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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吉冈精密:承诺管理制度2023-12-11  

证券代码:836720          证券简称:吉冈精密          公告编号:2023-093



           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关联方、收购人等(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
及公司承诺管理,规范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履行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无锡吉冈精密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
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人在公司重要事项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若公开作出
的各项承诺,承诺内容应具体、履行时限应明确。公司应当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
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
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承诺人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当同时提
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并披露。
    第六条 公司在收购中,收购人做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同时提出所承诺事
项未能履行时的约束措施,并公开披露。在收购人公告被收购公司收购报告书至
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持续督导收购人切实履行承诺或者相关约
定。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的
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
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七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
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公司及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
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
动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九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
    (一)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
致承诺无法履行的;
    (二)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
    公司及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
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十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承诺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
为未履行承诺。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应就公司及承诺人提出的变更承诺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
于保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
诺。
       第十一条 承诺人作出的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
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己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
项及进展情况。如果没有已披露承诺事项,公司亦应予以说明。

                        第三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十三条 相关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
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相关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
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时生效,修改亦同。




                                            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