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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逸飞激光:逸飞激光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2023-09-28  

证券代码:688646         证券简称:逸飞激光          公告编号:2023-011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届监
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开展董事会、监事
会换届选举工作,现将本次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情况公告如下:

    一、 董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
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公司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对第二届董事会候选人任职资格审查,董事会同意提名吴轩先生、
王树先生、冉昌林先生、丛长波先生、顾弘先生、郭敏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潘红波先生、邵泽宁先生、杨克成先生为第二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上述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上述三位独立董事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其中潘红波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换
届事宜,其中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均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董事自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 监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6 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公
司监事会同意提名王颖超女士、周叶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选人,并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 1 位职工代表监事
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将采取累积投票
制选举产生,自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
年。上述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三、 其他说明

    上述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
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的情形,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的其他情形。此外,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独立
董事的职责要求,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上述换届事项前,仍由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特此公告。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28 日
附件:候选人简历

一、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吴轩个人简历:

    吴轩,男,197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华中科技大学机械
工程及自动化专业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1999 年 9 月至 2005 年 12 月,在武
汉楚天激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常务副总经理;2005 年 12 月至今任职于公
司,现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吴轩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截至目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4,429,080 股,通过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武汉逸扬兴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共青城逸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逸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7,775,573 股,富诚海富通逸飞激光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
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公司股票 2,136,752 股,吴轩先生持有富诚海富通逸
飞激光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8%的份额。除上述情况外,
吴轩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关联关系。吴轩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亦不属于失
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
求的任职条件。

    王树个人简历:

    王树,男,197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香港中文大学金融
财务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中级会计师。1990 年
9 月至 1994 年 12 月,在开封市物资集团燃料总公司任会计;1994 年 12 月至
1999 年 12 月,在开封会计师事务所任部门经理;1999 年 12 月至 2005 年 3 月,
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任部门经理;2005 年 3 月至 2008 年 5 月,在利安达会计事
务所任部门经理;2008 年 5 月至 2011 年 8 月,在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任财务总监;2011 年 8 月至 2013 年 6 月,在内蒙古华银设备(集团)有限
公司任财务总监;2013 年 6 月至 2014 年 6 月,在深圳龙青华创投资管理公司任
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7 年 12 月,在京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财
务总监;2017 年 12 月至今任职于公司,现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截至目前,王树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654,480 股,通过公司员工持股平台
共青城逸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49,810 股,富诚海富
通逸飞激光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公司股票 2,136,752
股,王树先生持有富诚海富通逸飞激光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 10%的份额。王树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王树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
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没有因涉嫌犯罪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等
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条件。

    冉昌林个人简历:

    冉昌林,男,198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湖北文理学院机
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
任武汉逸飞激光设备有限公司技术员;2010 年 3 月至 2014 年 1 月,任东莞逸飞
激光设备有限公司工艺经理;2014 年 1 月至今任职于公司,现担任公司副总经
理、研发总监。

    截至目前,冉昌林先生通过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武汉逸扬兴能企业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共青城逸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93,357
股,富诚海富通逸飞激光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公司股
票 2,136,752 股,冉昌林先生持有富诚海富通逸飞激光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的份额。除上述情况外,冉昌林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冉昌林先生不存在
《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
罚或交易所惩戒,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条件。

    丛长波个人简历:

    丛长波,男,197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华中科技大学机
械工程及自动化专业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职称。1999 年 7 月至 2012 年 8 月,
在大连三洋压缩机有限公司任生产技术部长;2013 年 10 月至今任职于公司,现
担任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逸飞激光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

    截至目前,丛长波先生通过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武汉逸扬兴能企业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共青城逸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85,098
股,富诚海富通逸飞激光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公司股
票 2,136,752 股,丛长波先生持有富诚海富通逸飞激光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5%的份额。除上述情况外,丛长波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丛长波先生不存在
《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
罚或交易所惩戒,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条件。

    顾弘个人简历:

