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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中设咨询:涉及诉讼进展公告2023-09-26  

证券代码:833873           证券简称:中设咨询       公告编号:2023-118



      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8 月 2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8 月 2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华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毛祖明、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平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邱坪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杨(特别授权,平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员)、
杨海(四川适逸律师事务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平昌中城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郑学清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就与平昌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被告”)、平昌中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
人”)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向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案情如下:
    第三人与被告就平昌县黄滩坝大桥项目建设以及平昌县“龙潭溪高速公路
连接线配套工程、佛头山环山公路建设工程”建设事宜订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第三人完成上述建设工程并向被告予以交付。原告为第三人提供设计服务、
经成都仲裁委员会裁决第三人应向原告支付补偿款及仲裁费共计
12,610,651.98 元。第三人拒不向原告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并且怠于
行使对被告享有的到期债权,故提起诉讼。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等的相关规定,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款及仲裁费 12,610,651.98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 12,610,651.98 元为
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 2020 年 4 月 20 日起算,直至补偿款
及仲裁费 12,610,651.98 元全部还清之日止(截至 2021 年 7 月 30 日暂计
1,026,191.00 元)。
    3、判令第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辩称:1、原告基于代位权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应当提供充分有力
证据证明第三人享有对被告享有到期债权及债权金额。2、被告与第三人的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所产生的费用已被北京、重庆等地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导致
被告事实上不能向第三人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综上,故应当驳回原告对被
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未发表陈述意见。


(七)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判决生效后,公司于 2023 年 3 月向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申请对平
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执行,后本案执行程序由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移
交至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经立案前督促程序后,于
2023 年 9 月 22 日立案,案号:2023)川 1921 执 1844 号,执行标的:12,610,651.98
元。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收到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12 月 24 日作
出的(2021)川 1923 民初 3397 号判决书,裁判结果如下: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补偿款及仲裁费共计
12,610,651.98 元并从 2020 年 4 月 21 日起以本金 12,610,651.98 元为基数按照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 103,621.00 元,由第三人负担。
     特别说明: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收到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12 月 24 日作出的(2021)川 1923 民初 3397 号判决书,但法院按照第三人
原地址寄出判决被退回,后法院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在检察日报(总第 10067
期)进行了公告送达,公告期为 30 日,上诉期为 15 日。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与代理律所已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公司合法权
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活动正常开展,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后期按照判决结果
顺利执行,公司收到上述补偿款将有利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但上述案件的执
行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司及
股东利益。



五、备查文件目录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




                                   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