专利共计 2,044 项,其中发明专利 303 项,可能面临知识产权纠纷 9 的风险,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10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 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3 年 3 月 21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许可〔2023〕620 号文,同意阿特斯阳光 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具体 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 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31 号)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本公司 A 股股本为 360,705.8824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其中 42,241.9524 万股于 2023 年 6 月 9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阿特斯”,证券代码为“688472”。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11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3 年 6 月 9 日 (三)股票简称:阿特斯;扩位简称:阿特斯阳光电力 (四)股票代码:688472 (五)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3,607,058,824 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 3,688,217,324 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后) (六)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541,058,824 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 622,217,324 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422,419,524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184,639,300 股(行使超额 配售选择权之前);3,265,797,800 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 资人合计获配 173,771,314 股,具体情况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 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 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2、本次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配售对象最终获配 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的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 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 12 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网下无锁定期部分最终发 行股票数量为 234,194,524 股,网下有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 26,026,486 股。 3、战略配售部分,保荐人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财 富”)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除此之外,其余参与战略配售的投 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本公司符合并选择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四) 款的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3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 本次发行价格为 11.10 元/股,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上市时市值为 400.38 亿 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公司最近一年(2022 年度)营业收入为 4,753,608.67 万元。本公司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13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SI Solar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人民币 3,066,000,000 元 法定代表人:Xiaohua Qu(瞿晓铧) 注册地址:苏州高新区鹿山路 199 号 办公地址:苏州高新区鹿山路 199 号 经营范围: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电池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合成材料制 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 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工业机器人制造;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工程 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应用服务;大数据服务;人工智能 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企业总部管理;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 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主营业务:公司是全球主要的光伏组件制造商之一,核心业务为晶硅光伏组件的研 发、生产和销售,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品质可靠、技术领先、性价比高的组件产品。以光 伏组件为基础,公司业务亦向光伏应用解决方案领域延伸。光伏应用解决方案包括光伏 系统业务、大型储能系统和光伏电站工程 EPC 业务,其中光伏系统业务主要是分布式 光伏系统产品及其设备和部件的生产和销售,包括分布式储能系统;大型储能系统业务 是应用于电网侧和电源侧(主要为地面光伏电站)的大容量储能系统的设备研发制造、 系统集成、工程承包,运维、补容和电量交易等增值服务;电站工程 EPC 业务主要是 电站工程项目的设计、设备采购和安装调试、竣工验收和交付等全流程建设服务。电站 14 开发及运营包括电站销售业务和发电业务。截至 2021 年年末,公司已不再从事电站开 发及运营业务。 所属行业: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联系电话:0512-68966968 传真:0512-68966550 电子邮箱:investor@csisolar.com 董事会秘书:许晓明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加拿大 CSIQ 持有公司 74.8691%的股权,为公司的控 股股东。加拿大 CSIQ 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加拿大 CSIQ 的董事长、首席 执行官 Xiaohua Qu(瞿晓铧)担任公司董事长,加拿大 CSIQ 向公司提名董事席位,并 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推进公司的全球发展及经营战略的实施。 加拿大 CSIQ 的基本情况如下: 英文名称 Canadian Solar Inc. 证券代码 CSIQ 交易所 美国 NASDAQ 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 2006-11-09 成立日期 2001 年 10 月 公司网站 www.canadiansolar.com 董事长 Xiaohua Qu(瞿晓铧) 注册地址 800 - 885 WEST GEORGIA STREET VANCOUVER BC V6C 3H1 CANADA 主营业务 投资控股 加拿大 CSIQ 于 2001 年 10 月在加拿大安大略省成立。加拿大 CSIQ 于 2006 年 11 月在美国 NASDAQ 股票市场上市,股票代码为 CSIQ。加拿大 CSIQ 为控股型公司,持 有包括发行人在内的多个运营实体股权。 15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情况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 Xiaohua Qu(瞿晓铧)先生及其配偶 Han Bing Zhang(张含 冰)女士,两位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护照号码 国籍 境外永久居留权 Xiaohua Qu(瞿晓铧) AS257*** 加拿大 无 Han Bing Zhang(张含冰) GA154*** 加拿大 无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Xiaohua Qu(瞿晓铧)先生及其 配偶Han Bing Zhang(张含冰)女士各自持有或控制发行人的股数及比例如下: 通过加拿大 持有加拿大 持有加拿大 通过香港乾瑞间 合计间接持有 CSIQ 间接持 姓名 CSIQ 普通股数 CSIQ 股份比例 接持有发行人股 发行人股权比 有发行人股数 量(股) (注 1) 数(注 3) 例(注 4) (注 2) Xiaohua Qu 13,478,271 20.85% 478,670,007 3,992,210 15.74% (瞿晓铧) Han Bing Zhang 252,658 0.39% 8,972,947 - 0.29% (张含冰) 合计 13,730,929 21.24% 487,642,954 3,992,210 16.04% 注 1:实际控制人持有加拿大 CSIQ 股份比例=实际控制人持有加拿大 CSIQ 普通股数量/加拿大 CSIQ 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 注 2:实际控制人通过加拿大 CSIQ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股)=实际控制人持有加拿大 CSIQ 股份 比例*加拿大 CSIQ 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 注 3:Xiaohua Qu(瞿晓铧)通过香港乾瑞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股)= Xiaohua Qu(瞿晓铧)持有 香港乾瑞股份比例*香港乾瑞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 注 4:实际控制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比例=实际控制人通过加拿大 CSIQ 及香港乾瑞间接持有发行 人股数/发行人股份总数 Xiaohua Qu(瞿晓铧)先生,1964 年生,加拿大国籍,无境外长期居留权,清华 大学学士、University of Manitoba(加拿大曼尼托巴大学)物理学硕士、University of Toronto(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半导体材料科学博士。瞿先生于 1997 年至 2001 年历任 A Photowatt International S.A. (ATS Automation Tooling Systems, Inc.下属公司)光伏硅材 料采购人员、亚太区技术副总裁、光伏战略计划及业务开发总监;于 2011 年任清华大 16 学的客座教授;于 2001 年至今,任加拿大 CSIQ 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于 2009 年至 2020 年 9 月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发行人董事长。 Han Bing Zhang(张含冰)女士,1958 年生,加拿大国籍,无境外长期居留权,上 海师范大学学士、University of Manitoba(加拿大曼尼托巴大学)经济系硕士和经济学 博士候选人,曾拥有加拿大证券从业人员所需的 CSC 证书和股票期权交易 OLC 证书。 张女士于 1982 年至 1985 年,任上海科技干部管理学院英语系讲师;于 1988 年至 1992 年,任 University of Manitoba(加拿大曼尼托巴大学)经济系助教/讲师;于 1996 年至 2005 年,任 CanadaTrust 旗下的 TDWaterhouse 股票证劵交易员;2005 年至 2020 年 9 月,历任加拿大 CSIQ 全球市场部高级总监及全球市场部副总裁;于 2009 年加入发行 人,现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三)本次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注:加拿大 CSIQ 股权结构按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的情况列示,仅列示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 17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 (一)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发行前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占发行前总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合计持股数 持有债券情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股本持股比 限售期限 量(万股) 量(万股) 量(万股) 况 例 Xiaohua Qu(瞿 2020 年 12 月 6 日至 1 董事长 - 48,266.22 48,266.22 15.61% - 36 个月 晓铧) 2023 年 12 月 5 日 Yan Zhuang(庄 董事、总经理兼 2020 年 12 月 6 日至 2 - 1,459.62 1,459.62 0.48% - 注1 岩) 首席执行官 2023 年 12 月 5 日 Guangchun 董事、副总经理 2020 年 12 月 6 日至 3 Zhang - 985.28 985.28 0.32% - 注1 兼首席制造官 2023 年 12 月 5 日 (张光春) 2020 年 12 月 6 日至 4 高林红 董事、财务总监 - 556.28 556.28 0.18% - 注2 2023 年 12 月 5 日 Leslie Li Hsien 2020 年 12 月 6 日至 5 Chang 董事 - - - - - - 2023 年 12 月 5 日 (张立宪) 2020 年 12 月 6 日至 6 任亦樵 董事 - - - - - - 2023 年 12 月 5 日 2020 年 12 月 6 日至 7 李萍 独立董事 - - - - - - 2023 年 12 月 5 日 YangCha 2020 年 12 月 6 日至 8 独立董事 - - - - - - (查扬) 2023 年 12 月 5 日 18 占发行前总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合计持股数 持有债券情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股本持股比 限售期限 量(万股) 量(万股) 量(万股) 况 例 2020 年 12 月 6 日至 9 杜玉扣 独立董事 - - - - - - 2023 年 12 月 5 日 2020 年 12 月 6 日至 10 曹俞 监事会主席 - 61.65 61.65 0.02% - 注3 2023 年 12 月 5 日 2020 年 12 月 6 日至 11 俞春娥 监事 - 61.65 61.65 0.02% - 注4 2023 年 12 月 5 日 2020 年 12 月 6 日至 12 曹柏鹏 监事 - 65.28 65.28 0.02% - 注5 2023 年 12 月 5 日 Han Bing 2020 年 12 月 6 日至 13 Zhang 副总经理 - 897.29 897.29 0.29% - 36 个月 2023 年 12 月 5 日 (张含冰) 2020 年 12 月 6 日至 14 许晓明 董事会秘书 - - - - - - 2023 年 12 月 5 日 注 1:董事 Yan Zhuang(庄岩)、Guangchun Zhang(张光春)通过香港乾瑞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香港乾瑞锁定期为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注 2:董事高林红通过加拿大 CSIQ、苏州乾都及苏州和锦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加拿大 CSIQ 锁定期为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苏州乾都及苏州和锦锁定 期为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注 3:监事曹俞通过苏州乾都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苏州乾都锁定期为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注 4:监事俞春娥通过苏州和锦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苏州和锦锁定期为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注 5:监事曹柏鹏通过加拿大 CSIQ 及苏州乾都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加拿大 CSIQ 锁定期为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苏州乾都锁定期为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注 6:间接持股数系各人员通过间接持股主体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其计算方式为:间接持股数量=间接持股主体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各人员所持有 间接持股主体的出资份额比例,持股数量为以万股为单位进行四舍五入 19 (二)其他核心技术人员 占发行前总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合计持股数 持有债券情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股本持股比 限售期限 量(万股) 量(万股) 量(万股) 况 例 产品管理高级 1 王栩生 - - 143.73 143.73 0.05% - 注1 总监 电池研发高级 2 蒋方丹 - - 123.60 123.60 0.04% - 注2 总监 Tao Xu 3 研发高级总监 - - 120.86 120.86 0.04% - 注3 (许涛) 注 1:王栩生通过加拿大 CSIQ 及苏州乾都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加拿大 CSIQ 锁定期为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苏州乾都锁定期为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注 2:蒋方丹通过苏州乾都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苏州乾都锁定期为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注 3:Tao Xu(许涛)通过香港乾瑞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香港乾瑞锁定期为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注 4:间接持股数系各人员通过间接持股主体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其计算方式为:间接持股数量=间接持股主体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各人员所持有 间接持股主体的出资份额比例,持股数量为以万股为单位进行四舍五入 注 5:其余核心技术人员 Guangchun Zhang(张光春)具体持股情况详见本节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之“(一)全体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安排具体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的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20 四、发行人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一)股权激励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申报前共设立了三个员工持股平台: 香港乾瑞、苏州乾都和苏州和锦,分别持有发行人 1.7073%、1.6305%和 1.3828%的股 份。具体情况如下: 1、香港乾瑞 公司名称 Qianrui Holdings Limited 注册地 中国香港 注册号 2968331 已发行股份数 13,111,997 成立日期 2020-08-14 住所 中国香港九龙旺角太子道西 193 号新世纪广场第 2 座 15 楼 1520 室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香港乾瑞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已发行股份数(股) 股份性质 持股比例 1 Yan Zhuang(庄岩) 900 普通股 0.0069% 2 Karen Ung(伍冠萍) 100 普通股 0.0008% 3 Yan Zhuang(庄岩) 3,570,528 优先股 27.2310% 4 Guangchun Zhang(张光春) 2,428,571 优先股 18.5217% 5 Xiaohua Qu(瞿晓铧)1 928,571 优先股 7.0818% 6 Sheng Jia Zhou 785,714 优先股 5.9923% 7 Krner Thomas 750,000 优先股 5.7200% 8 Wanchao Xie1 500,000 优先股 3.8133% 9 Colin David Parkin 357,143 优先股 2.7238% 10 Christophe Ng Kwing King 300,000 优先股 2.2880% 11 Tao Xu(许涛) 285,714 优先股 2.1790% 12 Vincent Daniel Ambrose 285,714 优先股 2.1790% 13 Jeffrey David Roy 285,714 优先股 2.1790% 14 Susanne Maria Pflug 180,000 优先股 1.3728% 15 Yutaka Yamamoto 175,000 优先股 1.3347% 21 序号 股东名称 已发行股份数(股) 股份性质 持股比例 16 Allen Minyi Wang 142,857 优先股 1.0895% 17 Shaoting Wan 142,857 优先股 1.0895% 18 Fei Zheng 142,857 优先股 1.0895% 19 Matthew John Baden Saunders 142,857 优先股 1.0895% 20 Frederic Rivollier 142,857 优先股 1.0895% 21 George Kuo 142,857 优先股 1.0895% 22 Lijun Gao(高立军)2 437,714 优先股 3.3383% 23 Ke Zhang 142,857 优先股 1.0895% 24 Terry Sean Li2 142,857 优先股 1.0895% 25 Karen Ung(伍冠萍) 142,757 优先股 1.0888% 26 Yin Sze LI(李燕时) 97,143 优先股 0.7409% 27 Martin Klaus Schrempp 75,000 优先股 0.5720% 28 Matthew David Beavers 75,000 优先股 0.5720% 29 Chong Wee Nien 71,429 优先股 0.5448% 30 Martin Gerhard Becker 71,429 优先股 0.5448% 31 Tae Gyu Son 50,000 优先股 0.3813% 32 Tan Wee Shiong 50,000 优先股 0.3813% 33 Oscar Mauricio Araujo Santos 10,000 优先股 0.0763% 34 Lars Petzold2 25,000 优先股 0.1907% 35 Calvin Keith Chaney 10,000 优先股 0.0763% Florian Tonio Alexander 36 10,000 优先股 0.0763% Hibbach 37 Marcel Alvarez Peralta 10,000 优先股 0.0763% 合计 13,111,997 - 100.0000% 注 1: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Wanchao Xie 将其所持 71,429 股转让予 Xiaohua Qu(瞿晓铧), Xiaohua Qu(瞿晓铧)持股数已变更为 1,000,000 股,持股比例已变更为 7.6266%;Wanchao Xie 持 有 428,571 股,持股比例已变更为 3.2685%。 注 2: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Terry Sean Li、Lars Petzold 已将其持有股份全部转让予 Lijun Gao (高立军),前述人员不再是香港乾瑞的股东;Lijun Gao(高立军)持股数已变更为 605,571 股, 持股比例已变更为 4.6185%。