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益中:同益中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2023-05-31
证券代码:688722 证券简称:同益中 公告编号:2023-013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相关情况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同益中关于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
上述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224,666,700 元减少为 224,105,200
元,总股本由 224,666,700 股变更为 224,105,200 股。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上述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发生变更,公司拟同步修订公
司章程对应条款。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拟对《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同步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7 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 第 7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466.67 万元。 22,410.52 万元。
第 21 条 公司股份总数 224,666,700 第 21 条 公司股份总数 224,105,200
股,均为普通股,并以人民币标明面 股,均为普通股,并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值。
第 113 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 113 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行为,除 (八)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行为,除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章程规定应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章程规定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核的,由董事会审议 提交股东大会审核的,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 批准;
(九)审议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 (九)审议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
关联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关联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的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的
0.1%以上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0.1%以上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或者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 或者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
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 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
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批准(提供担保 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批准(提供担保
除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除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低于 300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低于 300
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或市值的 0.1%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 产或市值的 0.1%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低于 30 万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低于 30 万
元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授权经 元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授权经
营管理层批准; 营管理层批准;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 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与经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与经
理层人员签订岗位聘任协议,授权董 理层人员签订岗位聘任协议,授权董
事长与经理层人员签订经营业绩责任 事长与经理层人员签订经营业绩责任
书,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 书,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
核,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提出薪酬、 核,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提出薪酬、
岗位调整等具体建议; 岗位调整等具体建议;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 (十六)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董事 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董事
会应当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 会应当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
说明和决议; 说明和决议;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负责推进公司法治建设,听 (十八)负责推进公司法治建设,听
取法治建设年度工作报告,并提出意 取法治建设年度工作报告,并提出意
见和建议; 见和建议;
(十九)决定公司对外捐赠事项; (十九)决定公司对外捐赠事项;
(二十)设立分支机构; (二十)设立分支机构;
(二十一)决定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 (二十一)决定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
的管理制度、授权方案; 的管理制度、授权方案;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二十二)决定公司合规管理体系,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审议批准合规管理基本制度、体系建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设方案和年度报告等,推动完善合规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管理体系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价,研
究决定合规管理重大事项,决定合规
管理部门设置;
(二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 142 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第 142 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
问; 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人员;
(八)对企业合规经营、依法管理及 (八)对企业合规经营、依法管理及
企业经理层依法治企等情况进行监 企业经理层依法治企等情况进行监
督; 督;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九)拟订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方案和
权。 合规管理基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
度、应对重大合规风险事件,批准合
规管理年度计划,指导监督本单位合
规管理工作;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其他条款
不变,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相关部门负
责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特此公告。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