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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吉冈精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7-28  

                                                        证券代码:836720       证券简称:吉冈精密    公告编号:2023-040



                     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7 月 27 日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昌路 22 号四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延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会议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4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25,518,0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17%。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9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847,5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8 人,出席 8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4.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因公司目前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及未来业务发展需要及公司已完成 2022 年
度权益分派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导致总股本变动,公司决
定变更注册资本、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就上述事项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手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
披露的《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25,218,55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
反对股数 299,542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议案内容:
     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中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
资格,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 3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合
计 26,000 股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
披露的《关于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3-036)。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25,218,55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
反对股数 273,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弃权股数
26,542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二) 《关于 2022 2,547,995 89.48% 273,000 9.59% 26,542 0.93%
         年股权激励
         计划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
            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韩阳、张涵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中所载明的议案相符,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