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香港乾瑞实际控制人基本信息如下: 序号 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国籍 1 Yan Zhuang(庄岩) AOM7**** 加拿大 22 2、苏州乾都 企业名称 苏州乾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MA22EA7D76 注册资本 8,560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苏州大乾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高新区华佗路 99 号金融谷商务中心 6 幢 成立日期 2020-09-11 经营期限 2020-09-11 至 2040-09-10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经营范围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苏州乾都工商公示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苏州大乾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普通合伙人 10.00 0.12% 2 熊海波 有限合伙人 700 8.18% 3 高林红 有限合伙人 500 5.84% 4 邰进 有限合伙人 500 5.84% 5 包时清 有限合伙人 500 5.84% 6 程碧霞 有限合伙人 500 5.84% 7 王凯 1 有限合伙人 400 4.67% 8 潘乃宏 有限合伙人 400 4.67% 9 王红院 有限合伙人 300 3.50% 10 唐裕兵 有限合伙人 300 3.50% 11 谢其红 有限合伙人 250 2.92% 12 王栩生 有限合伙人 200 2.34% 13 徐东海 有限合伙人 200 2.34% 14 蒋方丹 有限合伙人 200 2.34% 15 马跃 有限合伙人 200 2.34% 16 杜光林 有限合伙人 200 2.34% 17 裴真健 有限合伙人 200 2.34% 23 序号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8 姚培培 有限合伙人 100 1.17% 19 徐威 有限合伙人 100 1.17% 20 刘宇民 有限合伙人 100 1.17% 21 刘征之 有限合伙人 100 1.17% 22 高文琴 有限合伙人 100 1.17% 23 袁慧 有限合伙人 100 1.17% 24 庞杰 有限合伙人 100 1.17% 25 曹俞 有限合伙人 100 1.17% 26 丁科 有限合伙人 100 1.17% 27 汤颖捷 1 有限合伙人 100 1.17% 28 陆钢 有限合伙人 100 1.17% 29 李伟平 有限合伙人 100 1.17% 30 段颖 有限合伙人 100 1.17% 31 孙勇 有限合伙人 100 1.17% 32 曹柏鹏 有限合伙人 100 1.17% 33 许津驰 有限合伙人 100 1.17% 34 马丽 有限合伙人 100 1.17% 35 石瑾瑜 有限合伙人 100 1.17% 36 叶磊 有限合伙人 100 1.17% 37 贺玉红 有限合伙人 100 1.17% 38 刘怡蘩 有限合伙人 100 1.17% 39 张利 有限合伙人 100 1.17% 40 杨威 有限合伙人 100 1.17% 41 姚美齐 有限合伙人 100 1.17% 42 张可新 有限合伙人 100 1.17% 43 傅啸 有限合伙人 100 1.17% 44 陈良 有限合伙人 100 1.17% 45 郭先丽 有限合伙人 100 1.17% 46 周小红 有限合伙人 100 1.17% 47 郐国锋 有限合伙人 100 1.17% 合计 8,560.00 100.00% 注 1: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汤颖捷已将其 100 万元出资额转让予王凯,其不再是苏州乾都的 合伙人;王凯出资额变更为 500 万元,出资比例变更为 5.84%;该工商变更登记尚未办理完毕。 24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苏州乾都的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住址 1 高林红 32021919***** 江苏省江阴市***** 3、苏州和锦 企业名称 苏州和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MA22E73X7A 注册资本 7,260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苏州大乾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高新区华佗路 99 号金融谷商务中心 6 幢 成立日期 2020-09-11 经营期限 2020-09-11 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经营范围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苏州和锦工商公示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苏州大乾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普通合伙人 410.00 5.65% 2 龚珏 有限合伙人 625.00 8.61% 3 梁晨 有限合伙人 600.00 8.26% 4 徐春晓 有限合伙人 400.00 5.51% 5 顾鑫峰 有限合伙人 400.00 5.51% 6 刘云 有限合伙人 400.00 5.51% 7 朱军 有限合伙人 200.00 2.75% 8 唐应堂 有限合伙人 200.00 2.75% 9 张谦 有限合伙人 200.00 2.75% 10 王丰彦 有限合伙人 200.00 2.75% 11 周宇 有限合伙人 200.00 2.75% 12 邹珉 有限合伙人 200.00 2.75% 13 徐文科 有限合伙人 100.00 1.38% 14 周文虎 有限合伙人 100.00 1.38% 25 序号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5 虞立涛 有限合伙人 100.00 1.38% 16 叶丛茂 有限合伙人 100.00 1.38% 17 罗锋 有限合伙人 100.00 1.38% 18 吴竞成 有限合伙人 100.00 1.38% 19 张晓红 有限合伙人 100.00 1.38% 20 王瑞 有限合伙人 100.00 1.38% 21 罗光红 有限合伙人 100.00 1.38% 22 张俊 有限合伙人 100.00 1.38% 23 潘励刚 有限合伙人 100.00 1.38% 24 彭刚林 有限合伙人 100.00 1.38% 25 史剑锋 有限合伙人 100.00 1.38% 26 林苗苗 1 有限合伙人 100.00 1.38% 27 熊震 有限合伙人 100.00 1.38% 28 王俊峰 有限合伙人 100.00 1.38% 29 沈坚 有限合伙人 100.00 1.38% 30 洪晓霞 有限合伙人 100.00 1.38% 31 彭颖 有限合伙人 100.00 1.38% 32 吴坚 有限合伙人 100.00 1.38% 33 邓伟伟 有限合伙人 100.00 1.38% 34 蔡旭 有限合伙人 100.00 1.38% 35 贾敏 有限合伙人 100.00 1.38% 36 葛纯 2 有限合伙人 100.00 1.38% 37 范庆峰 1 有限合伙人 100.00 1.38% 38 刘立兵 有限合伙人 100.00 1.38% 39 章晓斌 有限合伙人 100.00 1.38% 40 张尧年 有限合伙人 100.00 1.38% 41 王景锦 有限合伙人 100.00 1.38% 42 王建 有限合伙人 100.00 1.38% 43 沈惠芳 有限合伙人 100.00 1.38% 44 俞春娥 有限合伙人 100.00 1.38% 45 张国兴 有限合伙人 25.00 0.34% 合计 7,260.00 100.00% 注 1: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范庆峰已将其 100 万元出资额转让予苏州大乾企业管理有限责任 26 公司,其不再是苏州乾都的合伙人;林苗苗从苏州大乾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受让 100 万元出资额, 其所持出资额变更为 200 万元,出资比例变更为 2.75%;该工商变更登记尚未办理完毕。 注 2: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葛纯已将其 100 万元出资额转让予苏州大乾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其不再是苏州乾都的合伙人;该工商变更登记尚未办理完毕。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苏州和锦的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住址 1 高林红 32021919***** 江苏省江阴市***** (二)减持承诺 具体内容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 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三)限售安排 香港乾瑞、苏州乾都、苏州和锦三家员工持股平台为发行人申报前一年内(2020 年 9 月)新增股东,已承诺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该等承诺锁定期到 期日早于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的锁定期限,因此三家员工持股平台的锁定期限为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27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均为新股增发,不存在上市前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发行后股本结构 发行前股本结构 锁定限制 股份类型(股东名称)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及期限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 加拿大 CSIQ 2,295,485,721 74.87% 2,295,485,721 63.64% 2,295,485,721 62.24%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Beta Metric 163,520,188 5.33% 163,520,188 4.53% 163,520,188 4.43%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元禾重元 159,432,166 5.20% 159,432,166 4.42% 159,432,166 4.32%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中金盈润 81,759,759 2.67% 81,759,759 2.27% 81,759,759 2.22%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华杉瑞斯 81,759,759 2.67% 81,759,759 2.27% 81,759,759 2.22%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Sunshine 81,759,759 2.67% 81,759,759 2.27% 81,759,759 2.22%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香港乾瑞 52,345,848 1.71% 52,345,848 1.45% 52,345,848 1.42%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苏州乾都 49,990,107 1.63% 49,990,107 1.39% 49,990,107 1.36%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苏州和锦 42,397,971 1.38% 42,397,971 1.18% 42,397,971 1.15% 锁定 12 个月 28 发行后股本结构 发行前股本结构 锁定限制 股份类型(股东名称)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及期限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自上市之日起 汇璘创投 20,440,107 0.67% 20,440,107 0.57% 20,440,107 0.55%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清山博实 12,264,064 0.40% 12,264,064 0.34% 12,264,064 0.33%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Clean World 11,182,730 0.36% 11,182,730 0.31% 11,182,730 0.30%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比亚迪 8,094,256 0.26% 8,094,256 0.22% 8,094,256 0.22%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春山浦江 4,088,021 0.13% 4,088,021 0.11% 4,088,021 0.11%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Best Sell 1,397,757 0.05% 1,397,757 0.04% 1,397,757 0.04%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创启开盈 81,787 0.00% 81,787 0.00% 81,787 0.00% 锁定 12 个月 战略配售股份-全国社保基金 自上市之日起 - - 8,738,738 0.24% 8,738,738 0.24% 四一四组合 锁定 12 个月 战略配售股份-全国社保基金 自上市之日起 - - 6,576,576 0.18% 6,576,576 0.18% 四二零组合 锁定 12 个月 战略配售股份-基本养老保险 自上市之日起 - - 2,702,702 0.07% 2,702,702 0.07% 基金一一零一组合 锁定 12 个月 战略配售股份-中国国有企业 自上市之日起 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 - - 9,009,009 0.25% 9,009,009 0.24% 锁定 12 个月 司 29 发行后股本结构 发行前股本结构 锁定限制 股份类型(股东名称)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及期限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战略配售股份-影响力产业基 自上市之日起 金(北京)合伙企业(有限合 - - 5,405,405 0.15% 5,405,405 0.15% 锁定 12 个月 伙) 战略配售股份-中国人寿保险 自上市之日起 - - 9,009,009 0.25% 9,009,009 0.24% 股份有限公司 锁定 12 个月 战略配售股份-太平人寿保险 自上市之日起 - - 4,504,504 0.12% 4,504,504 0.12% 有限公司 锁定 12 个月 战略配售股份-电投建能(嘉 自上市之日起 兴)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 - - 3,738,841 0.10% 12,162,162 0.33% 锁定 12 个月 限合伙) 战略配售股份-电投绿色战略 自上市之日起 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有 - - 9,009,009 0.25% 9,009,009 0.24% 锁定 12 个月 限合伙) 战略配售股份-重庆数字经济 自上市之日起 - - 9,009,009 0.25% 9,009,009 0.24% 投资有限公司 锁定 12 个月 战略配售股份-兖矿资本管理 自上市之日起 - - 9,009,009 0.25% 9,009,009 0.24% 有限公司 锁定 12 个月 战略配售股份-广东领益智造 自上市之日起 - - 9,594,697 0.27% 18,018,018 0.49% 股份有限公司 锁定 12 个月 战略配售股份-张家港临碳股 自上市之日起 - - 6,306,306 0.17% 6,306,306 0.17%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锁定 12 个月 战略配售股份-中金阿特斯 1 号 自上市之日起 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 - - - - 47,647,817 1.29% 锁定 12 个月 资产管理计划 30 发行后股本结构 发行前股本结构 锁定限制 股份类型(股东名称)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及期限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战略配售股份-中金阿特斯 2 号 自上市之日起 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 - - - - 3,983,423 0.11% 锁定 12 个月 资产管理计划 战略配售股份-中金阿特斯 3 号 自上市之日起 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 - - - - 1,859,442 0.05% 锁定 12 个月 资产管理计划 战略配售股份-中国中金财富 自上市之日起 - - - - 10,821,176 0.29% 证券有限公司 锁定 24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网下发行限售部分 - - 26,026,486 0.72% 26,026,486 0.71% 锁定 6 个月 小计 3,066,000,000 100.00% 3,184,639,300 88.29% 3,265,797,800 88.55%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网下发行无限售部分 - - 234,194,524 6.49% 234,194,524 6.35% - 网上发行部分 - - 188,225,000 5.22% 188,225,000 5.10% - 小计 - - 422,419,524 11.71% 422,419,524 11.45% - 合计 3,066,000,000 100.00% 3,607,058,824 100.00% 3,688,217,324 100.00% - 注 1: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部分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人股份递延交付并计入网上发行无限售流通股,待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期结束后,该等 递延交付股份将登记在相关投资人证券账户下,具体递延交付情况如下:电投建能(嘉兴)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递延交付 8,423,321 股;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递延交付 8,423,321 股;中金阿特斯 1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递延交付 47,647,817 股;中金阿特斯 2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递延交付 3,983,423 股;中金阿特斯 3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递延交付 1,859,442 股;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递延交付 10,821,176 股 注 2:Beta Metric、元禾重元、中金盈润、华杉瑞斯、Sunshine、香港乾瑞、苏州乾都、苏州和锦、汇璘创投、清山博实、Clean World、比亚迪、春山浦江、Best Sell、创启开盈共 15 家投资人为发行人申报前一年内(2020 年 9 月)新增股东,已承诺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该等承诺锁定期到期日早于上表披露的相关投资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的锁定期限 31 六、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上市前,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 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加拿大 CSIQ 2,295,485,721 63.64%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2 Beta Metric 163,520,188 4.53%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3 元禾重元 159,432,166 4.42%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4 中金盈润 81,759,759 2.27%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5 华杉瑞斯 81,759,759 2.27%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6 Sunshine 81,759,759 2.27%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7 香港乾瑞 52,345,848 1.45%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8 苏州乾都 49,990,107 1.39%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9 苏州和锦 42,397,971 1.18%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10 汇璘创投 20,440,107 0.57%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合计 3,028,891,385 83.97%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189,370,588 股,约占初始发行数量的 35.00%, 约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总股数的 30.43%。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173,771,314 股,约占初始发行数量的 32.12%,约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数 量的 27.93%。初始战略配售股数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 15,599,274 股将回拨至网 下发行。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获配股数占本次 序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投资者名称 类型 初始发行数量的 限售期 号 (股) (元) 比例(%) 1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 / / / 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 1-1 全国社保基金四一四组合 8,738,738 1.62% 96,999,991.80 12 个月 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 1-2 全国社保基金四二零组合 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6,576,576 1.22% 72,999,993.60 32 获配股数占本次 序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投资者名称 类型 初始发行数量的 限售期 号 (股) (元) 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一零一 1-3 2,702,702 0.50% 29,999,992.20 组合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 2 9,009,009 1.67% 99,999,999.90 12 个月 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影响力产业基金(北京)合 3 5,405,405 1.00% 59,999,995.50 12 个月 伙企业(有限合伙) 4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009,009 1.67% 99,999,999.90 12 个月 5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4,504,504 0.83% 49,999,994.40 12 个月 电投建能(嘉兴)新能源投 6 12,162,162 2.25% 134,999,998.20 12 个月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电投绿色战略投资基金(天 7 9,009,009 1.67% 99,999,999.90 12 个月 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 8 重庆数字经济投资有限公司 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 9,009,009 1.67% 99,999,999.90 12 个月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 9 兖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9,009,009 1.67% 99,999,999.90 12 个月 业或其下属企业 10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18,018,018 3.33% 199,999,999.80 12 个月 张家港临碳股权投资合伙企 11 6,306,306 1.17% 69,999,996.60 12 个月 业(有限合伙) 中金阿特斯 1 号员工参与科 12 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 47,647,817 8.81% 528,890,768.70 12 个月 计划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 中金阿特斯 2 号员工参与科 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 13 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 3,983,423 0.74% 44,215,995.30 12 个月 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 计划 项资产管理计划 中金阿特斯 3 号员工参与科 14 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 1,859,442 0.34% 20,639,806.20 12 个月 计划 参与跟投的保荐人相 15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10,821,176 2.00% 120,115,053.60 24 个月 关子公司 合计 173,771,314 32.12% 1,928,861,585.40 - (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保荐人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跟投的获配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 行股份数量的 2.00%,即 10,821,176 股。