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元琛科技: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2023-06-09  

                                                    2022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
         专项审核报告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容诚专字[2023]230Z2183 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总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外经贸大厦 15 层/922-926(10037)
                                                             TEL: 010-6600 1391 FAX: 010-6600 1392
                关于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mail:bj@rsmchina.com.cn
                                                                      https//WWW.rsm.global/china/

           2022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容诚专字[2023]230Z2183 号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琛科技)2022 年度财务报表,并于 2023 年 4 月 14 日出具
了容诚审字[2023]230Z1820 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审核了后
附的元琛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营
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 9 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的有关规定编制营业收入扣除
情况表是元琛科技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
基础上对元琛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发表专项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
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对营业收入扣除情况
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
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
发表专项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后附的元琛科技公司 2022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在所有重大
方面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 9 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元琛
科技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情况。

    为了更好地理解元琛科技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后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1
应当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专项审核报告仅供元琛科技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2
                         安 徽 元 琛环 保 科 技 股 份有 限公司 2 0 2 2 年 度营 业 收 入 扣 除 情 况 表
编 制 单位 : 安 徽 元 琛 环 保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 2 2 年 度                               2 021 年 度
                        顽目                                                                                                          具体扣除情况
                                                               金额 (万元)                具体扣除情况   金额 (万元)
营业收入                                                             5 7 ,903.24                               5 0 , 1 9 9 . 70 |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3 n 10s: 2                                                                                  2 25. 06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亚收入的比重                                                                             0 . 45 %
一、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1 .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 如出租固定资
产、无形资产、包装物,销售材料,用材料进                                                                                             扣除房产设备租赁
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实                                                                              225.06|
                                                                                                                                       等其他业务收入
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但属于
上 市 公 司正 常经 营之外 的 收入 。

2.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 如拆出资金利
息收入; 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的
类金融业 务所 产 生 的 收入 , 如 担 保、 商 业 保 理
  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典当等业务形成的收
入, 为 销售主营产品而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 除
外。
3.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
产生的收入。
4.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
产生的收入。
5.同一控制下企 业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
收入 。
6.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
的收入。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                                                                                           225 .06

二、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1.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 时间分
布 或 金 额 的 交 易或 事 项 产 生 的收入 。
2.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 如以自我
交易的方式实现的虚假收入,利用互联网技术
手段或其他方法构造交易产生的虚假收入等。

3.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4.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易方式取
得的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

5.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入。

6.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
入。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小计
三、 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
收入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一                                                             .
                                                                       5 7 , 9 0 3 24 |                            49,974 .64    |




法 定 代表 人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