逸飞激光:逸飞激光关于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公告2023-10-17
证券代码:688646 证券简称:逸飞激光 公告编号:2023-020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董事长、总经理吴轩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延长 6 个月至
2027 年 1 月 27 日。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轩之配偶、公司间接股东肖晓芬直接或间
接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延长 6 个月至 2027 年 1 月 27 日。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树和高级管理人员曹卫斌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梅亮(离任)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延长 6 个月至
2025 年 1 月 27 日,上述人员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延长
6 个月至 2027 年 1 月 27 日。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技术人员冉昌林和董事(离任)、高
级管理人员向玉枝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延长 6 个月至
2027 年 1 月 27 日。
一、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22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23,790,652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46.80
元,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111,340.25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2,130.60 万元
(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9,209.65 万元。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次发行后,公司
总股本为 9,516.2608 万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 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轩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
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
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
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5)在本人担任其他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在本人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 4 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
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之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离任
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
作出的规定,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
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上述承诺。
(8)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
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轩之配偶、公司间接股东肖晓芬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
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
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月。
(3)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
整发行价)。
(4)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
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
作出的规定,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
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出具的承诺
(1)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梅亮、向玉枝、王树出具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②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
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
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③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④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⑤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
的规定,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
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⑥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上述承诺。
⑦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
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2)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曹卫斌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②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
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
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③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④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⑤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
的规定,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
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⑥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上述承诺。
⑦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
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3)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冉昌林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②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
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
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③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④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⑤在本人担任其他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在本人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 4 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之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本人离任
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⑥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
的规定,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
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⑦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上述承诺。
⑧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
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三、 相关股东股份锁定期延长情况
截至 2023 年 10 月 16 日收市,公司股票价格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46.80 元/股,触发前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
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相关股东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原锁定期
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序 持股 持股数量 原股份锁定到期 延长后股份锁定
名称 与公司关系
号 方式 (股) 日 期到期日
控股股东及实际 直接持 2026 年 7 月 27 2027 年 1 月 27
24,429,080
控制人、董事长 股 日 日
1 吴轩
兼总经理、核心 间接持 2026 年 7 月 27 2027 年 1 月 27
技术人员 7,775,573
股 日 日
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吴轩之配 间接持 2026 年 7 月 27 2027 年 1 月 27
2 肖晓芬 20,339
偶、公司间接股 股 日 日
东
直接持 2024 年 7 月 27 2025 年 1 月 27
董事(离任)、 1,193,640
股 日 日
3 梅亮 副总经理(离
任) 间接持 2026 年 7 月 27 2027 年 1 月 27
49,938
股 日 日
董事(离任)、 间接持 2026 年 7 月 27 2027 年 1 月 27
4 向玉枝 478,130
副总经理 股 日 日
直接持 2024 年 7 月 27 2025 年 1 月 27
654,480
董事、副总经 股 日 日
5 王树
理、财务总监 间接持 2026 年 7 月 27 2027 年 1 月 27
149,810
股 日 日
董事、副总经
间接持 2026 年 7 月 27 2027 年 1 月 27
6 冉昌林 理、核心技术人 293,357
股 日 日
员
直接持 2024 年 7 月 27 2025 年 1 月 27
34,920
副总经理、董事 股 日 日
7 曹卫斌
会秘书 间接持 2026 年 7 月 27 2027 年 1 月 27
124,841
股 日 日
注 1:间接持股数量按照自然人股东通过在各个持股平台以间接持股方式穿透持有公司
的股份权益数合计计算,该数量以四舍五入列示。
注 2:上述持股数量为承诺人持有的遵循相关股份锁定承诺的首发前股份数量,不包括
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而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
注 3: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3 日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等议案,完成第二届董事会的换届选举,
其中,梅亮不再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玉枝不再担任董事仍为高级管理人员,冉昌林
选举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本次换届选举不影响相关人员的股份锁定期延长。
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上述股东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 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
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保荐人对本次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