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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渤海租赁: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9-21  

                                                     北京浩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HYLANDS LAW FIRM URUMQI OFFICE




         北京浩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关于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渤
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聂晓江、
王杰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资料,
并保证该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须的法定文件,
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亦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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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编: 830018 电话:(+86 0991) 4666001 邮箱: urumqi@hylandslaw.com
             地址: 乌鲁木齐水磨沟区红光山路 888 号绿城广场写字楼 1B 座 37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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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 日、8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刊载、发布《2024 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第十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在法定期限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
各股东有关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
象、审议内容等相关事项;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还对网络投票的系统、时间、规则及程序等相
关事项进行了详细说明。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提示性公告》于 2024 年 9 月 14 日在前述媒体刊载、发布。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 14:30,在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165 号广汇中天广场 39 楼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因工作原因公司董事
长金川先生、副董事长张灿先生不能主持本次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马伟华先生主
持。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1 人,代表股东 5 名,代表
股份 2,443,143,2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5042%。经查验,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列席现场会
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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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经办律师亦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共 317 名,代表股份 371,670,16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0097%。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百分数取小数点后四位采用“四舍五入”方式)


    三、本次股东大会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议案一致,没有发生修
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发生对议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的情况。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在表决前,推举
了一名股东代表及一名监事代表,与经办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在收到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及本次大会投票
结果统计后,负责计票和监票的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与经办律师共同
复核了本次大会投票结果。
     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具
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控股子公司 Avolon Holdings Limited 之全资子公司与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开展飞机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2,808,474,897       99.7748        5,360,300         0.1904         978,200            0.0348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涉俄飞机承保人和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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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2,809,955,397       99.8274        4,256,500         0.1512         601,500            0.0214

    3.《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
                             得票数                                               是否当选
 序号     名称                                    表决权的比例(%)

         选举程

         大中先

         生为公

 3.01    司第十         2,796,972,014                    99.3662                        是

         届董事

         会独立

          董事

         选举李

         剑铭先

         生为公

 3.02    司第十         2,796,122,625                    99.3360                        是

         届董事

         会独立

          董事



    五、结论意见
    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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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交公司三份,本所留存一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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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浩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关于渤海租赁
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
页)




                                    经办律师:聂晓江




                                    经办律师:王 杰




北京浩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主任:陈伟勇




                                    北京浩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2024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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