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流金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12-05
证券代码:834021 证券简称:流金科技 公告编号:2023-090
北京流金岁月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拟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议案,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流金岁月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
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北
京流金岁月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
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
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
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
决策程序、风险防控措施和信息披露要求,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要求,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
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
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实施募投项目的,在实施时由
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
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应当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定的时间要求与保
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
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
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
议,并及时报北交所备案。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实行专款专用。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公司不得变更募
集资金的用途,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
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
募集资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
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
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
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制度
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
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总监审核,并由总经理签字
后,方可予以付款。总经理应该严格按照《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的授权范围等
规定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应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前述(二)(三)(七)情形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以及公司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在支付募集资金使用项目款项时,应该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
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
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四条 使用闲置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和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公告下列内
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用途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
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十六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募
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
超募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提供网络
投票表决方式)并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
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应当公开承诺,在使用超募
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
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
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
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公司仅改变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以下内
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可行性分析;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
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发行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可以
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金额低
于 2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董事会审议程序,其使
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当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 200 万
元或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需经过董事会审议,并由保荐机构或独立财
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高于 500 万元且高于该
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
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
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公
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
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
露。
第二十一条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按照《上
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和本指引的规定,
关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募投项目实施等事项,切实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
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情况是否存在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
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的,适用本
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将随着日后颁布的募集资金管理政策法规的变化
而适时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流金岁月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