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博迅生物 证券代码:836504 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Boxun Medical Biological Instrument Corp. (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强路 599 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〇二三年八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 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 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 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股份锁定事项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人所持有上述股份。 二、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自该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次日起至发行人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或本次发行上市终止之日止,本人不减持 公司股票。 1 四、如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股份锁定另有规定或 作出进一步规定,本人将遵守相应规定。本人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函,若未能履行上 述承诺,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2、实际控制人吕明杰的一致行动人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人所持有上述股份。 二、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自该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次日起至发行人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或本次发行上市终止之日止,本人不减持 公司股票。 三、如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股份锁定另有规定或 作出进一步规定,本人将遵守相应规定。本人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函,若未能履行上 述承诺,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除吕明杰外,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 有上述股份。 二、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如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股份锁定另有规定或 作出进一步规定,本人将遵守相应规定。本人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函,若未能履行上 述承诺,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持股意向及股份减持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明杰承诺 “一、本人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 票。 2 二、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 少 6 个月。如本次发行上市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 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交所的有关规 定调整发行价。 三、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关于持股意向及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谨慎地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如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的持股、减持安排另 有规定或作出进一步规定,本人将遵守相应要求。 五、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持股、减持意向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北交 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2、除吕明杰外,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至少 6 个月。如本次发行上市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或配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交所的有 关规定调整发行价。 二、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关于持股意向及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谨慎地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如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的持股、减持安排另 有规定或作出进一步规定,本人将遵守相应要求。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持股、减持 意向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 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及承诺 3 1、发行人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若公司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相应调整,下 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则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 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情況导致 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则公司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在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内,在满足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条件后,公司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预案,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稳定股价措施。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北交所关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 提下,在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条件满足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应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 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次从公司获 取税后现金分红合计金额的 5%;(2)单一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 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 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 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 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4 (二)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1、如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稳定股价方案,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稳定股 价方案未能获得股东大会或监管部门的批准(如需),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在稳定股价预案条件满足后的 20 个交易日内,应就其是否增持公司股 票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应遵 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 实际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5%;(2)单一会计年度各自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累计不超 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20%。 (三)本公司回购股票 1、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 有增持计划的,在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条件满足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将 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方案。 2、公司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 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 10%;(2)单一 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 净利润的 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在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稳定股价措施后的 120 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义务自动解 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稳定股价措施后的第 121 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公司股 票收盘价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视为稳定股价 预案的具体条件再次满足。 