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德瑞锂电: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0-26
证券代码:833523 证券简称:德瑞锂电 公告编号:2023-084
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本制度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
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
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惠
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含1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
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
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
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
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
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其他与公司发展战略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前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5、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
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意见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战略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委员会
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两名以上(含两名)
委员可联名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会议为原则,必要时,在保证全体参会委
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
其他方式召开,或者前述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
知。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达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
行。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罢免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以通讯方式参
加会议的,按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战略委员会会议资料、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
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