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创远信科: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3-11-17
证券代码:831961 证券简称:创远信科 公告编号:2023-102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关联交易, 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
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创远信科(上海)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对于必需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加以规
范;
(五)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有关
回避表决的规定;
(六)处理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及非
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的权益;
(七)公司董事会须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本公
司有利,是否损害股东权益,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审
计,或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三条 公司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执
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防止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利用其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业务备用金除外)。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下列交易和日常经营
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
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
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北交所”) 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交易。
前款所称“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
事项”包括以下方面: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或其
他组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四)上述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
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
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
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
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的除外。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方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
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条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
情形之一。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
告知公司。
第七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
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八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
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三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
有偿的原则,签订书面协议。
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
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如下:
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
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
加成价的,参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由交易双方协商定价。
其中,市场价是指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及费率;成本
加成价是指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确定交
易价格及费率;协议价是指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十一条 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
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双方根据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
定价原则和方法, 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如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前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揭示该关
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拟发生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属
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2%以上且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的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方达成前述第(一)项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
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
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计报告
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
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评估,评估基准日距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拟发生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属
于以下情形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未达到《公司章程》所
规定的董事会决策权限标准的,报总裁批准后实施,如果关联交易
的交易方涉及董事长及其关联方的,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对与关联方发生的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成交金额,分别适用前述第十三条和第十
四条的规定:
1、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
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积计算范
围。
第十七条 公司拟与关联方发生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
指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总额高于人民币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
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的,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经
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在
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
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
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九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在讨论和表决与某董事有关联关系的事项时,
该董事须向董事会报告并做必要的回避,有应回避情形而未主动回
避的,其他董事、列席监事可以向主持人提出回避请求,并说明回
避的详细理由;
(二)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该董事不得参加表
决,并不得被计入此项表决的法定人数。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
回避,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股东;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股东;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
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方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
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
对其倾斜的股东。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如果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本条前款所列事项外,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在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适用《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普通
决议的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与公司日
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
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
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
项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应当予以分类, 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三)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
应当每 3 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间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应当包括:
(一)定价原则和依据;
(二)交易价格;
(三)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
(四)付款时间和方式;
(五)其他认为重要的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
照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
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
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
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
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
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免予按照关联交易
审议的事项,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
其披露标准适用本制度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
用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