三、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情形 在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条件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已制定或公告的稳 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已开始执行的方案视为实施完毕而无需继续执行: (1)公司股价已经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 5 (2)继续执行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公司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或将违反当时 有效的相关禁止性规定;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的; (4)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一)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发布其相应的增持公司股票公告后 因主观原因未能实际履行,则公司可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 后一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 持公司股票义务。 (二)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发布其相应的增持 公司股票公告后因主观原因未能实际履行,则公司将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予以暂时扣留(即自其未能履行增持义务 当月起扣减相关当事人每月薪酬(税后)的 20%,但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 股价义务的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总额(税后)的 20%时应停止扣减),直至董 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 A 股股票义务。 (三)如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稳定 A 股股价方案的,或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稳定 A 股股价方案要求公司回购股票但未实际履行的,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 (四)如因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 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 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回购或增持股票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适用前述约束措施, 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 A 股股价。 五、其他说明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选任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新聘任的高级管理 人员应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并按同等标准 6 履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公司相关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 本预案实施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公司遵从相关规定。 本预案有效期内,因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发布新的相关规 则而需要对本预案进行修改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相应修改本 预案。 六、预案有效期 本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生效,在此后 三年内有效。” 2、发行人承诺 “一、公司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下称“《稳定股价预 案》”),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二、公司在采取前述稳定股价措施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严格履行承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明杰、全体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本人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下称“《稳定股价预 案》”),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二、本人在采取前述稳定股价措施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 信息披露义务。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将严格履行承诺,若未能履 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7 “针对本次发行上市可能使得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情况,公司将遵循和采取以下 原则和措施,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强化风险管理, 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注重中长期股东价值回报,力争为股 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一、加强市场开拓,扩大业务规模。本公司作为国内知名的生命科学仪器生产 商,具有良好的品牌与市场影响力。本公司将在稳固现有市场和客户的基础上,依 托长期深耕行业积累的品牌、服务、管理等优势,加强现有业务的市场开拓力度, 不断扩大主营业务规模,提升竞争力和公司盈利能力。 二、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持续加强内部控制。公司将持续深化治理体系改革, 促进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经验和专长,有效保障董事会 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有效保障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公司将继续坚持合规经营,提升 合规管理能力,完善风险及内控管理体系,提升风险预判能力和风险管控效果,保 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三、加强募集资金监管,确保合规有效使用。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的主营 业务,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按照《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规定。公司 将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确保合规有效使用募 集资金,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四、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公司一直高度重视股东回报, 尊重并维护股东利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本次 发行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完善了利润分配政策,并在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等文件中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了制度性安排,利润分配政策将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 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明杰承诺 “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本人将严格履行 承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 担相应的责任。” 8 3、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承诺积极推动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承诺在公司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如有)时,积极支持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前,如相关监管机构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 及其承诺的其他细化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前述细化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 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将严格履行承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明杰及一致行动人承诺 “一、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为本承诺函之目的,不包括公司及其控 制的下属企业)目前不存在从事任何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的情形。 二、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新增从事任 何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三、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存在任何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相关 机会(下称“业务机会”),本人将书面通知公司,若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 内,公司作出愿意接受该业务机会的书面答复,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下属企业会尽最 大努力促使将该等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及条件优先提供给公司及其控制的 下属企业。 四、本人不会向与公司存在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提供资金、技术、 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支持。 9 五、如公司未来拓展其业务范围,与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产生或可能产生同 业竞争情形,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将及时采取以下措施避免竞争:(1)停止经 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或业务;(2)将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依法注入到公司;或(3)将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六、本人保证不利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 七、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如因此给公司或其 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本人将按该等损失的实际金额向公司或其子公司进行赔偿。 