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吉冈精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3-12-11  

证券代码:836720           证券简称:吉冈精密            公告编号:2023-098



       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
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
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
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董事会秘书
向北交所和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
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北交所和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北交所和中国结算北
京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股东开立客户信
用证券账户的,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制度关于股
份减持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为
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
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
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后,可委托公司向北交所和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公司申请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解除限售,应当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提
示性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
持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未来 12 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第十五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
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买入公司股票六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即在任期内买入的公司股票必须持满六个月
后才能转让该新增股份数的 25%,且再次买入时间与前次卖出时间必须间隔六个
月以上。上述买入时间与卖出时间均以最后一笔买入或卖出时间起算六个月。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违反上述规定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以下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减持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
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北交所规则,被北交所公开谴责未
满 3 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或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
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违反北交所规则,被北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大
宗交易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在首次披露减持计划时,不得存在下列情
形:
    (一)最近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任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其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
    (二)最近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任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期末每股净资产;
    (三)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
    第一款第一项仅适用于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
市后不再具备相关主体身份的,也应遵守该项规定。第一款第一项所称股票收盘
价以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为基准向后复权计算;第一款第二项所称股票收盘
价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日为基准分别向
后复权计算。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北交所协议转让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受让方应在受让后 6 个月内,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遵守第一款第一、
二项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能触及《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
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
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
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未
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上述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变动的自查申报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
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应当按照北交所规定的时间、
方式报备个人信息和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一致
行动人的,应当及时填报和维护一致行动人信息。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规
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但因权益分派导致的变动除外。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
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由公司按照北交
所规定在北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计划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
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每次披露的减持时
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其他主体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拟
在 3 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内容应包括:
    (一)减持股份来源、数量、比例,减持期间、方式、价格区间及原因等安
排;
    (二)相关主体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况,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承诺内容一致,
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三)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规则》及《指引》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
    (四)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披露,或相关主体认为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减持计划除应披露前款内容外,还应当
说明是否符合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及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或重大风
险;减持股份属于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持有的,减持计划还应当明确未来 12 个月
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第二十九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减持计划披露的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及时通知公司,披露减持进展
公告;并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披露减
持结果公告。
    减持进展公告和结果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已减持数量、比例、是否与已披露的
减持计划一致等。
    第三十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
北交所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在首次大宗交易卖
出或向北交所申请办理协议转让手续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
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减持计划内容和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节严重的,
公司将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北交所交易规则的要
求进行本公司股票交易,不得接受第三方委托代为买卖本公司股票,否则公司有
权收缴上述相关人员代为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并将代为买卖股票情况向北交所和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报备。情节严重的,公司将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
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
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定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
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最新发布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
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时生效,修改亦同。




                                        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