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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阿特斯: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3-11-30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二三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的权限与程序 ...................................................................... 2


第三章   其他重大事项 .............................................................................................. 6


第四章   附则 .............................................................................................................. 6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明确公司对外投资决
         策的批准权限与批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阿特斯阳光
         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包括:

         (一) 向其他企业投资,包括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
                份有限公司或其他依法可以投资的商事主体、对其他企业
                增资、受让其他企业股权等权益性投资;

         (二)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控股子公司投资、投资交易性金
                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购买
                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
         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
         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
         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合规合法,
         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的权限与程序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应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对公司拟投资项目进行研究论证,
         提出建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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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论证材料,为决策提供依据。投资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等投资论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投资的主要内容、投
         资方式、资金来源、各主要投资方的出资及义务、协议主体具体情
         况、投资进展、项目建设期、市场定位及可行性分析、需要履行的
         审批手续、投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决策制度。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
         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
         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可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达到第九条及第十条标准
         之对外投资行为做出决策。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
                市值的1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
                过1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
                万元;

          上述公司经审计财务数据指合并报表口径下公司的财务数据。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
         董事会批准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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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
           市值的5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上述公司经审计财务数据指合并报表口径下公司的财务数据。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免于履行上述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投资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九条、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已按照要求履行
           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发生变更的,标的公司的全部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视为本制
           度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条所述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与对外
           投资标的有关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

第十二条   对于达到本制度第十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投资,若对外投资标的为股
           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对对外投资标的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
           告,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6个月;若对外投资标的为
           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执业资格的资
           产评估事务所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1
           年。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
           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
           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与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负责实施。总
           经理应向董事会及时汇报对外投资进展情况。当对外投资条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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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投资效益时,应及时提出对投资项目暂停或调
           整计划等建议,并按审批程序重新报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进行详尽
           的会计核算,按每一个投资项目分别设立明细账簿,详细记录有关
           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要求定期向公司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
           料。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进行检查。监事会有权对公司
           的对外投资行为实施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
           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适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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