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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元琛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安徽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3-12-28  

证券代码:688659            证券简称:元琛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9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安徽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安徽元

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公司及徐辉、梁燕、王若邻、蒯贇出

具警示函的决定》([2023]65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

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具体内容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辉、梁燕、王若邻、蒯贇: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存在以下问题:一是 2022 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不准确;二是 2022 年半年报

存在错报;三是股权激励对象不符合规定,四是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48 号)第八条、《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六条的规定。徐辉作为

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梁燕作为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王若邻作

为时任财务总监,蒯贇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 号)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

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对徐辉、梁燕、王

若邻、蒯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

们应深刻吸取教训,规范信息披露和财务核算,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杜绝类似违

法行为再次发生,并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努力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加强财务会

计基础工作,优化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同时,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积极整改,及时报送整改报告。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

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