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泰生物: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2023-06-15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
“保荐机构”)作为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泰生物”或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进行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对奥泰生物募投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95 号)核准同意,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5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33.67 元,募集资金
总额为 1,804,545,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161,278,093.75 元后,募集资金
净额为 1,643,266,906.25 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致同验字【2021】第 332C000116 号《验资报告》。募
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
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
情况详见公司 2021 年 3 月 24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对各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及截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与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实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际投资金额
新增年产 2.65 亿人份体外诊断试剂的
1 21,395.06 20,264.65
产业化升级技术改造项目
2 IVD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8,855.48 7,785.62
3 营销网络中心建设项目 4,087.68 147.65
4 补充流动资金 5,500.00 5,014.39
年产 2 亿人份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中心及
5 24,713.63 17,545.94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杭州奥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年产 4 亿人
6 份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研发中心建设项 64,000.00 11,514.44
目
7 回购股份 11,543.76 11,543.76
合计 140,095.61 73,816.45
三、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基本情况
结合公司当前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
及投资项目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拟对部分募投项目预期达到可使用状态日
期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变更前预计达到可 变更后预计达到可使
序号 项目名称
使用状态日期 用状态日期
年产 2 亿人份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中心
1 2023 年 6 月 2023 年 12 月
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 营销网络中心建设项目 2023 年 12 月 2024 年 12 月
(二)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虽然公司募投项目已在前期经过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在实际建设过程中
仍存在较多不可控因素,主要是受外部宏观环境、装修进度、研发项目进度等诸
多环节影响,基于谨慎性考虑,结合当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展及资金使
用情况,维护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决定将上述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间相应延期。
四、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
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
质性的影响。本次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
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
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部分募
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
见。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意见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
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要求,符
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