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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TCL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月修订)2024-01-27  

                                           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 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CEO 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

序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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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CEO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

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三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第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二天前书面通知全体监

事。如遇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履行职权时,由监

事会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决议与临时会议的决议均属监事会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于召开前,应当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以

书面形式(传真送达、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向指定地址发送电子邮件)通知所

有监事会成员。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就改期事宜征得全体监事的同意,

已就召开监事会事宜发布公告的,应公告说明改期原因。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

    第十一条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

席。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

为不能履职,监事会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仍不改正的,可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

代表大会对其予以罢免。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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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预备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应报告监事会会议召开的理由、通知送达情

况、监事到会情况,没有到会的监事须分别予以说明理由及是否委托代理人出席,

受委托的代理人需向监事会出示委托书。

    (二)主持人应询问监事是否有疑义。确认没有疑义后,由主持人说明本次

监事会会议议题。

       第十三条   监事有权随时向监事会提出监事会会议需审议的议案。但是监事

会会议通知发出后,监事提出通知中未列出的事项的议案时,应在会议召开前提

交监事会主席,经全体监事同意后可提交监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

效。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采用举手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将会议决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

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

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

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纪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十六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对

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

如当董事、CEO 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C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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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第十七条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

诿或阻挠。

    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以代表公司委托

会计师、律师或其他专家进行审核,所需费用由公司办公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

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

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二十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当成为董

事、CEO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和员工

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

持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向股东大会报告。

     监事和监事会对董事会决议不承担责任,但未履行本条规定的建议复议和

报告的义务,视为监督失职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规则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

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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