八、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期间持 续有效。” (六)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明杰及一致行动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诺 “一、不存在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为本承诺函之目的,不包括公司及 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且截止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仍 未予以归还或规范的情形; 二、目前及将来除必要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外,本人将杜绝占用公司资金、资产 的行为; 三、本人将尽量避免或减少本人或本人所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 事项。若本人或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将在平等、 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 的合理价格确定; 四、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 避表决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前述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 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五、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公司的经营决策权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10 六、本人承诺对违背上述承诺或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其他股东造成的损 失进行赔偿;如本人未向公司履行赔偿责任,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 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履行完本承诺为止; 七、上述承诺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是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其一致行动 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七)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一、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相关 义务和责任。 二、如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 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一)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二)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 投资者的权益;(三)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需); (四)将严格遵守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中的相关约束措 施,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三、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 以下措施:(一)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二)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 权益。 四、公司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公司在该等承 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明杰及一致行动人承诺 “一、本人将严格按照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 相关义务和责任。 二、若本人未能履行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 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 11 措施:(一)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应当向公司说明原因,并由公 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本人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具体 原因,同时,本人应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 者的权益;(二)如因本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据 境内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公司损失;(三) 如本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而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人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 的,本人将依据境内司法机关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若本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承诺及时披露本人无法 履行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 四、本人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人在该等承 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五、如本人违反股份限售承诺的,本人就发行人股票转让价与发行价的差价所 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本人持有的其余部分发行人股票(如有)的限售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六、如本人违反在本次北交所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承诺,造成投资 者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投资者损失数额后,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本人将严格按照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 相关义务和责任。 二、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 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一)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 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二)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三)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如需);(四)将严格遵守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 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中的相关约束措施,本人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 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12 三、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 以下措施:(一)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二)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 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四、本人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人在该等承 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五、如本人违反股份限售承诺的,本人就发行人股票转让价与发行价的差价所 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本人持有的其余部分发行人股票(如有)的限售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六、如本人违反在本次北交所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承诺,造成投资 者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投资者损失数额后,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关于房产瑕疵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明杰承诺:“(1)如公司厂区内建筑物被主管部门认 定为违章建筑并被要求拆除,本人将促使公司依法予以拆除、履行报建手续或采取 其他合法方式予以解决。 (2)公司因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房产存在产权瑕疵致使公司与任何第三方发 生权属争议、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无法继续使用该等房产导致生产经营受损, 本人将协助公司解决由此发生的纠纷,并承担公司由此所产生的罚款、搬迁费用及 其他实际损失,且在承担前述罚款、搬迁费用及其他实际损失后不向公司追偿。 (3)如果公司因租赁房产瑕疵致使公司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无法继续承 租、使用上述房产,本人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公司业务经营持续正常进行, 以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若公司因租赁的房产不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而被有关政府 主管部门要求收回房产或处以处罚或承担法律责任,或因房产瑕疵的整改而导致生 产经营受损,在导致的损失无法向出租方追索的情况下,本人负责解决由此导致的 纠纷,并承担公司由此所产生的罚款、搬迁费用及其他实际损失,且在承担前述罚 款、搬迁费用及其他实际损失后不向公司追偿。” 13 (九)关于公司与上市相关中介机构不存在股权关系的说明及承诺 发行人承诺:“公司与本次发行上市之保荐机构、承销机构、法律服务机构、 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 或其他权益关系、关联关系。” (十)关于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确认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 文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已对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下 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文 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关于个人所得税补缴风险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明杰承诺:“就通过个人账户支付的公司 2014 年至 2017 年人员工资、奖金导致的个人所得税补缴风险,本人承诺若有权税务部门决定 追缴的,将全额承担应缴纳的税款及因此导致的所有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滞 纳金、罚款等),如给发行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的,将及时、全额向发行人予以补 偿。”