    顾弘,男,196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复旦大学博士学历。
1991 年 6 月至 1997 年 1 月,在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任首席交易员;1999 年
2 月至 2008 年 10 月,在上海敏东律师事务所任执业律师;2002 年 6 月至 2006
年 12 月,在上海实业集团任副董事长特别助理;2003 年 1 月至 2006 年 12 月,
在扬子特别状况基金任高级副总裁、首席代表;2007 年 1 月至 2008 年 6 月,在
世邦魏理仕投资基金任执行董事;2008 年 7 月至今,在海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投资总监;2020 年 10 月至今,在公司担任董事。
    截至目前,顾弘先生通过武汉荟达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欣达亚投
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5,268 股。顾弘先生与其他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顾弘先
生不存在《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条件。

    郭敏个人简历:

    郭敏,女,198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国海洋大学德语
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2008 年 12 月至 2013 年 8 月,在武汉迪克
精冲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3 年 9 月至 2021 年 4 月,在广州中国科学院工
业技术研究院任主任助理;2021 年 4 月至今,在广州怡珀新能源产业投资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2021 年 8 月至今,在公司担任董事。

    截至目前,郭敏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郭敏女士不存在《公司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
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条件。

二、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潘红波个人简历:

    潘红波,男,198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华中科技大学管
理学专业博士学历,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武汉大学珞珈青年学者、中国注册会计
师,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会计系主任、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同时兼任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
司、株洲科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湖北省会计学会财务管理专业委
员会主任、湖北省会计学会常务理事、武汉市会计学会常务理事、湖北省审计专
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武汉市会计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国家自
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同行评议专家。曾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
师、副教授、会计系副主任,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兴民智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 年 12 月至今,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潘红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潘红波先生不存在《公司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
惩戒,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条件。

    邵泽宁个人简历:

    邵泽宁,男,196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武汉大学法学专
业硕士研究生学历。1989 年 7 月至 1993 年 10 月,中南财经大学经济法系任教
师、讲师。1993 年 10 月至 1997 年 8 月,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上市部工作人员。
1997 年 8 月至 1999 年 7 月,武汉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任科员;1999 年 7 月至 2015
年 7 月,中国证监会武汉证管办、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先后任主任科员、副处
长、处长。2015 年 7 月至今,在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长助理,同时兼任
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武汉生之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 年
12 月至今,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邵泽宁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邵泽宁先生不存在《公司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
惩戒,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条件。

    杨克成个人简历:

    杨克成,男,196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华中科技大学光
学与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博士学历,光学与电子信息学院教授。1984 年 7 月至 1985
年 7 月,在武汉光学仪器厂担任工程师;1988 年至今,在华中科技大学任教,现
任华中科技大学光学与电子信息学院教授,同时兼任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格蓝若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2021 年 12 月至今,在公司担任
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杨克成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杨克成先生不存在《公司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
惩戒,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条件。

三、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王颖超个人简历:

    王颖超,女,1989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华中科技大学心
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2014 年 4 月至 2017 年 5 月,在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
限公司担任招聘经理;2017 年 7 月至今任职于公司,现担任公司董事长助理。

    截至目前,王颖超女士通过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武汉逸扬兴能企业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共青城逸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4,399
股,富诚海富通逸飞激光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公司股
票 2,136,752 股,王颖超女士持有富诚海富通逸飞激光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的份额。除上述情况外,王颖超女士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王颖超女士不存在
《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
罚或交易所惩戒,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条件。

    周叶个人简历:

    周叶,女,198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会计电算化专业专
科学历。2001 年 7 月至 2005 年 5 月,在北京贝优婷化妆品有限公司任会计;
2005 年 5 月至 2008 年 8 月,在今麦郎食品有限公司任财务主管、财务分析经理;
2008 年 8 月至 2011 年 8 月,在湖北神丹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任财务经理;2011 年
8 月至 2013 年 7 月,在廖记食品武汉有限公司任财务经理;2013 年 7 月至今任
职于公司,现担任公司财务经理、监事。

    截至目前,周叶女士通过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武汉逸扬兴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共青城逸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31,954
股。除上述情况外,周叶女士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周叶女士不存在《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
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没有因涉嫌犯
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
等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