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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创远信科: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11-17  

证券代码:831961         证券简称:创远信科      公告编号:2023-107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

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

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 1 次定

期会议,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或召集人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

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1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 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荐 1 名代表主持。

    定期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 10 天通过邮件、邮寄或电话

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不定期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 3 天

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

条款限制。

    通知应包括会议召开日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拟审议事项

和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 2/3 及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
可举行;独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委托出席视为出席。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

括举手表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

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
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一)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二)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三)提名、任免董事;

    (四)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六)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

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

    (八)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十一)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十二)公司拟申请股票从北京证券交易所退市、申请转板或

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记录下列事

项;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

记录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该载

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

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

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

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

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

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

亦同。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