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数传媒: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024-10-3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华数传媒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数传媒”或“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促进公司的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等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华数传媒公司所属各部门、分公司及区县各子公司,包括公司发包
的各施工队(以下简称为部门)均要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健康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公司和各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 第一责任
人,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坚持“管生 产经营必
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 规定的、
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将安全
放在第一位,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管理、职业健康和文明生产。
第四条 各部门要采取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教育
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以隐患排查治理为抓手,实行重大安全事故 “一票否
决”。
第五条 对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
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 ,触及刑
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六条 各部门除贯彻、执行本制度外,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国务院
(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 和标准。
并根据本部门生产特点,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公司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公司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
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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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有效投入;制定并实施生 产安全事
故应急处置预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各部门
设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协助本部门领导依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劳动保
护法规,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安全指令,根据本部门生 产实际,
制订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对员工进行安全管理教育,处理 安全生产
管理日常事务、应急演练和安全管理检查监督工作。
第九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全体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设 备和安全
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迅速予 以排除。
特别是各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 他各种技
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技术运用的准确性。各职能部门必须在 本职业务
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职责:
(一)协助公司领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安全生产制 度,实施
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组织起草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措施、计划,统筹协 调并督促
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的落实。与各部门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台 帐,对管
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 动保护工
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 领导研究
处理;
(五)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管理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 安全管理
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六)协助有关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并提出防止事故 的措施,
督促其落实;
(七)监督落实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情况;
(八)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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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第十一条 公司组织对新员工、劳务派遣、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
管理的教育,培训合格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和离岗一 年以上重
新上岗的员工,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合格才能上岗。
第十二条 各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对从事电气、杆线(登高)、车辆驾驶作业
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 并取得相
应资格证书、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 岗人员,
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复训。
第十三条 定期举办职业安全教育、生产技术培训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形式
开展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及时调研、总结员工生产工作中的有关 安全问题
及事故教训,追踪整改情况,防微杜渐。
第四章 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四条 各种设备设施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
、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 和改造。
第十五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
险和漏电保护,绝缘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所有机 房及工作
场所,应配备消防设施;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工作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须
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产和
使用。
第十七条 工程部在日常项目管理工作中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按行业规范
要求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要有计划地组织进行网络巡察 并有记录
存档,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工作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
、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有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 动场所,
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
,必要时实行出入许可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 ,主管部
门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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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有线数字电视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
定。凡从事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线路安全技 术操作规
程》等规范。
第二十一条 线路施工单位具备相关资质,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
。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井)有限空间、 机房等施
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 合格、灵
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电工、有限空间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 必须由专
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二条 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静电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
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设施验电确认安全后,方 准操作。
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线路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第五章 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发现和
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
第二十四条 安全检查应贯彻领导检查与群众检查相结合的原则,除进行经
常性的检查外,每年还应进行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节 假日前检
查、和群众自查性的日常检查,同时应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存档。
第二十五条 安全检查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计划,并
制订《安全检查表》,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全公
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台账。各种检查均应填写相 应的《安
全检查表》包括:《消防安全检查表》、《施工安全检查表》、《劳 动防护用
品配备检查表》等,并按检查表的内容逐项记录,并交部门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七条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登记,落实整改
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安全隐患实行分级管理,若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方案,
要进行科学论证,经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批实施,并下达《隐患整改 通知书》
含消防整改书等,内容包括:隐患项目、整改意见和解决期限,由主 管安全的
负责人署后发出。隐患所在部门负责人签收,按“定措施、定部门, 定资金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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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定完成期限”的原则按期进行整改。建立相应的信息反馈和实施跟 踪制度。
对物质技术条件暂时不具备整改的重大隐患,必须制订和落实监控措 施,并纳
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用。发现一般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
第二十九条 检查人员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分别建立安全检查和隐
患整改台账,对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汇总存档。
第六章 事故管理
第三十条 发生事故时,各部门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一)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 和防止事
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 制事故现
场图;
(二)立即向主管部门(领导)和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按 照“四个
不放过”的规定进行调处(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和员 工未受教
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制定和落实不放过;责任人未按照追究制度追究 不放过)
;
(三)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 组接到事
故报告后,应参照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
求,迅速组织进行调查,并按相关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 告书》,
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四)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五)对事故责任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六)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员工。
第七章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第三十一条 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劳保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
中为免遭和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分为一般劳 动防护用
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劳保用品的配备必须贯彻厉行节约、严格标 准、合理
配用、强化管理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劳保用品应根据安全生产及防止职业危害的需要,按照工种和
劳动条件确定其种类、使用期限。凡公司正式员工可享受劳保待遇; 因临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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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需要劳保用品的,由使用人说明情况,经公司领导同意,也可领 用劳保用
品。
第三十三条 凡从事多种作业的人员,按其主要从事的工作发放劳保用品;
凡离开原岗位的人员,自离岗之日起不再发放劳保用品。
第三十四条 劳保用品的发放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规定
,由各单位组织采购、保管、发放,一律向国家劳保商店购买或定制 加工。不
论何种经费来源,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范围,随意增减内容和数量, 不得以货
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准提高标准或以高档 品替代,
不准自制或自行采购,凡违规外购的,一律不予报销。特殊劳保用品 需要外购
的,须事先征得公司领导的同意后,方可外购报销。
第三十五条 职工上班应按要求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
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工作岗位。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劳保用品 发放管理
的实施细则;每年根据公司规定和人员任务,核定应享受劳保待遇的 人员及其
标准,登记造册、使用人签字,建立《劳保用品发放台帐》。凡按规 定使用劳
保用品的人员,每年到所在部门开具《劳保用品发放通知单》,持通 知单和内
支单据到行政中心领取物品。
第三十六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如电工鞋、施工保险带等)应有相应的《
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特种劳动防护用 品必须到
国家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必须严格把好各类劳保用品质量关,严禁使用不合格的
劳保用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劳保用品的质量验收、及时调整补
充的申报等,与工会相配合,对全公司劳保用品实施综合管理,并行 使监督检
查职责。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劳保用品计划的申报,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劳 保用品;
已领取的劳保用品,由各部门、人员自行负责管理,各部门的兼职安 管员负责
日常使用的监督检查反馈。
第八章 安全考核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
由公司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选安全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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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安全管理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执 行国家有
关安全管理的法令法规,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落实部门经理 负责制,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三)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 生产管理
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四)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五)无责任性死亡和重伤事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先进个人条件:
(一)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 守劳动纪
律,保障生产安全;
(二)学习安全生产管理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救 援能力;
(三)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 为,违章
指挥,遵守劳动纪律。
第四十二条 对安全生产管理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三条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各类工伤事故,
对事故所在部门参照年度安全工作考核方案进行考核。
第四十四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
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 追究其法
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
及刑律者依法处置。
第四十六条 各部门领导或有关员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一)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二)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三)不接受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 见,主观
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四)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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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六)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七)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八)擅动有“危险禁示”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九)不服从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十)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四十七条 对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根据不同对象进行处罚和考核:
(一)由组织人事部门对事故相关人员依据《HR-0020干部员工奖励与惩处
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党员违纪行为由纪检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 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二)由安全管理部门依据年度公司考核指标对事件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中心(反诈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
如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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