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联科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2023-08-1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无锡
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联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核
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承诺相关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2月2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无锡日联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66号),并经
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985.1367万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52.38元/股,2023年3月31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一)控股股东无锡日联实业有限公司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
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企业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中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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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若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
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
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本企业将不减持公司股份。
4、如本企业作出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规定发生修改,或者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二)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刘骏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作为公司董事,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有的首发前股份自限售期满之日起四
年内,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
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5、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
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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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6、若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
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
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
7、如本人作出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定发生修改,或者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8、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2、实际控制人秦晓兰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在担任董事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
让方式等,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
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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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若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
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
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
6、如本人作出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定发生修改,或者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股票锁定期延长情况
截至2023年8月18日收市,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价格152.38元/股,触发上述承诺。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
上述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一)直接持股情况
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现股份锁定到期日
号 (万股) (%)
控股股东、实际
无锡日联实
1 控制人控制的 2,164.44 27.26 2026 年 3 月 31 日 2026 年 9 月 30 日
业有限公司
企业
2 刘骏 实际控制人 154.80 1.95 2026 年 3 月 31 日 2026 年 9 月 30 日
3 秦晓兰 实际控制人 97.65 1.23 2026 年 3 月 31 日 2026 年 9 月 30 日
(二)间接持股情况
序 股东 股东类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间接持股平台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现股份锁定到期日
号 名称 型 (万股) (%)
实际控 无锡日联实业有限
1 刘骏 2,142.80 26.99 2026 年 3 月 31 日 2026 年 9 月 30 日
制人 公司
无锡日联实业有限
21.64 0.27 2026 年 3 月 31 日 2026 年 9 月 30 日
公司
秦晓 实际控
2 深圳市共创日联投
兰 制人
资发展合伙企业 0.54 0.01 2026 年 3 月 31 日 2026 年 9 月 30 日
(有限合伙)
注:上述持股为相关股东持有的遵循相关股份锁定承诺的首发前股份数量,不包括通过资管
计划参与战略配售而持有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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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上述主体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股份锁定
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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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
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黄科峰 吴志君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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