限售期为自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2022 年 3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计划 33 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 10.00%,即不超过 54,105,882 股;同时参与认购规模上限合计不超过 593,746,587.59 元, 并承诺参与本次配售获得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 12 个月。 1、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 金阿特斯 1 号、中金阿特斯 2 号、中金阿特斯 3 号,设立时间均为 2023 年 3 月 29 日, 管理人及实际支配主体均为中金公司。 2、参与规模 中金阿特斯 1 号募集资金规模 52,889.0780 万元,为权益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 的 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上限为 52,889.0780 万元。 中金阿特斯 2 号募集资金规模 5,527.00 万元,为混合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 8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上限为 4,421.60 万元。 中金阿特斯 3 号募集资金规模 2,579.9760 万元,为混合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 8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上限为 2,063.9808 万元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认购上限合计 59,374.6588 万元。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上 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共获配 53,490,682 股,获配金额合计 59,374.6570 万元。 (1)中金阿特斯 1 号参与人姓名、职务与资管计划份额的持有比例 序 认购份额 姓名 职务 认购比例 劳动关系所属公司 员工类别 号 (万元) Han Bing Zhang 1 副总经理 15,970.01 30.20% 发行人 高管 (张含冰) Yan Zhuang 2 总经理兼首席执行官 2,000.00 3.78% 发行人 高管 (庄岩) 3 高林红 财务总监 2,000.00 3.78% 发行人 高管 4 熊海波 集团运营副总裁 1,599.76 3.02% 发行人 核心员工 5 唐裕兵 人力资源总监 1,199.88 2.27% 发行人 核心员工 Guangchun Zhang 副总经理兼首席制造 6 1,000.00 1.89% 发行人 高管 (张光春) 官 7 朱军 能源事业部副总裁 700.00 1.32% 苏州阿特斯新能源 核心员工 8 王俊峰 能源事业部副总经理 699.92 1.32% 苏州阿特斯新能源 核心员工 34 序 认购份额 姓名 职务 认购比例 劳动关系所属公司 员工类别 号 (万元) 9 沈惠芳 子公司副总经理 660.00 1.25% 苏州阿特斯新能源 核心员工 阿特斯储能科技有 10 丁海波 子公司财务副总监 580.00 1.10% 核心员工 限公司 深圳闻储创新科技 11 尹韶文 子公司总经理 560.00 1.06% 核心员工 有限公司 Karen Ung 12 销售财务总监 540.00 1.02% 发行人 核心员工 (伍冠萍) 13 张利 法务高级经理 500.00 0.95% 发行人 核心员工 14 洪晓霞 采购副总监 479.77 0.91% 苏州阿特斯新能源 核心员工 阿特斯(上海)新 15 傅啸 财务分析副总监 450.00 0.85% 核心员工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6 王红院 集团战略采购副总裁 440.00 0.83% 发行人 核心员工 17 徐东海 法务高级总监 440.00 0.83% 发行人 核心员工 电力电子事业部副总 18 王丰彦 440.00 0.83% 苏州光伏科技 核心员工 裁 执行总监兼亚太区总 19 张谦 400.00 0.76% 阿特斯国际 核心员工 负责人 中国区分布式销售副 20 徐文科 400.00 0.76% 苏州光伏电子 核心员工 总裁 21 邹珉 组件销售总经理 400.00 0.7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Canadian Solar 22 裴真健 制造财务总监 400.00 0.76% 核心员工 MSS(Canada) Inc 23 杜光林 集团办公室主任 400.00 0.7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24 徐威 销售运营负责人 399.85 0.7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25 王栩生 产品管理高级总监 400.00 0.76% 苏州阿特斯 核心员工 26 Tao Xu(许涛) 研发高级总监 400.00 0.7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27 蒋方丹 电池研发高级总监 400.00 0.76% 苏州阿特斯 核心员工 28 谢其红 组件事业部副总裁 400.00 0.76% 嘉兴阿特斯 核心员工 29 张国兴 集团销售副总裁 400.00 0.7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全球产品管理高级总 30 唐应堂 400.00 0.7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监 31 曹俞 总部财务总监 400.00 0.7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深圳闻储创新科技 32 梁虎 子公司总监 400.00 0.76% 核心员工 有限公司 33 辛国军 电池事业部副总裁 400.00 0.7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34 Wanchao Xie 内控高级总监 360.00 0.68% 发行人 核心员工 嘉兴阿特斯阳光新 35 罗光红 制造运营负责人 300.00 0.57% 核心员工 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36 邓宏军 集团 IT 总监 259.99 0.49% 发行人 核心员工 37 马跃 技术支持副总裁 250.00 0.47% 发行人 核心员工 38 王凯 人力资源副总监 240.00 0.45% 发行人 核心员工 泰国及越南公司总经 39 周文虎 240.00 0.45% 发行人 核心员工 理 35 序 认购份额 姓名 职务 认购比例 劳动关系所属公司 员工类别 号 (万元) 硅片事业部执行总经 西宁阿特斯光伏科 40 蔡旭 220.00 0.42% 核心员工 理 技有限公司 41 刘征之 财务副总监 220.00 0.42% 发行人 核心员工 42 陈良 销售总监 220.00 0.42% 发行人 核心员工 43 Feng Qu(瞿锋) 集团 IT 副总裁 199.94 0.38% 发行人 核心员工 44 Fei Zheng 北美制造总经理 200.00 0.38% 阿特斯新加坡 核心员工 西宁阿特斯光伏科 45 刘文涛 制造副总监 200.00 0.38% 核心员工 技有限公司 中国区分布式业务副 46 徐斌 200.00 0.38% 苏州光伏电子 核心员工 总经理 中国区分布式业务副 阿特斯(上海)新 47 罗锋 200.00 0.38% 核心员工 总经理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48 全军 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199.99 0.38% 常熟特固新材料 核心员工 嘉兴阿特斯阳光新 49 张晓红 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200.00 0.38% 核心员工 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50 沈坚 组件事业部总监 200.00 0.38% 嘉兴阿特斯 核心员工 51 高文琴 运营管理副总监 200.00 0.38% 嘉兴阿特斯 核心员工 52 侯如钟 工艺工程总监 200.00 0.38% 嘉兴阿特斯 核心员工 53 袁为进 子公司制造总经理 200.00 0.38% 洛阳阿特斯 核心员工 设计院院长兼储能研 阿特斯储能科技有 54 姚美齐 200.00 0.38% 核心员工 发总监 限公司 阿特斯储能科技有 55 杨威 采购副总监 200.00 0.38% 核心员工 限公司 56 潘励刚 工艺工程副总监 200.00 0.38% 苏州阿特斯 核心员工 阿特斯智汇能源有 57 章晓斌 子公司总经理 200.00 0.38% 核心员工 限公司 项目计划与流程控制 58 张尧年 200.00 0.38% 苏州阿特斯新能源 核心员工 总监 阿特斯储能科技有 59 俞春娥 制造总监 200.00 0.38% 核心员工 限公司 60 许晓明 董事会秘书 200.00 0.38% 发行人 高管 61 李伟平 资金总监 200.00 0.38% 发行人 核心员工 62 许津驰 融资总监 200.00 0.38% 发行人 核心员工 63 郐国锋 内审总监 200.00 0.38% 发行人 核心员工 64 吴宇 子公司总经理 200.00 0.38% 盐城阳光能源 核心员工 65 苏国英 SQE 总监 200.00 0.38% 发行人 核心员工 66 周小红 客户质量副总监 200.00 0.38% 发行人 核心员工 67 邓伟伟 电池研发总监 200.00 0.38% 苏州阿特斯 核心员工 68 孙勇 销售总经理 200.00 0.38% 发行人 核心员工 69 叶磊 销售总经理 200.00 0.38% 发行人 核心员工 子公司总经理兼集团 70 浦云龙 200.00 0.38% 大丰阿特斯 核心员工 质量部总监 36 序 认购份额 姓名 职务 认购比例 劳动关系所属公司 员工类别 号 (万元) 71 张绍元 集团 EHS 总监 200.00 0.38% 发行人 核心员工 72 曹柏鹏 法务副总监 200.00 0.38% 发行人 核心员工 73 NG KOK LAK 技术服务负责人 200.00 0.38% 发行人 核心员工 阿特斯储能科技有 74 刘怡蘩 销售运营管理副总监 200.00 0.38% 核心员工 限公司 75 王建 基建副总监 200.00 0.38% 发行人 核心员工 新材料事业部执行总 76 熊震 199.98 0.38% 苏州阿特斯 核心员工 经理 阿特斯(上海)新 77 张俊 电力电子总监 200.00 0.38% 核心员工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78 彭刚林 子公司副总经理 200.00 0.38% 阜宁阿特斯 核心员工 79 刘立兵 子公司制造总经理 200.00 0.38% 宿迁阿特斯 核心员工 80 薛小兴 制造总监 200.00 0.38% 苏州阿特斯 核心员工 海东阿特斯新能源 81 高长昆 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200.00 0.38% 核心员工 有限公司 电池事业部执行总经 82 严定军 200.00 0.38% 发行人 核心员工 理助理 嘉兴阿特斯技术研 83 吴坚 电池研发副总监 190.00 0.36% 核心员工 究院有限公司 84 沈琦 财务报告副总监 190.00 0.3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85 贾敏 销售副总经理 170.00 0.32% 发行人 核心员工 86 何安林 制造总监 160.00 0.30% 包头阿特斯 核心员工 基金投资与管理副总 87 丁科 150.00 0.28% 阿特斯投资管理 核心员工 经理 88 彭颖 市场部经理 150.00 0.28% 发行人 核心员工 89 唐素芳 人力资源副总监 140.00 0.26% 发行人 核心员工 90 吕晓绯 生产高级经理 140.00 0.26% 大丰阿特斯 核心员工 91 顾鑫峰 市场部经理 130.00 0.25% 发行人 核心员工 92 严伟萍 CI 高级经理 120.00 0.23% 发行人 核心员工 93 叶丛茂 销售合同法务总监 120.00 0.23% 发行人 核心员工 94 王前进 EHS 高级经理 120.00 0.23% 阜宁阿特斯 核心员工 95 陈国庆 项目审计主任工程师 120.00 0.23% 发行人 核心员工 96 龚珏 项目管理副经理 120.00 0.23% 发行人 核心员工 西宁阿特斯光伏科 97 李晶 研发高级经理 100.00 0.19% 核心员工 技有限公司 98 于涛 质量高级经理 100.00 0.19% 包头阿特斯 核心员工 99 崔启洪 运营管理高级经理 100.00 0.19% 常熟阿特斯 核心员工 100 杨连丽 产品管理高级经理 100.00 0.19% 常熟阿特斯 核心员工 101 唐峰成 生产高级经理 100.00 0.19% 常熟阿特斯 核心员工 37 序 认购份额 姓名 职务 认购比例 劳动关系所属公司 员工类别 号 (万元) 102 伏友银 工业工程高级经理 100.00 0.19% 常熟阿特斯 核心员工 103 王静 地区销售高级经理 100.00 0.19% 苏州光伏电子 核心员工 104 易永良 销售高级经理 100.00 0.19% 苏州光伏电子 核心员工 105 祁文慧 销售管理高级经理 100.00 0.19% 苏州光伏电子 核心员工 苏州赛历新材料科 106 彭丽霞 材料开发副总监 100.00 0.19% 核心员工 技有限公司 常熟特联精密器件 107 王默 质量高级经理 100.00 0.19% 核心员工 有限公司 嘉兴阿特斯阳光新 108 李经泽 运营高级经理 100.00 0.19% 核心员工 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09 何开路 生产副总监 100.00 0.19% 嘉兴阿特斯 核心员工 海东阿特斯新能源 110 李飞龙 流程管理高级经理 100.00 0.19% 核心员工 有限公司 111 程向南 制造运营高级经理 100.00 0.19% 洛阳阿特斯 核心员工 112 衡阳 工艺工程高级经理 100.00 0.19% 苏州阿特斯 核心员工 阿特斯智汇能源有 113 尉元杰 系统性能高级经理 100.00 0.19% 核心员工 限公司 114 周远 产品认证高级经理 100.00 0.19% 苏州阿特斯 核心员工 115 陈群 技术服务高级经理 100.00 0.19% 发行人 核心员工 116 史剑锋 技术服务高级经理 100.00 0.19% 发行人 核心员工 117 谭淑静 销售计划高级经理 100.00 0.19% 发行人 核心员工 118 夏晨 公共关系高级经理 100.00 0.19% 发行人 核心员工 119 徐方伟 质量体系高级经理 100.00 0.19% 发行人 核心员工 120 丁思虎 采购副总监 100.00 0.19% 发行人 核心员工 121 秦丽亚 技术集成高级经理 100.00 0.19% 苏州阿特斯 核心员工 122 石瑾瑜 知识产权高级经理 100.00 0.19% 发行人 核心员工 123 段颖 物流副总监 100.00 0.19% 发行人 核心员工 124 杨智 组件研发高级经理 100.00 0.19% 发行人 核心员工 125 董经兵 组件研发副总监 100.00 0.19% 发行人 核心员工 126 顾芳 销售高级经理 100.00 0.19% 发行人 核心员工 阿特斯(上海)新 127 Shaoting Wan 战略与投资分析总监 100.00 0.19% 核心员工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28 谷海蛟 财务高级经理 100.00 0.19% 苏州光伏科技 核心员工 129 薛松华 产品管理高级经理 100.00 0.19% 苏州光伏科技 核心员工 130 李保华 质量高级经理 100.00 0.19% 苏州光伏科技 核心员工 131 陈建国 运营管理副总监 100.00 0.19% 大丰阿特斯 核心员工 132 刘艳玲 财务经理 100.00 0.19% 包头阿特斯 核心员工 133 周江涛 基建采购主任工程师 100.00 0.19% 发行人 核心员工 38 序 认购份额 姓名 职务 认购比例 劳动关系所属公司 员工类别 号 (万元) IT 技术支持主任工程 134 李瑞华 100.00 0.19% 发行人 核心员工 师 135 李同庆 销售总监 100.00 0.19% 发行人 核心员工 136 罗愉 产品管理总监 100.00 0.19% 发行人 核心员工 海东阿特斯新能源 137 唐东昌 子公司副总经理 100.00 0.19% 核心员工 有限公司 138 李卓明 制造质量副总监 100.00 0.19% 发行人 核心员工 海东阿特斯新能源 139 盛长海 子公司副总经理 100.00 0.19% 核心员工 有限公司 合计 - 52,889.0780 100% - - 注 1:中金阿特斯 1 号为权益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 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注 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2)中金阿特斯 2 号参与人姓名、职务与资管计划份额的持有比例 认购份额 序号 姓名 职务 认购比例 劳动关系所属公司 员工类别 (万元) 1 胡毓倩 高级投资分析员 80.00 1.45% 苏州阿特斯新能源 核心员工 2 朱红燕 质量经理 60.00 1.09% 常熟阿特斯 核心员工 3 朱东 财务经理 57.00 1.03% 阜宁阿特斯 核心员工 Lijun Gao 阿特斯储能科技有限 4 储能研发高级总监 50.00 0.90% 核心员工 (高立军) 公司 5 李战 采购经理 40.00 0.72% 包头阿特斯 核心员工 6 姜勇 技术支持主任工程师 40.00 0.72% 包头阿特斯 核心员工 西宁阿特斯光伏科技 7 高山 工艺技术经理 40.00 0.72% 核心员工 有限公司 西宁阿特斯光伏科技 8 白超 生产副经理 40.00 0.72% 核心员工 有限公司 西宁阿特斯光伏科技 9 张国岭 生产副经理 40.00 0.72% 核心员工 有限公司 10 于文江 设备维修副经理 40.00 0.72% 包头阿特斯 核心员工 11 张建峰 设备开发主任工程师 40.00 0.72% 常熟阿特斯 核心员工 12 毛建新 设备开发主任工程师 40.00 0.72% 常熟阿特斯 核心员工 13 王晓伟 工艺工程主任工程师 40.00 0.72% 常熟阿特斯 核心员工 14 陈志浩 设备开发主任工程师 40.00 0.72% 常熟阿特斯 核心员工 15 梁艳 质量经理 40.00 0.72% 大丰阿特斯 核心员工 16 薛燕铭 生产高级经理 40.00 0.72% 常熟阿特斯 核心员工 17 王国华 运营管理经理 40.00 0.72% 常熟阿特斯 核心员工 18 沈利民 市场研究经理 40.00 0.72% 常熟阿特斯 核心员工 19 张建俊 生产高级经理 40.00 0.72% 常熟阿特斯 核心员工 39 认购份额 序号 姓名 职务 认购比例 劳动关系所属公司 员工类别 (万元) 20 马建峰 工艺工程经理 40.00 0.72% 常熟阿特斯 核心员工 21 俞文超 设备工程高级经理 40.00 0.72% 常熟阿特斯 核心员工 22 钱松冰 设备工程主任工程师 40.00 0.72% 常熟阿特斯 核心员工 23 敬海涛 项目经理 40.00 0.72% 苏州光伏电子 核心员工 24 肖宏伟 销售经理 40.00 0.72% 苏州光伏电子 核心员工 25 王浩 销售经理 40.00 0.72% 苏州光伏电子 核心员工 26 张兴法 地区销售经理 40.00 0.72% 苏州光伏电子 核心员工 27 宗志鹏 销售高级经理 40.00 0.72% 苏州光伏电子 核心员工 28 孔鑫 销售推广经理 40.00 0.72% 苏州光伏电子 核心员工 29 马莘尧 销售副经理 40.00 0.72% 苏州光伏电子 核心员工 苏州赛历新材料科技 30 冯金刚 运营管理经理 40.00 0.72% 核心员工 有限公司 苏州赛历新材料科技 31 刘长远 运营经理 40.00 0.72% 核心员工 有限公司 32 蒋靖峰 关务经理 40.00 0.72% 发行人 核心员工 常熟特联精密器件有 33 严进 执行助理 40.00 0.72% 核心员工 限公司 常熟特联精密器件有 34 刘燕 订单管理及交付经理 40.00 0.72% 核心员工 限公司 嘉兴特联精密器件有 35 赵伟军 人力资源副经理 40.00 0.72% 核心员工 限公司 嘉兴特联精密器件有 36 黄金 质量经理 40.00 0.72% 核心员工 限公司 嘉兴优固应用材料有 37 李婷婷 财务副经理 40.00 0.72% 核心员工 限公司 嘉兴特联精密器件有 38 刘国筛 运营高级经理 40.00 0.72% 核心员工 限公司 39 陈玥 财务经理 40.00 0.72% 嘉兴阿特斯 核心员工 40 曹朱刚 采购经理 40.00 0.72% 嘉兴阿特斯 核心员工 41 徐云仕 设备开发主任工程师 40.00 0.72% 嘉兴阿特斯 核心员工 42 丛森 设施工程副经理 40.00 0.72% 嘉兴阿特斯 核心员工 43 曾伟 EHS 经理 40.00 0.72% 嘉兴阿特斯 核心员工 44 刘帅 质量副经理 40.00 0.72% 洛阳阿特斯 核心员工 45 崔小波 生产经理 40.00 0.72% 嘉兴阿特斯 核心员工 46 苏楠 人力资源经理 40.00 0.72% 洛阳阿特斯 核心员工 47 董瑞晓 质量副经理 40.00 0.72% 洛阳阿特斯 核心员工 48 张坤 IT 副经理 40.00 0.72% 洛阳阿特斯 核心员工 49 郭庆红 工艺工程副经理 40.00 0.72% 洛阳阿特斯 核心员工 50 高夺利 采购副经理 40.00 0.72% 洛阳阿特斯 核心员工 40 认购份额 序号 姓名 职务 认购比例 劳动关系所属公司 员工类别 (万元) 51 黄玉英 运营管理经理 40.00 0.72% 洛阳阿特斯 核心员工 52 倪晋涛 生产经理 40.00 0.72% 洛阳阿特斯 核心员工 西宁阿特斯光伏科技 53 黄正荣 EHS 经理 40.00 0.72% 核心员工 有限公司 54 陈耀 财务经理 40.00 0.72% 宿迁阿特斯 核心员工 55 毛海峰 运管中心经理 40.00 0.72% 宿迁阿特斯 核心员工 阿特斯储能科技有限 56 袁靖 人力资源经理 40.00 0.72% 核心员工 公司 阿特斯储能科技有限 57 耿辉 Pack 高级主任工程师 40.00 0.72% 核心员工 公司 阿特斯储能科技有限 58 管帅 软件主任工程师 40.00 0.72% 核心员工 公司 阿特斯储能科技有限 59 董竹 电芯设计主任工程师 40.00 0.72% 核心员工 公司 阿特斯储能科技有限 60 李栋良 设备工程主任工程师 40.00 0.72% 核心员工 公司 阿特斯储能科技有限 61 黄雪 质量经理 40.00 0.72% 核心员工 公司 62 陈尚威 EHS 经理 40.00 0.72% 苏州阿特斯 核心员工 63 费正洪 工艺工程主任工程师 40.00 0.72% 苏州阿特斯 核心员工 64 苏梦 工艺工程主任工程师 40.00 0.72% 苏州阿特斯 核心员工 65 张春华 工艺工程主任工程师 40.00 0.72% 苏州阿特斯 核心员工 阿特斯储能科技有限 66 韩树果 设备工程主任工程师 40.00 0.72% 核心员工 公司 67 陈智慧 运营管理副经理 40.00 0.72% 苏州阿特斯 核心员工 阿特斯储能科技有限 68 谢莉强 EHS 副经理 40.00 0.72% 核心员工 公司 69 俞慧 执行助理 40.00 0.72% 发行人 核心员工 四川阿特斯工程设计 70 倪金耀 电气设计副经理 40.00 0.72% 核心员工 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四川阿特斯工程设计 71 卞杨 电气设计经理 40.00 0.72% 核心员工 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阿特斯智汇能源有限 72 吴双 销售副经理 40.00 0.72% 核心员工 公司 阿特斯智汇能源有限 73 苏娟 电力交易员Ⅲ 40.00 0.72% 核心员工 公司 阿特斯智汇能源有限 74 张婵婵 销售经理 40.00 0.72% 核心员工 公司 阿特斯智汇能源有限 75 金银 销售经理 40.00 0.72% 核心员工 公司 阿特斯智汇能源有限 76 沈阳 销售经理 40.00 0.72% 核心员工 公司 阿特斯智汇能源有限 77 骆云飞 销售高级经理 40.00 0.72% 核心员工 公司 78 孙贤 采购经理 40.00 0.72% 苏州阿特斯新能源 核心员工 79 刘希文 行政经理 40.00 0.72% 苏州阿特斯新能源 核心员工 80 宣锋 项目经理 40.00 0.72% 苏州阿特斯新能源 核心员工 41 认购份额 序号 姓名 职务 认购比例 劳动关系所属公司 员工类别 (万元) 阿特斯储能科技有限 81 吴卫国 生产副经理 40.00 0.72% 核心员工 公司 82 龙明涛 电气主任工程师 40.00 0.72% 苏州阿特斯新能源 核心员工 83 唐景 可靠性测试副经理 40.00 0.72% 发行人 核心员工 84 吕瑞瑞 可靠性主任工程师 40.00 0.72% 发行人 核心员工 85 姜囡 内控副经理 40.00 0.72% 发行人 核心员工 86 吴雪 技术服务副经理 40.00 0.72% 发行人 核心员工 销售运营数字中心副经 87 杜娟 40.00 0.72% 发行人 核心员工 理 88 凌仁杰 销售经理 40.00 0.72% 发行人 核心员工 89 王晓宁 销售经理 40.00 0.72% 发行人 核心员工 90 潘秀娟 组件研发经理 40.00 0.72% 发行人 核心员工 91 王景锦 行政经理 40.00 0.72% 发行人 核心员工 92 熊凤 政府项目副经理 40.00 0.72% 发行人 核心员工 93 朱蓓蓓 采购副经理 40.00 0.72% 发行人 核心员工 94 赵丽霞 采购副经理 40.00 0.72% 发行人 核心员工 95 包颖 资金经理 40.00 0.72% 发行人 核心员工 96 顾贤婷 资金经理 40.00 0.72% 发行人 核心员工 97 曹金 产品推广经理 40.00 0.72% 发行人 核心员工 阿特斯(上海)新能源 98 郭蒙启 财务报告副经理 40.00 0.72% 核心员工 科技有限公司 99 代佳佳 财务预算与分析副经理 40.00 