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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阿特斯: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11-30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 2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免 ................................................................................................................. 4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 6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 9


第六章   附     则 ............................................................................................................................... 10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治理结构,明确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以及《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公司所聘任的,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
         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
         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
         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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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兼任独立
         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担任独立董事的人
         员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的“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
         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
         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所占比例低于本制度第六
         条规定的最低要求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
         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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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
         事: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一)项中所称的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
         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
         偶的父母等。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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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
           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
           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免


第十一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
           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
           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
           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
           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
           述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
           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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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
           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
           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三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
           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
           书面文件。
           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
           议的,应当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
           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
           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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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
           成补选。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
           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
           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
           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
           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
           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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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在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
             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
             义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 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 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
             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
             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面临收购情形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
             及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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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
             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公司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
             资料和信息。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
             求。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所作决议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
             效。会议进行表决时,每名独立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
             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
             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
             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
             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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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
             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
             要求补充。
             当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
             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
             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
             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
             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
             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
             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
             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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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
             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
             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当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
             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
             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适时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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