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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创远信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3-11-17  

证券代码:831961         证券简称:创远信科      公告编号:2023-108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

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董事会负责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审计委员会的运作。审

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由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过半

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

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

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组成,至少包括 2 名独立董事,其中 1 名独立董事应为会计专业人

士,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

商业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

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审计委员会内选举产

生,并报董事会批准,且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

业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的不得

任职的情形,不得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

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增补新的委员。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

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审计委

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

    (二)指导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

其实施;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
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有权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

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请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更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召集及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及签署审计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审计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

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审计委员会履行第九条、第十条所述职责所需要的其他

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相关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

评议,并将以下相关书面决议材料报送董事会: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

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

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报

送董事会的书面决议事项,如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董事会审

议的,则由董事会讨论作出决议;如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需

要董事会审议的,则该书面决议仅报董事会备案;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

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

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

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召开前 10 日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

知全体委员。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将会议召开日期、
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

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其中委员为独立董事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内部审计部门负

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以为举手表决、书面

表决、通讯表决方式,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关联委员回避表决。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

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如未形成统一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非关联委员人数不足两人的,审计委员会应

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及其他人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保存期限至少 10 年。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三)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四)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

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

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当立即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