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创远信科:承诺管理制度2023-11-17  

证券代码:831961         证券简称:创远信科      公告编号:2023-103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关联方、收购人等(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及公司承诺管理,

规范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履行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创远信科(上

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

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

下简称“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

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北交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

交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

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

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人、担保人资质、担保方

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
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

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

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

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

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北交所另有要求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

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

承诺义务。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

应经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

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监

事会应当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

保护公司或者投资者利益发表意见。

    第八条 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开承诺

事项的,应当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并披露。
    第九条 公司在收购中,收购人做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同

时提出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时的约束措施,并公开披露。在收购

人公告被收购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财务顾问

应当持续督导收购人切实履行承诺或者相关约定。

    第十条 公司被收购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

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

事项应当在收购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公司及承诺相关

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

施。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内发生或持续

到本报告期内已披露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如果没有已披露承

诺事项,公司亦应予以说明。



                 第三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

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相关方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

相关方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

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   北交所应当加强对承诺相关方履行公开承诺行为

的监督和约束,对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原承诺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度、修订及解释。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