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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吉冈精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12-11  

证券代码:836720          证券简称:吉冈精密          公告编号:2023-094



         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存储、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吉冈精密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本公司的子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
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六条 自本制度通过之日起公司再次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
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法律、法规规定具
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北交所”)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北交所报备。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
为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向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金
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
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公司不得将
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于安全性高、流动性
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如需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的,还需取得保荐机构的明确同意
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
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如需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的,还需取得保荐机构的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十
二个月。
    第十四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
需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的,还需取得监事会、保荐机构的明确同
意意见。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
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后,以募集资
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保荐机构同意。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以及保荐机构关于公司前期资金投入具体情况或安
排的专项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公司在取得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本
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其全资子公司之间
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公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并披露。
    公司仅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工作
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及改变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集资金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对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
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
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
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
限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并发表明确
意见。监事会应当督促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
证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
异。
    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应书面
说明违规情形、违规原因、可能导致的后果、拟采取的整改措施,追究主要人员
的责任,并与保荐机构及时沟通,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对
其进行处罚外,公司也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包括降低其薪酬
标准、免去其职务等,并可依法要求其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配合主办券商的核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