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远锂科: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3-06-09
证券代码:688779 证券简称:长远锂科 公告编号:2023-033
转债代码:118022 转债简称:锂科转债
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2316 元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3/6/14 2023/6/15 2023/6/15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6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929,217,295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2316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46,806,725.52 元。
注:根据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
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因公司可转
债转股导致总股本增加 11,023 股,增加后总股本为 1,929,217,295 股,经调整的每
股分配金额四舍五入后仍为 0.2316 元(含税),由于每股分配金额未发生变化,因
此分配总额调整为 446,806,725.52 元。本次利润分配总额与利润分配方案中利润分
配总额差异系每股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调整所致。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3/6/14 2023/6/15 2023/6/1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
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创元建
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安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尚颀颀旻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
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
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
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316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
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316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
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
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
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
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税后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0844 元。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
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844 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
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
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
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
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84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
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
关规定自行办理。
(5)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
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由其
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316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31-88998117
特此公告。
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