0.72% 发行人 核心员工 100 陆钢 知识产权经理 40.00 0.72% 发行人 核心员工 101 秦艳 培训副经理 40.00 0.72% 发行人 核心员工 102 张姝姝 产品管理主任工程师 40.00 0.72% 发行人 核心员工 103 计娟 采购高级经理 40.00 0.72% 发行人 核心员工 104 张鸿 项目管理经理 40.00 0.72% 发行人 核心员工 105 姚二刚 IT 技术支持主任工程师 40.00 0.72% 发行人 核心员工 106 林志强 IT 用户体验副经理 40.00 0.72% 发行人 核心员工 阿特斯(上海)新能源 107 吴晓娴 销售计划经理 40.00 0.72% 核心员工 科技有限公司 108 俞秀山 计划副经理 40.00 0.72% 发行人 核心员工 109 孙昊 证券事务代表 40.00 0.72% 发行人 核心员工 110 付传国 组件研发经理 40.00 0.72% 发行人 核心员工 111 胡晓芳 销售经理 40.00 0.72% 发行人 核心员工 112 陈科桦 销售经理 40.00 0.72% 发行人 核心员工 42 认购份额 序号 姓名 职务 认购比例 劳动关系所属公司 员工类别 (万元) 113 季新丰 硬件研发主任工程师 40.00 0.72% 苏州光伏科技 核心员工 114 张军 测试主任工程师 40.00 0.72% 苏州光伏科技 核心员工 115 张国军 测试高级经理 40.00 0.72% 苏州光伏科技 核心员工 116 朱良锋 硬件研发经理 40.00 0.72% 苏州光伏科技 核心员工 117 杜勇 结构设计高级经理 40.00 0.72% 苏州光伏科技 核心员工 118 朱锐 嵌入式软件主任工程师 40.00 0.72% 苏州光伏科技 核心员工 119 李晓卫 生产副经理 40.00 0.72% 大丰阿特斯 核心员工 120 殷鹏飞 生产副经理 40.00 0.72% 大丰阿特斯 核心员工 121 高志峰 工艺工程经理 40.00 0.72% 大丰阿特斯 核心员工 122 缪苏城 人力资源经理 40.00 0.72% 大丰阿特斯 核心员工 123 潘晓峰 设施工程经理 40.00 0.72% 大丰阿特斯 核心员工 124 沈伟峰 工艺工程经理 40.00 0.72% 嘉兴阿特斯 核心员工 125 乔勇 设备工程经理 40.00 0.72% 大丰阿特斯 核心员工 126 刘晓文 设备工程高级经理 40.00 0.72% 阜宁阿特斯 核心员工 127 沈以军 质量高级经理 40.00 0.72% 阜宁阿特斯 核心员工 128 周军 工艺工程主任工程师 40.00 0.72% 阜宁阿特斯 核心员工 129 刘福玉 工艺技术经理 40.00 0.72% 常熟阿特斯 核心员工 130 陈涛 工艺工程经理 40.00 0.72% 阜宁阿特斯 核心员工 131 徐勇 销售副经理 40.00 0.72% 苏州光伏电子 核心员工 132 袁中存 工艺工程副经理 40.00 0.72% 阜宁阿特斯 核心员工 西宁阿特斯光伏科技 133 朱龙斌 运营管理经理 40.00 0.72% 核心员工 有限公司 134 吕宝贵 人力资源副经理 40.00 0.72% 嘉兴阿特斯 核心员工 盐城市大丰阿特斯储 135 张伟明 设施经理 40.00 0.72% 核心员工 能科技有限公司 宿迁阿特斯阳光电力 136 郭强 子公司副总经理 40.00 0.72% 核心员工 科技有限公司 合计 - 5,527.0000 100% - - 注 1:中金阿特斯 2 号为混合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 80%(即 44,216,000.00 元)用于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 注 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3)中金阿特斯 3 号参与人姓名、职务与资管计划份额的持有比例 认购份额 序号 姓名 职务 认购比例 劳动关系所属公司 员工类别 (万元) 1 王爱兰 人力资源高级经理 79.98 3.10% 发行人 核心员工 43 认购份额 序号 姓名 职务 认购比例 劳动关系所属公司 员工类别 (万元) 2 徐劲峰 项目经理 60.00 2.33% 发行人 核心员工 3 柯海峰 制造副经理 40.00 1.55% 包头阿特斯 核心员工 4 王义萍 财务经理 40.00 1.55% 嘉兴阿特斯 核心员工 5 陆玉芳 计划经理 40.00 1.55% 常熟阿特斯 核心员工 6 邓其彪 设备开发主任工程师 40.00 1.55% 常熟阿特斯 核心员工 7 王伯伟 工艺工程主任工程师 40.00 1.55% 常熟阿特斯 核心员工 8 刘德志 工程技术高级主任工程师 40.00 1.55% 常熟阿特斯 核心员工 9 何毅 设备开发高级经理 40.00 1.55% 常熟阿特斯 核心员工 10 马永新 设施经理 40.00 1.55% 常熟阿特斯 核心员工 11 江立安 EHS 经理 40.00 1.55% 常熟阿特斯 核心员工 12 许浩良 产品开发高级经理 40.00 1.55% 常熟特联精密器件有限公司 核心员工 13 秦鹏 运营高级经理 40.00 1.55% 常熟特联精密器件有限公司 核心员工 14 刘飞鹏 人力资源经理 40.00 1.55% 常熟特联精密器件有限公司 核心员工 15 陈广燕 质量副经理 40.00 1.55% 嘉兴阿特斯 核心员工 16 虞文娟 行政及政府关系副经理 40.00 1.55% 嘉兴阿特斯 核心员工 17 包时清 执行助理 40.00 1.55% 发行人 核心员工 18 兰秀丽 资金经理 40.00 1.55% 发行人 核心员工 19 毛巍 知识产权主任工程师 40.00 1.55% 发行人 核心员工 20 顾莹 供应商管理经理 40.00 1.55% 发行人 核心员工 21 李伟雄 供应商管理经理 40.00 1.55% 发行人 核心员工 22 孙江永 销售经理 40.00 1.55% 发行人 核心员工 23 杨锡麟 销售经理 40.00 1.55% 发行人 核心员工 24 孟庆龙 销售高级经理 40.00 1.55% 发行人 核心员工 25 李小龙 销售经理 40.00 1.55% 发行人 核心员工 26 曾雪华 可靠性主任工程师 40.00 1.55% 发行人 核心员工 27 毛立中 可靠性主任工程师 40.00 1.55% 发行人 核心员工 28 孟晶晶 人力资源经理 40.00 1.55% 发行人 核心员工 29 刘瑞瑞 计划副经理 40.00 1.55% 发行人 核心员工 30 陈肖静 采购经理 40.00 1.55% 发行人 核心员工 31 李忠敬 项目管理经理 40.00 1.55% 发行人 核心员工 32 吴东明 项目管理经理 40.00 1.55% 发行人 核心员工 33 陈璠 人力资源副经理 40.00 1.55% 发行人 核心员工 34 赵长瑞 系统性能主任工程师 40.00 1.55% 苏州阿特斯 核心员工 44 认购份额 序号 姓名 职务 认购比例 劳动关系所属公司 员工类别 (万元) 35 王全志 系统性能主任工程师 40.00 1.55% 苏州阿特斯 核心员工 36 汪金萍 法务经理 40.00 1.55% 发行人 核心员工 37 张鹤鸣 物流资金经理 40.00 1.55% 发行人 核心员工 38 陈曦 融资经理 40.00 1.55% 发行人 核心员工 39 朱敏杰 组件研发副经理 40.00 1.55% 发行人 核心员工 40 王青峰 销售合同法务高级经理 40.00 1.55% 发行人 核心员工 41 刘娟 销售经理 40.00 1.55% 发行人 核心员工 42 焦丽 执行助理 40.00 1.55% 发行人 核心员工 43 石学家 EHS 消防安全经理 40.00 1.55% 发行人 核心员工 44 葛荣赞 运营管理经理 40.00 1.55% 大丰阿特斯 核心员工 45 王志宝 设备工程经理 40.00 1.55% 盐城阳光能源 核心员工 46 姜大俊 工艺工程经理 40.00 1.55% 常熟阿特斯 核心员工 47 刘庆 运营管理经理 40.00 1.55% 盐城阳光能源 核心员工 48 苏海军 CI 经理 40.00 1.55% 盐城阳光能源 核心员工 49 张坤 工业工程经理 40.00 1.55% 阜宁阿特斯 核心员工 50 曹为龙 设备工程经理 40.00 1.55% 阜宁阿特斯 核心员工 51 白松坡 质量副经理 40.00 1.55% 阜宁阿特斯 核心员工 52 许健 政府项目申报副经理 40.00 1.55% 盐城阳光能源 核心员工 53 刘昌杰 工艺工程经理 40.00 1.55% 盐城阳光能源 核心员工 54 钱昆 设备工程高级经理 40.00 1.55% 阜宁阿特斯 核心员工 55 丁忠原 生产高级经理 40.00 1.55% 阜宁阿特斯 核心员工 56 梅丛静 质量经理 40.00 1.55% 阿特斯泰国制造 核心员工 57 陈亮 生产经理 40.00 1.55% 常熟阿特斯 核心员工 58 宋昊 可靠性主任工程师 40.00 1.55% 发行人 核心员工 59 杨楠 人力资源副经理 40.00 1.55% 阜宁阿特斯 核心员工 60 涂阳 产品开发主任工程师 40.00 1.55% 常熟特联精密器件有限公司 核心员工 61 张郭锋 项目副经理 40.00 1.55% 苏州阿特斯新能源 核心员工 62 蔡燕琴 质量经理 40.00 1.55% 宿迁阿特斯 核心员工 63 吴华德 运营经理 40.00 1.55% 发行人 核心员工 合计 - 2,579.9760 100% - - 注 1:中金阿特斯 3 号员工为混合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 80%(即 20,639,808.00 元)用于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 注 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45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超配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 541,058,824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 的 15.00%;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 622,217,324 股,占发 行后总股本的 16.87%。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1.10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如下: 19.42 倍(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 19.86 倍(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后)。 (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如下: 2.30 倍(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 2.24 倍(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后)。 (每股净资产按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 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46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 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 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173,771,314 股,约占初始发行数量的 32.12%,约占 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数量的 27.93%。初始战略配售股数与最终战略配售股 数的差额 15,599,274 股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由于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约为 1,036.33 倍,高于 100 倍,发行人和联席主 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部分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00% (向上取整至 500 股的整数倍,即 36,729,000 股)从网下回拨到网上。 在超额配售选择权及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60,221,010 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公开发行数量的 58.03%,约占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 全 额 行 使 后 发 行 总 量 的 41.82% , 其 中 网 下 无 锁 定 期 部 分 最 终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为 234,194,524 股,网下有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 26,026,486 股;网上最终发行 数量为 188,225,000 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41.97%,约占超额配 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总量 30.25%。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如下: 0.57 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 0.56 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后)。 (以 2022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 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如下: 4.82 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 47 4.96 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后)。 (按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 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600,575.29 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690,661.23 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后)。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572,782.43 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662,845.46 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后)。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于 2023 年 6 月 6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2300801 号号)。 十、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27,792.86 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27,815.77 万 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后),具体如下: 序号 类型 金额 1 承销费及保荐费 17,264.15 万元 2 审计费 5,390.00 万元 3 律师费 4,418.71 万元(含境外律师费 3,418.71 万元)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05.66 万元 314.34 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 5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337.24 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后) 27,792.86 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 合计 27,815.77 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后) 注:以上费用均不含增值税 十一、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572,782.43 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662,845.46 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后)。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 378,654 户。 48 十三、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1、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的具体数量为:81,158,500 股 2、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15% 3、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期限:股票上市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内 4、与参与本次配售的投资者达成的延期交付股份安排: (1)电投建能(嘉兴)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实际获配 12,162,162 股,因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递延交付 8,423,321 股(计入无限售流 通股)。因此,在本次上市当日持股数量为 3,738,841 股。在后市稳定期结束后,电投 建能(嘉兴)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最终持有股份数量为 12,162,162 股; (2)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实际获配 18,018,018 股, 因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递延交付 8,423,321 股(计入无限售流通股)。因此,在本次上 市当日持股数量为 9,594,697 股。在后市稳定期结束后,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最 终持有股份数量为 18,018,018 股; (3)中金阿特斯 1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本次发行战 略配售实际获配 47,647,817 股,因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递延交付 47,647,817 股(计入无 限售流通股)。因此,在本次上市当日持股数量为 0 股。在后市稳定期结束后,中金阿 特斯 1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持有股份数量为 47,647,817 股; (4)中金阿特斯 2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本次发行战 略配售实际获配 3,983,423 股,因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递延交付 3,983,423 股(计入无限 售流通股)。因此,在本次上市当日持股数量为 0 股。在后市稳定期结束后,中金阿特 斯 2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持有股份数量为 3,983,423 股; (5)中金阿特斯 3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本次发行战 略配售实际获配 1,859,442 股,因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递延交付 1,859,442 股(计入无限 售流通股)。因此,在本次上市当日持股数量为 0 股。在后市稳定期结束后,中金阿特 斯 3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持有股份数量为 1,859,442 股; 49 (6)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通过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实际获配 10,821,176 股, 因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递延交付 10,821,176 股(计入无限售流通股)。因此,在本次上 市当日持股数量为 0 股。在后市稳定期结束后,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最终持有股 份数量为 10,821,176 股。 5、具体实施方案: (1)超额配售选择权整体情况 本次初始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541,058,824 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 例为 15.00%(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设老股转让。发行 人授予中金公司不超过初始发行股份数量 15.00%的超额配售选择权,若超额配售选择 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 622,217,324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16.87%。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3,066,000,000 股,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3,607,058,824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3,688,217,324 股。 (2)实施方式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内,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交易 价格低于或等于发行价格的,获授权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所获得的资金,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年修订)》(上证发〔2023〕32 号)规定的竞价交 易方式购买发行人股票,申报买入价格不得高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获授权主承销商 以竞价交易方式申报买入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申报的,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且不 得超过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 2)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或者等于发行价格的,可以在连续竞价阶段申 报,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申报的,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且不 得超过最近成交价。 50 获授权主承销商未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购买发行人股票数量未达到全额行使超额 配售选择权拟发行数量的,可以要求发行人按照发行价格增发股票。另外,获授权主承 销商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股票不得卖出。获授权主承销商按前述规定,以竞价交易方 式购买的发行人股票与要求发行人增发的股票之和,不得超过《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全 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数量。 获授权主承销商应当将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存入其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独立账 户。获授权主承销商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内,不得使用该账户资金外 的其他资金或者他人账户交易发行人股票。 (3)操作策略 中金公司已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 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及《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 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文件制定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境内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 办法》。中金公司已根据该实施办法制定具体操作策略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4)预期效果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发行的股数=发行时超额配售股数-使 用超额配售股票所获得的资金从二级市场净买入的股数。具体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包括 以下三种情况。 1)超额配售选择权不行使。分两种情况:①未进行超额配售;②获授权主承销商 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累计购回的股票数量达到全 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数量。 