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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泓禧科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10-30  

证券代码:871857          证券简称:泓禧科技          公告编号:2023-092



                    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经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
权 0 票。无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公司独立董事作用,切实保护股东利益,
有效规避公司决策风险,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
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五条 定期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 5 天通过邮件、邮寄或电话等方式
通知全体独立董事,不定期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 2 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
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六条 通知应包括会议召开日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拟审议事项和发
出通知的日期。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
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一)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二)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   提名、任免董事;
   (四)   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六)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七)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
            银行借款、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
   (八)   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九)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十)   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十一) 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十二) 公司拟申请股票从北京证券交易所退市、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
            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十三) 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记录下列事项;独立董
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   审议议案;
   (四)   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五)   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
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
确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修改需经董事会批准,本制度于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施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