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博迅生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09-22
证券代码:836504 证券简称:博迅生物 公告编号:2023-093
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23 年 9 月 22 日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
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
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的考核和评价体系,根据《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
责制定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和审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
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
召集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在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
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因
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
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
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由公司财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的工作组。工作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 为委员会实施考核、制定薪酬方案以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提
供相关资料;
(二) 筹备委员会会议;
(三) 执行委员会会议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九条 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
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经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
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至少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并
向委员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当委员会
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
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
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紧急情况下,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
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
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出席视同出席;
每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
通过。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委
员的表决结果通过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委员
发来的传真、邮件等书面回函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召
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
第十三条 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委员会提交述职报告,报告中应包含
自我评价内容;
(二) 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向委员会提供如下资料作为考核依据: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三) 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委员会以考核结果为依据并结合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就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奖励方案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的事项如涉及委员会委员自身,该委
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
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作为董事会决策
的依据。会议通过的议案或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对会议审议事项均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订并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本细则如需
修改,由委员会提出,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