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特斯: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3-11-30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二三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的权限与程序 ...................................................................... 2
第三章 其他重大事项 .............................................................................................. 6
第四章 附则 .............................................................................................................. 6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明确公司对外投资决
策的批准权限与批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阿特斯阳光
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包括:
(一) 向其他企业投资,包括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
份有限公司或其他依法可以投资的商事主体、对其他企业
增资、受让其他企业股权等权益性投资;
(二)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控股子公司投资、投资交易性金
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购买
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
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
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
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合规合法,
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的权限与程序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应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对公司拟投资项目进行研究论证,
提出建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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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论证材料,为决策提供依据。投资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等投资论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投资的主要内容、投
资方式、资金来源、各主要投资方的出资及义务、协议主体具体情
况、投资进展、项目建设期、市场定位及可行性分析、需要履行的
审批手续、投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决策制度。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
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
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可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达到第九条及第十条标准
之对外投资行为做出决策。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
市值的1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
过1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
万元;
上述公司经审计财务数据指合并报表口径下公司的财务数据。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
董事会批准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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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
市值的5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上述公司经审计财务数据指合并报表口径下公司的财务数据。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免于履行上述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投资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九条、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已按照要求履行
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发生变更的,标的公司的全部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视为本制
度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条所述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与对外
投资标的有关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
第十二条 对于达到本制度第十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投资,若对外投资标的为股
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对对外投资标的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
告,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6个月;若对外投资标的为
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执业资格的资
产评估事务所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1
年。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
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
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与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负责实施。总
经理应向董事会及时汇报对外投资进展情况。当对外投资条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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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投资效益时,应及时提出对投资项目暂停或调
整计划等建议,并按审批程序重新报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进行详尽
的会计核算,按每一个投资项目分别设立明细账簿,详细记录有关
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要求定期向公司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
料。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进行检查。监事会有权对公司
的对外投资行为实施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
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适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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