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特斯: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3-11-30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召
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阿特斯阳
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阿特斯阳光电力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
相关文件后,经审慎分析,我们认为:
一、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
验,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公司董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
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
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
验,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公司董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
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
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增加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及预计 2024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本次拟增加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及预计 2024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额度事宜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原
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增加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及预计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本次 2024 年度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事项是结合公司 2024 年度发展计划,为满
足公司及相关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有利于促进其现有业务的持续
稳定发展;被担保人经营状况及盈利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 2024 年新增履约及融资业务提供反担保预计的议案
本次为控股子公司 2024 年新增履约及融资业务提供反担保预计事项是为了满
足公司的实际业务需要,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基于控股股东 CSIQ 为公
司提供担保的前提,拟为其提供不超过 437.29 亿元的反担保额度,有利于公司业务
开展及融资事项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项反担保事
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为控股子公司 2024 年新增履约及融资业务提供反担
保预计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 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事项涉及的审议程
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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