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 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作出声明 1、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 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14 2、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3、 承担审计业务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 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1]001692 号大华审 字[2022]0010094 号、大华审字[2022]0018784 号、大华审字[2023]000289 号)、前期 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2]008484 号、大华核字[2022]0013583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2]0014312 号、大华核字[2023]003019 号)、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2]0014314 号)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 常性损益明细表(大华核字[2022]0014313 号、大华核字[2023]003018 号)无矛盾之 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 引用的上述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 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向贵所报送的本次申请文件的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 任。”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15 “本公司报送的《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 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文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控制人 已对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下称“本次发行 上市”)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本次发行上申请文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诺对其真实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已对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下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 文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 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 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5、发行人律师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承诺 “如因本所就本次发行上市中向投资者公开披露的由本所以发行人律师之身份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有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 16 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给本次发行上市中的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就本所过错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损失赔偿金额以 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 6、发行人会计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大华审 字 [2020]004718 号 审 计 报 告 、 大 华 审 字 [2021]001692 号 审 计 报 告 、 大 华 审 字 [2022]0010094 号 审 计 报 告 、 大 华 审 字 [2022]0018784 号 审 计 报 告 、 大 华 审 字 [2023]000289 号 审 计 报 告 、 大 华 核 字 [2022]0014248 号 审 阅 报 告 、 大 华 核 字 [2022]008484 号前期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2]0013583 号前期 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2]0014312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 核字[2023]003019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2]0014313 号非经常性损益鉴 证报告、大华核字[2023]003018 号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2]0014314 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等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 9.75 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近 20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的一倍,亦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一年 内股票发行价格的一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 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 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 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 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 17 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 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 “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下游行业需求波动风险 实验室设备及生命科学仪器市场供需情况与下游产业景气度关系密切。发行人 的温湿度控制系列产品、高压灭菌系列产品、净化安全系列产品应用于医药、食品、 检验检测、检验检疫、农林牧渔、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等诸多领域,如果未来下游 行业需求发生较大波动,将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市场竞争风险 实验室设备及生命科学仪器的高端市场被国际知名仪器设备厂商主导,国产仪 器设备与进口高端产品仍存在一定差距,国产品牌市场占有率低。与国际知名仪器 厂商相比,国内厂商在品牌知名度、技术能力、收入规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距,能 够自主研发、生产高端产品的国内厂商相对较少。 发行人长期从事实验室设备及生命科学仪器的研发、生产、销售,与国外知名 厂商相比,发行人的高端产品还存在一定差距。 如果公司不能充分利用已积累的自身优势,抓住有利时机增强资金实力,准确 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在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工艺改进、成本控制、人才引进、客 户服务等方面保持持续投入,向高附加值的新产品升级,不能有效拓展新市场,或 者国际知名企业利用其品牌、资金及技术等优势抢占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发行人 则可能面临越来越大的市场竞争风险。 3、新产品市场推广风险 如果公司新产品未能满足客户需求、新产品迭代过程中定价策略出现失误,或 者新产品自身性能不及竞争对手,会导致新产品市场推广效果不达预期,则新产品 市场效益的实现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因此,公司存在新产品市场推广不利的风险, 进而对公司未来的业绩增长产生负面影响。 4、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18 公司主要原材料包括钣金结构件、机电器件、五金配件等。报告期内发行人直 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 84.62%、84.77%、84.09%,占比相对较高。如 果上述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而公司不能有效地将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压力转移 到客户或不能通过技术工艺创新抵消成本上涨的压力,都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 生不利影响。 5、技术创新及产品研发风险 实验室设备及生命科学仪器具有因技术发展和客户需求变动而不断升级换代的 特点,对企业技术水平和技术研发能力、创新能力要求较高。由于产品从研制、开 发到最终投入产业化生产,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并存在技术上的不确定性, 因而公司在新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等各阶段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公司 未能准确把握行业需求的变化趋势,未能提前做好新技术和新产品储备,将会影响 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从而对公司的发展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6、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论证完成到募集资金到位、项目实施完成的周期较长,在 未来生产经营及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宏观经济形势、国家产业政策、市场需求、 竞争对手策略、市场价格等方面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会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 顺利建成投产或无法实现预期效益。因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能够顺利建 成投产、是否能够实现预期效益,均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7、关联经销商存在的利益输送风险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发行人向上海道基销售额分别为 1,364.25 万元、 805.83 万元和 116.75 万元,向沈阳仪佰通销售金额分别为 277.83 万元、377.79 万元、 290.07 万元,上海道基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控制的企业,沈阳仪佰通系发行 人员工配偶控制的企业。