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泰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2023-08-29
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以及《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
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规范运作》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公
司2023年上半年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相符,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等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事项
是基于公司已实施的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进行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
会的授权范围内,已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调整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事
项。
三、《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
议案》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 97
名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
计为 311,957 股。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归
属期内实施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为前述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关归属手
续。
四、《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
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五、《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议该事
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4,2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含),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超募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
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不
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
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
东利益,有利于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
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起为独立意见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