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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聚能源:关于参股公司拟公开挂牌转让惠东协孚港口综合开发有限公司40%股权的公告2024-09-12  

 证券代码:000096        证券简称:广聚能源         公告编号:2024-034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公司拟公开挂牌转让惠东协孚港口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40%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交易以公开挂牌转让方式进行,尚未确定交易对方,暂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公司持有参股公司深圳协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孚能源”)20.00%
股权,公司参股公司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南电 A”)持有
协孚能源 50.00%股权。
    为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协孚能源拟以评估值人民币
57,887,725.65 元为底价,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其所持有的惠东
协孚港口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东协孚”)40%股权。
    该事项已经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1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第九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
易相关指标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之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对
方将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公开挂牌转让方式征集产生,最终能否成交、交易
价格以及完成交易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实际交易进展情况及时履

                                   1
     行信息披露义务。
         该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股权转让将采取公开挂牌转让方式,目前尚不能确定交易对方,无法判
     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标的资产概况
         本次拟挂牌转让资产为公司参股公司协孚能源所持有的惠东协孚 40%股权。
     惠东协孚位于惠东县稔山镇亚婆角,于 1995 年 8 月 22 日依据惠州市计委(1995)
     128 号和惠州市经委(1995)248 号文批准成立,注册资本 862 万元人民币,初
     始投资 4,910.05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黄雄进。目前,码头主要从事砂石建材、
     散杂货等业务,为惠州港惠东港区二类口岸装卸点。惠东协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惠东协孚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

 1     嘉华建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517.20                    60%
 2          深圳协孚能源有限公司                344.80                    40%
                合   计                         862.00                  100%

         惠东协孚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6 月 30 日
            资产负债表项目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1,873.08                1,876.50
               负债总额                        3,656.71                3,653.11
             应收款项总额                         385.53                  543.75
                净资产                        -1,783.63              -1,776.61
                                      2023 年 1-12 月         2024 年 1-6 月
              利润表项目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826.83                  242.51
               营业利润                           188.33                    7.02
                净利润                            188.33                    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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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1-12 月        2024 年 1-6 月
         现金流量表项目
                                   (经审计)           (未经审计)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9.30                -103.00
    (二)交易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广东惠正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以 2023 年 9 月 30 日为评估基
准日,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对惠东协孚进行评估。由于惠东协孚作为港
口码头运营企业,产能利用情况在未来年度难以准确预计,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
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此外惠东协孚的主要资产为港口码头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和
建筑物,存在稀缺性,采用收益法评估无法完整体现惠东协孚企业价值,采用资
产基础法能从资产重置的角度反映企业价值,因此最终选取资产基础法作为评估
结论:在保持现有用途持续经营前提下,惠东协孚经审计的总资产账面价值为
2,495.08 万元,评估值为 18,239.70 万元,增值率 631.03%;总负债账面价值为
3,767.77 万元,评估值为 3,767.77 万元;净资产(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
-1,272.68 万元,评估值为 14,471.93 万元,惠东协孚 40%股权评估值为 5,788.77
万元。
    (三)债权、债务处理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协孚能源对惠东协孚享有债权共计人民币
14,740,501.44 元,其中计息债权本金 6,896,000.00 元,2023 年 9 月 30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按年利率 5%计息,2024 年 1 月 1 日至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期间按
年利率 3%计息。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过户之日起 5 个月内由惠东协孚还清其所
欠协孚能源债务,受让方需承诺通过增资、提供往来资金、提供增信措施等多种
方式支持和确保惠东协孚拥有足够资金按时向协孚能源偿还债务。
    (四)过渡期损益归属
    惠东协孚于评估基准日(即 2023 年 9 月 30 日)至产权交割完成日期间所产
生的损益,拟由受让方根据受让的股权比例享有和承担。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股权转让将采取公开挂牌转让方式,交易对方尚不明确,尚未签署交易
合同及协议,尚无履约安排。
    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参股公司协孚能源挂牌转让其所持有的惠东协孚 40%股权有利于盘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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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孚能源存量资产,提高其资产运营效率。经公司初步核算,本次股权转让若按
评估价值成交预计可增加公司净利润约 1,500 万元,以成交价及最终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后的数据为准。
    本次交易对方将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公开挂牌转让方式征集产生,最终
能否成交、交易价格以及完成交易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 深圳协孚能源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惠东协孚港口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股
   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惠正资评报字[2024]第 ZP04049-2 号);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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