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与上述经销商发生代垫成本费用、资金占用等存在利益输送 风险的事项,且上海道基已于 2022 年完成注销。若未来发行人未严格执行内部控制 制度,可能存在通过关联经销商或员工近亲属控制的经销商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风险。 8、经营管理不规范的风险 19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丢失发票及税控器具、使用个人账户代收代付部分款项、 向董事提供借款、前五大客户未按合并口径披露、部分自有或租赁房屋存在瑕疵等 经营管理不规范事项。如发行人未来仍发生类似事项,将对公司的内控有效性、公 司治理规范性和生产经营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 9、部分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的风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承租的面积为 2,382.24 m2 厂房尚未取得产权证 书。因上述厂房尚未取得产权证书,存在被主管部门予以拆除进而导致公司无法继 续使用的风险。若无法继续使用上述无证厂房,公司需寻找替代厂房,搬迁或新建 厂房会增加公司的经营成本,亦可能短时间内对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造成不利影 响。此外,公司面积约 400m2 的生产辅助用房和面积为 252.40 m2 的员工宿舍尚未取 得产权证书,存在被主管部门予以拆除进而导致公司无法继续使用的风险。 20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发行的予以注册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3 年 7 月 2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上海博迅医疗 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 许可〔2023〕1585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 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 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3 年 8 月 14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3〕344 号),主要内容 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北京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 “博迅生物”,股票代码为“836504”。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 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21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 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 三、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3 年 8 月 17 日 (三)证券简称:博迅生物 (四)证券代码:836504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2,500,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43,625,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7,500,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8,625,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1,277,000 股(超额配售 选择权行使前);11,277,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1,223,000 股(超额配售 选择权行使前);32,348,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375,000 股(不含延 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1,125,000 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 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 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 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三)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试行)》第 2.1.3 条第一套指标,即:预计市值不低于 2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 均不低于 1,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 不低于 2,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本次发行价格为 9.75 元/股,本次公开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4,250.00 万股 (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发行后发行人总市值约为 4.14 亿元,符合发 行后总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的要求。 公司 2021 年度、2022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数)分别为 2,698.67 万元、2,591.70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1,500 万元; 公司 2021 年度、2022 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数) 分别为 26.64%、22.19%,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 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 2.1.3 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件。 23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anghai Boxun Medical Biological Instrument Corp. 法定代表人 吕明杰 发行前注册资本 35,000,000 元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1996 年 1 月 8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5 年 11 月 18 日 公司住所 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强路 599 号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仪器仪表销售;实验分析仪 器销售;特种设备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 销售;制药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 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消防器材 经营范围 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鞋帽批发;服装服 饰零售;五金产品制造;仪器仪表制造;实验分析仪器制造;第 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 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实验室设备及生命科学仪器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 所属行业 C40 仪器仪表制造业 邮政编码 200071 电话 021-66052732 传真 021-56303876 互联网网址 www.boxun.com.cn 电子邮箱 yingyun@boxun.com.cn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董事会办公室 的部门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应芸 的部门负责人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021-66052732 的部门电话号码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吕明杰。 24 本次发行前,吕明杰直接持有博迅生物 2,614.30 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 总股本的 74.6943%,同时,吕明杰通过与亲属张佳俐、吕国华、吕明媚、顾巧仙、 吕国平、韩培养的一致行动安排合计控制了公司 84.7086%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后,吕明杰直接持有博迅生物 2,614.30 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 总股本的 61.5129%(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及 59.9266%(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 权)。报告期内及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简历如下: 吕明杰,1968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澳大利亚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1987 年 7 月至 1994 年 12 月任上海跃进医用光学器械厂销售部业务主管;2012 年 10 月至 2017 年 2 月任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1996 年 1 月至 2015 年 10 月任博迅实业执行董事、总经理;2015 年 11 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2022 年 12 月 2 日,吕明杰与同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亲属张佳俐、吕国华、吕明 媚、顾巧仙、吕国平、韩培养签署《关于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的一 致行动协议》,就提案权、表决权、表决权行使等进行约定,各方同意自一致行动 协议生效之日起建立一致行动关系,在发行人的管理和决策中与吕明杰保持一致意 见,如发生意见分歧,其他方应接受吕明杰的意见;该协议有效期为自协议生效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则协议有效期为自发 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在协议有效期届满后,除非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 其他各方及发行人不再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否则协议仍将继续有效。 吕明杰的一致行动人张佳俐、吕明媚、吕国华、顾巧仙、吕国平和韩培养分别 持有公司 1,349,000 股、810,000 股、579,000 股、507,000 股、200,000 股、60,000 股 股份,分别占公司发行人后股份总数(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 3.1741%、 1.9059%、1.3624%、1.1929%、0.4706%、0.1412%。 