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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元琛科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1-16  

证券代码:688659           证券简称:元琛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5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 年 11 月 15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站北社区合白路西侧安徽元
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4

普通股股东人数                                                        4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4,230,295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4,230,295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4.8089
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4.8089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徐辉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5 人;
3、 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其他高管的列席情况。
   董事会秘书蒯贇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4,230,295      100       0       0          0       0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        《关于终止实      4,230      100     0       0      0       0
         施 2022 年限制     ,295
         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
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和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徐辉先生、安徽元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亘、杨军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元琛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