2)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股数为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的 15%,且 获授权主承销商未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获授权主 承销商将要求发行人超额发行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 15%的股票。 3)超额配售选择权部分行使。①超额配售股数为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的 15%, 获授权主承销商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且累计购回 的股票数量未达到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数量。获授权主承销商将要求发 行人按照发行价格增发股票。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的发行人股票与要求发行人增发的股 票之和,不得超过《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数量,因 51 此要求发行人超额发行的股票数量小于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的 15%;②超额配售股数 小于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的 15%,未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发 行人股票或获授权主承销商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 且累计购回的股票数量未达到超额配售股数,因此获授权主承销商将要求发行人超额发 行的股票数量小于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的 15%的股票。 中金公司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 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 5 个工作日内,将超额配售选择权专门账户上的股票和要求 发行人增发的股票向同意延期交付股票的投资者交付。中金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下,可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30 个自然日内以超额配售股票所得的资金从二级 市场买入本次发行的股票以支持股价,但该措施并不能保证防止股价下跌。中金公司在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30 个自然日之后或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将不再采取上述措施支 持股价。 52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 2020 年至 2022 年的财务数据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毕马威华振审字第 2302666 号《审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信 息已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进行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阅读招股说明书,本 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3 年 3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 司资产负债表、2023 年 1-3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23 年 1-3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 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 2301066 号)。上述财务会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 情况请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审计报告及审阅报告全文可查阅《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上市后 2023 年一季度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主要经营情况 (一)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 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生产经营模式未发生变化,采购及销售情况未发生重 大变化;公司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均保持稳定,未出现对公司管理及研发能力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的情形;行业政策、税收政策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2023 年一季度财务数据审阅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3 年 3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 年 1-3 月的合并 及母公司利润表、2023 年 1-3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 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 2301066 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 53 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 经营状况及财务信息”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 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 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三)年初至上市后的第一个报告期期末的业绩情况说明 公司上市后的第一个报告期截止日为 2023 年 6 月 30 日。按照目前的市场原材料、 境外运输价格等外部情况及公司已实现收入和在手订单情况,公司预计 2023 年上半年 营业收入为 241.56 亿元至 303.20 亿元,与 2022 年上半年同比上升 22%至 53%;预计 2023 年上半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6.88 亿元至 20.74 亿元,与 2022 年上半 年同比上升 270%至 355%;预计 2023 年上半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为 14.28 亿元至 18.14 亿元,与 2022 年上半年同比上升 218%至 304%。 受益于光伏行业的发展和公司的市场开拓,公司预计 2023 年上半年的营业收入将 同比上升,同时,受益于公司保持目前较为灵活的备货措施和各环节、各产品扩产节奏, 公司预计 2023 年上半年的毛利率将高于 2022 年上半年,因此,公司 2023 年上半年的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同比 上升。 上述 2023 年上半年业绩系公司结合近期市场波动和在手订单等情况预计数据,未 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计或业绩承诺。 54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已与中国国际金融股 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人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 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人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自 1 325605000013001141003 限公司 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科 2 468979221540 限公司 技城支行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高 3 8112001012700735544 限公司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干 4 512903507110661 限公司 将路支行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 5 32250198614809668888 限公司 熟辛庄支行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6 89080078801100002938 限公司 司苏州分行吴中支行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 7 37090188000289349 限公司 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 8 12450000000981570 限公司 行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 9 51264200001381 限公司 行 西宁阿特斯光伏科技有限公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杨 10 544379224348 司 园支行 阜宁阿特斯光伏科技有限公 11 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 10000049737 司 苏州阿特斯阳光电力科技有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 12 639349722 限公司 州分行 盐城阿特斯阳光能源科技有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 13 639370965 限公司 州分行 宿迁阿特斯阳光能源科技有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新 14 30250188000324610 限公司 区支行 嘉兴阿特斯技术研究院有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 15 10547601040060621 公司 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55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 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 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56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作为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 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 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 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阿特斯阳 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中 金公司同意保荐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保荐代表人:魏先勇、薛昊昕 联系人:魏先勇、薛昊昕 联系方式:(010)65051166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魏先勇:现任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于 2014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 曾经担任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688486.SH)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项目、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688396,科创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688981,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项目、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688396,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 57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601919,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非公开发行项目的保荐代 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执业记录良好。 薛昊昕:现任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于 2019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 参与执行赛隆药业 A 股 IPO,国联股份 A 股 IPO 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 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58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 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加拿大 CSIQ 出具了如下承诺: 1、《关于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特此承诺如下: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及减持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特此承诺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已届满,股份转让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相关 规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减持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 持股份的其他限制性规定。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规定,包括但不 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 59 3、减持价格 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 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 调整),且不低于每股净资产价格。 4、减持期限 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 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发布减持公告。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其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若本企业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十二 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份。” (二)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 Xiaohua Qu(瞿晓铧)、Han Bing Zhang(张含冰)出具了如下承诺: 1、《关于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特此承诺如下: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及减持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特此承诺如下: 60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已届满,股份转让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相关规 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 股份的其他限制性规定。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规定,包括但不限 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 3、减持价格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 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 整),且不低于每股净资产价格。 4、减持期限 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 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发布减持公告。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其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若本人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十二章 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 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三)除控股股东之外的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权的股东 除控股股东之外的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权的股东 Beta Metic、元禾重元出具 了如下承诺: 1、《关于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股东,特此承诺如下: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企业取得之日 61 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股东,在 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特此承诺如下: 1、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已届满,股份转让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 相关规定。 2、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减持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 东减持股份的其他限制性规定。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规定,包括 但不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 3、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及每年减持数量 应遵循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4、若拟减持发行人股票,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计划,未履 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其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 有。” (四)除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权的股东外的其他直接股东 除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权的股东外的其他直接股东中金盈润、华杉瑞斯、 Sunshine、香港乾瑞、苏州乾都、苏州和锦、汇璘创投、清山博实、Clean World、比亚 迪、春山浦江、Best Sell、创启开盈出具了《关于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 愿锁定的承诺函》: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股东,特此承诺如下: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企业取得之日 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62 (五)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张国兴出具了《关于本次发行前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股东,特此承诺如下: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及减持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1、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实际控制人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实际控制人 Xiaohua Qu(瞿晓铧)、Han Bing Zhang(张 含冰)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期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相关事宜的承诺函》: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 后的价格。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 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63 4、如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 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票。 5、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 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 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托管给保荐机 构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人任何时候拟减持发行人股 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 减持。 6、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 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7、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 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2、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Guangchun Zhang(张光春)、Yan Zhuang(庄岩)、高林红 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期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相关事宜的承诺函》: “1、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 整后的价格。 2、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 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如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 64 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票。 4、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 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 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托管给保荐机 构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人任何时候拟减持发行人股 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 减持。 