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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长虹能源:承诺管理制度2023-11-06  

证券代码:836239          证券简称:长虹能源          公告编号:2023-081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
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收购人等(以下简称
“承诺相关方”)及公司承诺管理,规范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履行承诺行为,切实
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系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
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
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有关主体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
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
求。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
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
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
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
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当同
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并公开披露。
    第七条 公司在收购中,收购人做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同时提出所承诺事
项未能履行时的约束措施,并公开披露。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
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
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八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
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九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
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
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
审议,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
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或者豁免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
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公司监事会应就公司及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承诺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
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第十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
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内发生或持续到本报告期内已
披露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如果没有已披露承诺事项,公司亦应予以说明。

                          第三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相关方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
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