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冠宇: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2023-10-27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和《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
独立董事、监事。
3、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
重大误解之处。
4、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10 月 26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8.9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24 名激励对象
授予 120.66 万股限制性股票。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何锐、陈兴利、孙真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