5、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 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 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3、全体监事 全体监事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期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相关事宜的承诺函》: “1、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如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 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票。 3、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 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4、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 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4、部分核心技术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王栩生、蒋方丹、Tao Xu(许涛)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期及锁定期 65 届满后减持相关事宜的承诺函》: “1、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 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如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 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票。 3、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 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 发行人出具了《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本公司”) 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为充分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特此制定公司上市后 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并就稳定股价约束措施作出承诺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每股净资产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 产相应进行调整),且发行人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 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不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董事、依法不能持 有本发行人股票的董事除外,以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股价稳定预案稳定公司股价: 1、发行人回购发行人股票; 2、发行人控股股东增持发行人股票; 3、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 66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且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式。 (二)具体措施和方案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的主体。在 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可采取如下具体措施及方案: 1、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 司部分股票,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2)本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通过回购股份议 案的,回购公司股份的数量、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A、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 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B、同一会计年度内 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 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 续出现需启动。同时,如果公司股份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 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3)要求控股股东及时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 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 (4)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 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5)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 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6)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 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67 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其他方式增持发行人股票或其他方式稳定发行人股价。 (2)若控股股东增持发行人股票,将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十个交易日内,将 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 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进行公告,并承诺就发行人稳定股价方案及 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增持发行人股票后,自增持股票行为 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包括增持前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3)发行人股票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或继续增持发行人的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时,控股股东可 以终止实施股票增持事宜。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 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 司股票。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十个交易日内,将其拟 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 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董事并承诺就发行人稳定股价方案 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后,自增持股票行为完成 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包括增持前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 (3)公司股票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或继续增持发行人的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时,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终止实施股票增持事宜。 (4)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将在聘任前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三)本预案的修订权限 68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本预案的执行 1、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回购或增持义务时, 应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上市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等相关监管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本预案适用于公司未来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选举或聘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 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五)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就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接受以下约束: 1、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 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 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控股股东将暂停在 发行人处获得股份分红,直至控股股东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果 因控股股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给发行人和/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将 依法向发行人和/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 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暂停在发行人处获得当年应得薪酬,直至该等人员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 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果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给发行人 和/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该等人员将依法对发行人和/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加拿大 CSIQ 出具了《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函》: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69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企业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特此承诺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每股净资产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 产相应进行调整),且发行人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 规定,本企业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发行人股票等方式稳定发行人股价。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和程序 1、本企业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发行人股票或其他方式稳定发行人股价。 2、若本企业增持发行人股票,本企业将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十个交易日内, 将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 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进行公告,并承诺就发行人稳定股价方案 及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本企业增持发行人股票后,自增持 股票行为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包括增持前持有的发行人股 票。 3、发行人股票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或继续增持发行人的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时,本企业可以终 止实施股票增持事宜。 (三)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若本企业未能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同时,本企业将暂停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份分红,直至本企业采取相应的股价 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果因本企业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给发行人和/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向发行人和/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70 (三)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 Xiaohua Qu(瞿晓铧)、Leslie Li Hsien Chang(张立宪)、任亦樵,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 Yan Zhuang(庄岩)、Guangchun Zhang(张光春)、高林红,高级管理 人员 Han Bing Zhang (张含冰)、许晓明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出具了《关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函》: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作为 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不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董事、依法不能持有本发行人股票的董 事除外,以下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本人将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十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 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承诺就发行人稳定股价方案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如涉及)。 本人增持公司股票后,自增持股票行为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包括增持前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 (3)公司股票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或继续增持发行人的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时,本人可以终止实 施股票增持事宜。 (4)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将在聘任前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本人已做 出的相应承诺。 就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接受以下约束: 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 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将暂停在发行人处获 得当年应得薪酬,直至本人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果因本人未采 71 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给发行人和/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发行人和/或投 资者进行赔偿。”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 发行人出具了《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函》: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特此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 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加拿大 CSIQ 出具了《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函》: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特此承诺如下: 1、本企业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 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本企业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 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 Xiaohua Qu(瞿晓铧)、Han Bing Zhang(张含冰)出具了《关于对欺 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函》: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特此承诺如下: 72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与承诺 (一)发行人 发行人出具了《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函》: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 采取如下措施: 1、加大市场拓展力度,提高市场占有率。 2、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3、强化公司的技术研发优势,提高研发成果转化效率。 4、积极稳妥地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 5、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将通过上述多种措施努力实现公司利润的增加,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二)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加拿大 CSIQ 出具了《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函》: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特此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 2、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3、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发行人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 73 且本企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 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企业承诺严格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 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企业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企业将按照《关于首发 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 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 市发行人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 企业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三)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 Xiaohua Qu(瞿晓铧)、Han Bing Zhang(张含冰)出具了《关于填补 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函》: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特此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 2、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3、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发行人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 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 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 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 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 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发 行人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 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74 全体董事及除董事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 行的承诺函》: “本人作为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就摊薄即 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事宜,特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未来如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同意,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规定,积极 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 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 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给予充分、及时而 有效的补偿。” 