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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德瑞锂电: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3-10-26  

证券代码:833523          证券简称:德瑞锂电          公告编号:2023-078



                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关联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惠
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管理层具有约束力,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和管理层必须遵守。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
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
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四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
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
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
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内容

   第六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放弃权利;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应当属于
           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管理办法第九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
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
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
          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之一。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
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
    (二)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在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之

前,董事会不得就相关议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
          范围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
          项的规定);
    (六)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
          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且上述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十六条 对于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或董事会在公告中未注
明的关联交易,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要求其回避。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执行

   第十八条 所有需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执行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和公司管
理层应根据股东大会的决定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关联交易协议在实施中需变更主要内容的,应经股东大会同意;
需终止的,董事会可决定,但事后应根据情况报股东大会确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内”,含本数;“以下”、“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