综上,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吕明杰通过持有股份及一致行动安排合计 控制了本次发行后公司 69.7600%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5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2、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 情形如下: 序 直接持股情 间接持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号 况(股) 股情况 26 (股) 起始日期 终止日期 董事长、总经 1 吕明杰 26,143,000.00 - 2022 年 4 月 14 日 2024 年 10 月 29 日 理 2 向伟 董事 150,000.00 - 2021 年 10 月 29 日 2024 年 10 月 29 日 3 陈荣杰 董事 100,000.00 - 2021 年 10 月 29 日 2024 年 10 月 29 日 4 章孝棠 独立董事 - - 2022 年 9 月 20 日 2024 年 10 月 29 日 5 代彦军 独立董事 - - 2022 年 9 月 20 日 2024 年 10 月 29 日 6 陆永春 监事会主席 350,000.00 - 2022 年 4 月 14 日 2024 年 10 月 29 日 7 尤叶海 监事 250,000.00 - 2021 年 10 月 29 日 2024 年 10 月 29 日 8 张翼 监事 250,000.00 - 2021 年 10 月 29 日 2024 年 10 月 29 日 9 应芸 董事会秘书 100,000.00 - 2022 年 4 月 14 日 2024 年 10 月 29 日 10 金曼 财务负责人 - - 2022 年 11 月 3 日 2024 年 10 月 29 日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此次公开发行无员工持股计划参与。 27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 股东名称 权) 权)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锁定期满 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 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 控股股东、 股份。 实 际 控 制 吕明杰 26,143,000 74.6943 26,143,000 61.5129 26,143,000 59.9266 二、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 人 、 董 事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长、总经理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董事长兼总 经理吕明杰 的配偶,实 张佳俐 1,349,000 3.8543 1,349,000 3.1741 1,349,000 3.0923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际控制人吕 明杰的一致 行动人 董事长兼总 经理吕明杰 的妹妹,实 吕明媚 810,000 2.3143 810,000 1.9059 810,000 1.8567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际控制人吕 明杰一致行 动人 28 董事长 兼 总经理 吕 明杰的 父 吕国华 579,000 1.6543 579,000 1.3624 579,000 1.3272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亲,实 际 控制人 吕 明杰一 致 行动人 董事长 兼 总经理 吕 明杰的 岳 顾巧仙 507,000 1.4486 507,000 1.1929 507,000 1.1622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母,实 际 控制人 吕 明杰一 致 行动人 董事长 兼 总经理 吕 明杰的 叔 吕国平 200,000 0.5714 200,000 0.4706 200,000 0.4585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叔,实 际 控制人 吕 明杰一 致 行动人 董事长兼总 经理吕明杰 的姑父,实 韩培养 60,000 0.1714 60,000 0.1412 60,000 0.1375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际控制人吕 明杰一致行 动人 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锁定期满 向伟 150,000 0.4286 150,000 0.3529 150,000 0.3438 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董事 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 29 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 二、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锁定期满 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 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 陈荣杰 100,000 0.2857 100,000 0.2353 100,000 0.2292 董事 二、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锁定期满后,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监事会主 陆永春 350,000 1.0000 350,000 0.8235 350,000 0.8023 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席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锁定期满后,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尤叶海 250,000 0.7143 250,000 0.5882 250,000 0.5731 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监事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锁定期满后, 张翼 250,000 0.7143 250,000 0.5882 250,000 0.5731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监事 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30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 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锁定期满 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 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 应芸 100,000 0.2857 100,000 0.2353 100,000 0.2292 董事会秘书 二、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北京星通诚意投资 管理中心(有限合 本次发行的 伙)(星通成长辛 - - 75,000 0.1765 1,200,000 2.7507 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 战略配售对 壬二号私募证券投 象 资基金) 上海雁丰投资管理 本次发行的 有限公司(雁丰贝 - - 150,000 0.3529 150,000 0.3438 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 战略配售对 寅研究精选私募证 象 券投资基金) 上海晨鸣私募基金 本次发行的 管理有限公司(晨 - - 150,000 0.3529 150,000 0.3438 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 战略配售对 鸣 6 号私募证券投 象 资基金) 小计 30,848,000 88.1371 31,223,000 73.4659 32,348,000 74.1501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 4,152,000 11.8629 11,277,000 26.5341 11,277,000 25.8499 - - 31 合计 35,000,000 100.0000 42,500,000 100.0000 43,625,000 100.0000 - - 注 1:上表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战略投资者持股数量未考虑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将本次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考虑在内。 注 2:数据尾数如存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注 3:发行人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情况。 32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股) (%) 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锁定期满后,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 1 吕明杰 26,143,000 61.5129 二、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2 张佳俐 1,349,000 3.1741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3 吕明媚 810,000 1.9059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4 吕国华 579,000 1.3624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5 顾巧仙 507,000 1.1929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 6 陆永春 350,000 0.8235 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 华金证券股份 7 306,000 0.7200 - 有限公司 8 朱永淳 293,340 0.6902 -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 9 尤叶海 250,000 0.5882 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 10 陆昌余 250,000 0.5882 -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 11 张翼 250,000 0.5882 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 合计 31,087,340 73.1467 - 注 1: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注 2:上表未将本次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考虑在内。