五、股利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加拿大 CSIQ 出具了《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函》: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特此承诺如下: 75 本企业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 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 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企业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本企业及本企业关联方将 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二)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 Xiaohua Qu(瞿晓铧)、Han Bing Zhang(张含冰)出具了《关于利润 分配政策的承诺函》: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特此承诺如下: 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 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 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将对符 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全体董事、监事及除董事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函》: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此承诺如下: 76 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 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 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若涉及)上,本人及本人关联方 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六、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机制的承诺 (一)发行人 发行人出具了《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机制的承诺函》: “鉴于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针对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本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 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 义务或责任,则本企业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 (1)本企业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企业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 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向投资 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企业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77 理人员扣减或停发红利或薪资或津贴。 3、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承 诺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2)尽快研究将投 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加拿大 CSIQ 出具了《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机制的承诺函》: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特此承诺如下: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 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 义务或责任,则本企业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 (1)本企业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企业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 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 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在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企 业将暂不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5)如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企业从发行人所获分配的 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 本企业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6)如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本企业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78 3、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承 诺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2)尽快研究将投 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 Xiaohua Qu(瞿晓铧)、Han Bing Zhang(张含冰)出具了《关于未履 行承诺约束机制的承诺函》: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特此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 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 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 (1)本人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 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 将向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在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 暂不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5)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从发行人所获分配的现金 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 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6)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79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承诺 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2)尽快研究将投资 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全体董事、监事、除董事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了《关于未履行 承诺约束机制的承诺函》: “鉴于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我们作为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针对我们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 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1、我们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 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我们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 务或责任,则我们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 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 偿金额依据我们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 或金额确定; (3)我们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 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我们完全消除因我们未履行 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4)在我们完全消除因我们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我 们将不收取发行人支付的薪资或津贴及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有); (5)如我们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 80 所有,我们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我们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 原因消除后,我们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我们未能 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 歉。同时,我们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 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我们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 如不继续实施的,我们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五)除控股股东之外的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权的股东 除控股股东之外的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权的股东 Beta Metic、元禾重元出具 了《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机制的承诺函》: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股东,在 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特此承诺如下: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 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 义务或责任,则本企业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 (1)本企业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企业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 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 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在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企 业将暂不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5)如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企业从发行人所获分配的 81 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 本企业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6)如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本企业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承 诺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2)尽快研究将投 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七、关于不存在信息披露瑕疵的承诺 (一)发行人 发行人出具了《关于不存在信息披露瑕疵的承诺函》: “针对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所提交之《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相关约束措施,本公司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1、本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 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本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 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 5 个工作日内,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 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 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若本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82 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 处罚决定后 5 个工作日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发行人出具了《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的承诺书》: “1、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投 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最终的处理决定或 生效判决为准。 3、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 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加拿大 CSIQ 出具了《关于不存在信息披露瑕疵的承诺函》: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特此承诺如下: 1、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企业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 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 5 个工作日内,极力促使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 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 83 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若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 处罚决定后 5 个工作日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有关规定,控股股东出具了《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 Xiaohua Qu(瞿晓铧)、Han Bing Zhang(张含冰)出具了《关于不存 在信息披露瑕疵的承诺函》: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特此承诺如下: 1、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 认定或处罚决定后 5 个工作日内,极力促使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 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 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若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 84 罚决定后 5 个工作日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真 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的承诺书》: “1、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投资 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最终的处理决定或生 效判决为准。 3、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4、若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 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现金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票(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5、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 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遵从。” 85 八、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加拿大 CSIQ 出具了《关于减少并规范 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特此承诺如下: 1、本企业以及因与本企业存在特定关系而成为发行人关联方的公司、企业、其他 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或者督促董事依法行使董事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企业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 避表决的义务。 3、在不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企业及关联方承诺 将采取措施规范并尽量减少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对于正常经营范围内或存在其他合理 原因确需发生或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均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遵 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要求的程序,并按照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4、本企业及关联方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 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 移或占用发行人资金、利润,不损害发行人、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5、为保证发行人的独立运作,本企业承诺在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期间,保证自 身以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业务等方面相互独立。 6、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赔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Xiaohua Qu(瞿晓铧)及其配偶 Han Bing Zhang(张含冰)出具了《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86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特此承诺如下: 1、本人以及因与本人存在特定关系而成为发行人关联方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 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或者督促董事依法行使董事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在 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 决的义务。 3、在不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人及关联方承诺将 采取措施规范并尽量减少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对于正常经营范围内或存在其他合理原 因确需发生或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均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遵循 市场化的定价原则,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要求的程序,并按照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4、本人及关联方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 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 移或占用发行人资金、利润,不损害发行人、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5、为保证发行人的独立运作,本人承诺在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期间,保证自 身以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业务等方面相互独立。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赔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二)除控股股东之外的持股 5%以上的股东 除控股股东之外的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权的股东 Beta Metic、元禾重元出具 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股东,在 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特此承诺如下: 87 1、本企业以及因与本企业存在特定关系而成为发行人关联方的公司、企业、其他 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或者督促董事依法行使董事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企业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 避表决的义务。 3、在不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企业及关联方承诺 将采取措施规范并尽量减少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对于正常经营范围内或存在其他合理 原因确需发生或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均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遵 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要求的程序,并按照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4、本企业及关联方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 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股东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或 占用发行人资金、利润,不损害发行人、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5、为保证发行人的独立运作,本企业承诺在作为发行人的股东期间,保证自身以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业务等方面相互独立。 