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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蓉环境: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7-03  

证券代码:000598         证券简称:兴蓉环境         公告编号:2024-31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7 月 2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武侯区锦城大道 1000 号成都市兴

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总经理杨磊。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39 人,代表股

份 1,815,908,6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834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1,260,441,0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2259%。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5 人,代表股份 555,467,609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18.6087%。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6 人,代表股份 99,965,83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48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

代表股份 835,5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80%。通过网络投票的

中小股东 133 人,代表股份 99,130,3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210%。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等列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09,200,610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6306%;反对 6,045,717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29%;弃权 662,300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3,257,8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897%;反对 6,045,7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478%;弃权 662,3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25%。

    (二)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

事的议案》。

    1、选举邹佳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15,089,581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8.9411%。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1,794,6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8226%。表决结

果为“当选”。

    2、选举刘杰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15,049,472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8.9389%。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1,754,5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7825%。表决结

果为“当选”。

    上述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向菁、景洋。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二)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