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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博迅生物: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09-22  

证券代码:836504          证券简称:博迅生物         公告编号:2023-088



           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23 年 9 月 22 日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
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制度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会和董事落实股东
 大会决议,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
 会的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
 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
 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
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意见。


    第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
的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书面提议(董事长就董事会日常职权范围内事项提
议召开的除外)。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
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
日立即通知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
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或证券监管部门提出要求后十日内,召
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
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责(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责),如果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发出书面会议通知时,应将临时会议的提议人
及其书面提议、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一并发出。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的,可以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通知
应包括会议日期及地点、事由及议题,以及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说明。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相关说明。


    第八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
开日之前两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
料。不足两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
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
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
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
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
会会议。


    第十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
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每一表决事项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四)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
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
出席的情况。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
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
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
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
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
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提案,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同意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
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
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除非
委托董事已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发表了明确的委托意见,否则,受
托董事不得代表委托董事同意增加该等提案,亦不得代表委托董事进行表
决。


    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
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
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
现场到会或以其他方式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
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
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
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
行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见中选
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
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权。

    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在多项或全部提案均讨论完毕后,
再提请与会董事一次性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但该决定应当在会议开始时向
与会董事事先说明并征得与会董事的同意。


    第十六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
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并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
的监督下进行结果统计。

    现场可以得出统计结果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无
法立即获得统计结果的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
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
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形成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十八条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事宜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董事本人认为自己应当回避的,董事会原则上应当同意。
有董事回避情形,导致董事会会议无关联董事少于三人的,应当将表决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
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
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


    第二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议案。


    第二十一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
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
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延期召开或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
要求。提案人将提案按照该等要求明确后,可按照本规则规定的临时会议提
议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
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
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
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并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
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受托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先签署本
人的姓名,再注明“代 XXX 董事”。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
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董事认为必要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
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
内容。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
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
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公告文件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修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实施。




             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