6、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赔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此承诺如下: 1、本人以及因与本人存在特定关系而成为发行人关联方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 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88 定,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义务,在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进 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在不对发行人及股东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人及关联方承诺将采取 措施规范并尽量减少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对于正常经营范围内或存在其他合理原因确 需发生或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均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遵循市场 化的定价原则,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要求的程序,并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4、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一样平等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利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 位谋求不当利益,占用发行人资金,不损害发行人的合法权益。 5、为保证发行人的独立运作,本人承诺在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保证自身以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业务等 方面相互独立。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赔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九、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加拿大 CSIQ 及实际控制人 Xiaohua Qu(瞿晓铧)及 Han Bing Zhang (张含冰)已向发行人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及其补充承诺,内容如下: “(1)本人/本企业声明并确认,本人/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或未来控制的除发行人 及其控制的子公司或合伙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以下简称“其他企业”)截至本承诺函 签署之日从事并计划从事的主要业务领域为: ①Canadian Solar Solutions Inc.(以下简称“加拿大工厂”)从事组件生产业务和光 伏电站的开发、销售、运维业务; ②Canadian Solar Manufacturing Taiwan Co., Ltd.(以下简称“台湾公司”)作为受托 方与威日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委托加工合同,根据委托方要求生产组件等产品; 89 ③其他企业除加拿大工厂及台湾公司外,均从事光伏电站的开发、销售、运维以及 电站资产管理业务。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其他企业/本企业及其他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所控制 的全资、控股企业以及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下同) 不存在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相同或相似且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 或活动的情形。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本企业及其他企业承诺: ①加拿大公司将不再扩大光伏组件产品生产经营规模(包括但不限于增加员工、生 产线及其他经营设备等),并确保其未来的每年有效产能不高于 50MW、自有产量不高 于 10MW,并且加拿大公司将于与加拿大政府签订的《自然资源部能源创新计划可偿还 出资协议》履行完毕之日(即 2026 年 3 月 31 日)后两周内关停有关厂房,并将所有有 关生产经营设备向无关联第三方予以出售,有关人员解除雇佣协议并就地遣散该等人员; ②台湾公司与第三方签署的任何可能导致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形成或可能形成竞 争业务的合同终止后,台湾公司将不与任何第三方续签该等合同;同时,台湾公司将不 再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包括但不限于增加客户、员工、生产线及其他经营设备等)。与 威日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委托加工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或解除之日后两周内,台湾 公司将启动清算注销流程,并于一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注销申请,于三个月内完成注 销。本人/本企业确保台湾公司于清算注销前持有的所有资产、人员,在清算时将妥善 处置,并确保该等资产、人员不会被本人其他企业/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其他企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用于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 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特别地,台湾公司于注销前持有的主要资 产将按废旧物资处置。台湾公司将与其注销前持有的所有人员解除劳动协议并就地遣散 该等人员; ③本人其他企业/本企业及其他企业除加拿大工厂及台湾公司外,截至本承诺函签 署之日未从事,且未来不会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联营、咨询、提供服务等 形式)在全球任何区域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或合伙企业所从事的组 件和系统产品生产、销售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90 ④本人其他企业/本企业及其他企业将不在全球范围内承接电站工程总包业务; 除上述①、②项情况外,本人其他企业/本企业及其他企业将不会单独或与第三方, 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形式新增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或合伙企业目前及今后进 行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潜在同业竞争或其他损害、可能损害发行人利益的业务或 活动。 (3)如果本人其他企业/本企业及其他企业获得以任何方式拥有从事竞争业务企业 的控制性股份、股权或权益的新投资机会,本人/本企业及本企业实际控制人将书面通 知发行人,若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发行人做出愿意接受该新投资机会的书面 答复,本人其他企业/本企业及其他企业在合法框架下尽力促使该等新投资机会按合理 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发行人或其控制的企业。 (4)若因本人其他企业/本企业及其他企业及与之相关的任何第三方违违反本承诺, 新增了与发行人或其控制的企业同业竞争情形的,由此所得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若因 本人其他企业/本企业及其他企业违反本承诺而导致发行人或其控制的企业遭受的任何 损失、损害和开支,亦将由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予以全额赔偿。 (5)本人其他企业/本企业及其他企业将在接到发行人或其控制的企业发出本人其 他企业/本企业及其他企业违反本承诺的通知之日起合理时间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收益需厘定确认的,则在厘定确认后交予发行人。如发行人因同业竞争情形遭受损失需 厘定确认的,在有关损失金额厘定确认后,本人其他企业/本企业及其他企业将根据发 行人的通知或损失确认文件并在通知的时限内赔偿发行人或其控制的企业一切损失。 (6)本人其他企业/本企业及其他企业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及发行人全体 股东权益而作出,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 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本人/本企业确认上述承诺在本人/ 本企业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期间持续有效。” 十、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如下承诺: 91 (一)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中金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联席主承销商,承诺如下: “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 判断的重大事项。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联席主承销商 华泰联合、东吴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承诺如下: “若华泰联合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东吴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律师 君合作为本次发行的律师,承诺如下: “1、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所制作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 件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因本所作出的上述承诺被证明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如就此发生争议,本所除积极应诉 并配合调查外,本所将积极与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2)有管辖 权的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生效判决并判定本所出具的申报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造成重大影响,且本所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本所在收到该等判定后 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3)经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所认定的赔偿 金额确定后,依据该等司法判决确定的形式进行赔偿。 3、上述承诺内容系本所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所自愿接受监督机构、自 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92 (四)发行人会计师 毕马威作为本次发行的申报会计师,承诺如下: “本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资产评估机构 东洲作为资产评估机构,承诺如下: “本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一、其他承诺事项 (一)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出具了《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公司”)拟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现根据《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和其他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应当披露的信息; (二)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 况; (三)本公司股东厦门中金盈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 伙人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系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 方,本公司股东南京华杉瑞斯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南京瑞联新兴产 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 关联方,本公司股东无锡元禾重元优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过逐层追溯后 的间接出资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 93 司的控股股东;除上述情形外,本公司的其他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 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四)本公司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况; (五)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 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 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六)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二)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 发行人出具了《关于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作为在中 国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人,在此向贵所作出承诺如下: 1、在本次发行申请期间,本公司保证不直接或者间接地向上市委委员提供资金、 物品及其他利益,保证不以不正当手段影响上市委委员对发行人的判断。 2、本公司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干扰上市委的审核工作。 3、在审议会议上接受上市委委员的询问时,本公司保证陈述内容真实、客观、准 确、完整、简洁,不含与本次发行审核无关的内容。 4、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三)关于劳动用工的承诺函 针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为员工缴纳的社保、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发行人控股股东 CSIQ、实际控制人 Xiaohua Qu(瞿晓铧)及 Han Bing Zhang(张含冰)已就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之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1、如果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住所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要求 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对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本企业/本人将无条件按主管 部门核定的金额无偿代其补缴;如果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因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费或住房公积金而带来任何其他费用支出或经济损失,本企业/本人将无条件全部无偿 94 代其承担。 2、如果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因劳动用工不规范的情形而需要承担补缴、赔偿、处罚 或滞纳金等任何形式的经济损失或义务,本企业/本人将承担前述全部的经济补偿、赔 偿、罚金及其他经济损失,并保证今后不会就此向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进行追偿。” (四)关于境外投资的承诺函 1、控股股东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加拿大 CSIQ 出具了《关于境外投资的承诺函》: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特此承诺如下: 1、如果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因承诺函出具日前未按规定在住所地企业境外投资主管 部门(如发改委、商务部门)办理企业境外投资有关审批、备案手续而带来任何行政处 罚费用支出、其他费用支出或经济损失,本企业将无条件全部无偿代其承担。 2、如果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因承诺函出具日前企业境外投资手续不规范的情形而需 要承担补缴、赔偿、处罚或滞纳金等任何形式的经济损失或义务,本企业将承担前述全 部的经济补偿、赔偿、罚金及其他经济损失,并保证今后不会就此向发行人或其子公司 进行追偿。” 2、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Xiaohua Qu(瞿晓铧)、Han Bing Zhang(张含冰)出具了《关 于境外投资的承诺函》: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特此承诺如下: 1、如果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因承诺函出具日前未按规定在住所地企业境外投资主管 部门(如发改委、商务部门)办理企业境外投资有关审批、备案手续而带来任何行政处 罚费用支出、其他费用支出或经济损失,本人将无条件全部无偿代其承担。 2、如果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因承诺函出具日前企业境外投资手续不规范的情形而需 要承担补缴、赔偿、处罚或滞纳金等任何形式的经济损失或义务,本人将承担前述全部 95 的经济补偿、赔偿、罚金及其他经济损失,并保证今后不会就此向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进 行追偿。” (五)关于企业运营证照、手续瑕疵的承诺函 1、控股股东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加拿大 CSIQ 及实际控制人 Xiaohua Qu(瞿晓铧)、Han Bing Zhang(张含冰)出具了《关于企业运营证照、手续瑕疵的承诺函》: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特此承诺如下: 1、如果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因承诺函出具日前未按规定在住所地企业运营主管部门 (如企业投资、土地、房产、环保、安全、职业病防治、消防等主管部门)办理企业运 营所需的有关审批、备案手续而带来任何行政处罚费用支出、其他费用支出或经济损失, 本企业将无条件全部无偿代其承担。 2、如果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因承诺函出具日前企业运营证照、手续不规范的情形而 需要承担补缴、赔偿、处罚或滞纳金等任何形式的经济损失或义务,本企业将承担前述 全部的经济补偿、赔偿、罚金及其他经济损失,并保证今后不会就此向发行人或其子公 司进行追偿。” 2、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Xiaohua Qu(瞿晓铧)、Han Bing Zhang(张含冰)出具了《关 于企业运营证照、手续瑕疵的承诺函》: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特此承诺如下: 1、如果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因承诺函出具日前未按规定在住所地企业运营主管部门 (如企业投资、土地、房产、环保、安全、职业病防治、消防等主管部门)办理企业运 营所需的有关审批、备案手续而带来任何行政处罚费用支出、其他费用支出或经济损失, 本人将无条件全部无偿代其承担。 2、如果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因承诺函出具日前企业运营证照、手续不规范的情形而 96 需要承担补缴、赔偿、处罚或滞纳金等任何形式的经济损失或义务,本人将承担前述全 部的经济补偿、赔偿、罚金及其他经济损失,并保证今后不会就此向发行人或其子公司 进行追偿。” (六)关于德国子公司事项的承诺函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Xiaohua Qu(瞿晓铧)、Han Bing Zhang(张含冰)出具了《关 于德国子公司事项的承诺函》: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特此承诺如下: 就发行人子公司 Canadian Solar EMEA GmbH 因其一名管理董事人员及一名前管理 董事人员在 2013 年至 2015 年期间可能存在向海关部门申报不准确的情形受到慕尼黑检 察院及海关调查署的刑事调查,若最终调查结果导致 Canadian Solar EMEA GmbH 或发 行人受到任何处罚费用支出,本人将无条件负责承担从而确保 Canadian Solar EMEA GmbH 或发行人不会遭受任何经济损失,并保证今后不会就此向发行人或 Canadian Solar EMEA GmbH 进行追偿。” (七)关于德国子公司仲裁事项的承诺函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Xiaohua Qu(瞿晓铧)、Han Bing Zhang(张含冰)出具了《关 于德国子公司仲裁事项的承诺函》: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特此承诺如下: 就发行人子公司 Canadian Solar EMEA GmbH 与 METKA-EGN Ltd 之间因 2020 年 12 月 22 日签订的 Framework Purchase Agreement 而可能于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实 质启动的仲裁事项,若该等仲裁实质启动且最终导致 Canadian Solar EMEA GmbH 被裁 定需要向 METKA-EGN Ltd 支付任何费用、赔偿,使 Canadian Solar EMEA GmbH 受到 任何超过 500 万美元的经济损失,就该等超过 500 万美元的经济损失部分本人将无条件 全部无偿代其承担或予以全额补偿,并保证今后不会就此向发行人或 Canadian Solar EMEA GmbH 进行追偿。” (八)关于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仲裁事项的承诺函 97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加拿大 CSIQ 出具了《关于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仲裁 事项的承诺函》: “Canadian Solar Inc.(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保障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特此作 出如下承诺: 就 FIELDFARE ARGENTINA S.R.L. 与 中 国 电 建 集 团 贵 州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 POWERCHINA LTD. SUCURSAL ARGENTINA因 2018 年 9 月签订的Solar Power Plant Project 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 Agreement 而 于 国 际 商 会 仲 裁 院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开展的仲裁 事项,发行人与FIELDFARE ARGENTINA S.R.L.和 本公司一同被列为被申请人。 若该等仲裁最终导致发行人或其控制的企业需依据仲裁结果支付任何费用、赔偿, 本公司将无条件全部无偿代其承担或予以全额补偿该等费用、赔偿,并保证今后不会就 此向发行人进行追偿。” 十一、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 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 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98 (本页无正文,为《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 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99 (本页无正文,为《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 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00 (本页无正文,为《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 告书》之盖章页) 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101 (本页无正文,为《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 告书》之盖章页) 联席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