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股) (%) 33 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锁定期满后,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 1 吕明杰 26,143,000 59.9266 二、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2 张佳俐 1,349,000 3.0923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北京星通诚意 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3 1,200,000 2.7507 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 (星通成长辛 壬二号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 4 吕明媚 810,000 1.8567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5 吕国华 579,000 1.3272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6 顾巧仙 507,000 1.1622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 7 陆永春 350,000 0.8023 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 华金证券股份 8 306,000 0.7014 - 有限公司 9 朱永淳 293,340 0.6724 -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 10 尤叶海 250,000 0.5731 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 11 陆昌余 250,000 0.5731 -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 12 张翼 250,000 0.5731 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 合计 32,287,340 74.0111 - 注 1: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注 2:上表将本次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考虑在内。 注 3: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的前十大股东情况由于暂时无法预测二级市场交易 情况,暂时按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时点测算。 3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750.0000 万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 862.5000 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 9.75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3.1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12.9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15.9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 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5.6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 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16.4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 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16.1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 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35 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以 2022 年度(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61 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 权则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59 元。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 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超额配售选择权 行使前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4.45 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每 股净资产为 4.57 元。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 73,125,000.00 元。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大华验字[2023]000474 号《验资报 告》,确认公司截至 2023 年 8 月 11 日止,应募集资金总额为 73,125,000.00 元, 减 除 不 含 增 值 税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8,949,562.50 元 后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64,175,437.50 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 7,500,000.00 元,计入资本公积 (股本溢价)人民币 56,675,437.50 元。 (六)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新股发行费用总额为 894.96 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 963.95 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其中: 1、承销及保荐费用:579.96 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648.95 万 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2、审计及验资费用:190.57 万元; 3、律师费用:115.00 万元; 4、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9.43 万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 (七)募集资金净额 36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6,417.54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7,445.43 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国金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 2023 年 8 月 8 日(T 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 配售 112.50 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 1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 后发行股份数量(862.50 万股)的 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 712.50 万 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股份数量的 9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 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 82.61%。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 862.50 万股,发行后 总股本扩大至 4,362.50 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 总股本的 19.77%。 37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发行人(甲方)与国金证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 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生命科学仪器及实验室设备扩产 1 121938520110308 上海松江支行 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生命科学仪器及实验室设备扩产 2 50131000957360291 有限公司松江支行 项目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为“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该专户仅用于生命科学仪器及实验室设备扩产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试行)》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38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洪泽、王培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电子对 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 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39 二、其他事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具体如下: 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 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 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 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没有发生影响本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不存在对本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 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 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40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冉云 保荐代表人 刘洪泽、王培华 项目协办人 谭明 项目其他成员 卢峥、夏鹏飞 联系电话 021-68826021 传真 021-68826800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 23 层 二、保荐机构保荐意见 国金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 交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 见如下: 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及北交所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具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交所上市的条件。本保荐机构同意担任博迅生物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交易,并承担 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41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2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