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蓉环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披露信息事务管理制度》(2024年10月)2024-10-25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披露信息事务管理制度
(经 2024 年 10 月 24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
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
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
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
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
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偿债
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
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规定
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
投资者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发
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持续披露。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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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子公司
的主要负责人履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义务,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一节 信息披露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刘杰,任董事会秘书一职。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联系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锦城大
道 1000 号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电话为(028)85913967,
传真(028)85007801,电子邮箱为 xrec000598@cdxrec.com。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
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第五条 如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无法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相关职责的,董事会应选聘新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并披露新任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第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
外信息披露工作以及对内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第二节 信息披露职责
第七条 董事、董事会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各董事应勤勉尽责,并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
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信息时,应及时告知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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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
并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四)交易商协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
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
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
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交易商协会所有问询;
(三)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
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四)作为公司与投资者的指定联络人,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完成
和递交主承销商要求的文件;
(五)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
的所有文件;
(六)及时掌握国家对公司实施的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对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
第九条 监事、监事会的责任
(一)监事和监事会应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监事会在年度报告中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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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报告;
(三)交易商协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
保证相关信息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并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披露
相关工作,并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
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信息披露责任
人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但有充分证据表明
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
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
亏情况、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报告
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非经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代表公司
或董事会对外发布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的责任
公司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重大信息汇报工作的责任人,应当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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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本部门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门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通
报给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各部门应当
指定专人作为规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报告相关信息,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且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计划财务部作为公司债务融资业务主管部门,应协助信息披
露相关工作的开展。
第十二条 子公司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子公司董事、总经理有责任按照《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子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子公司董事及子公司负责人应确保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节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证监会及其他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
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发行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发行文件、定期报
告(年报、半年报、季报)、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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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等。公司应当在首次发行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的
公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如本期债
务融资工具发行之前,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未公开
披露过,且本期债务融资工具不是定向发行的,公司应在本期发行前
公开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的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债务融资工具
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
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两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公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一个工作日发布发行文件。
有关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披露,公司应遵循交易商协会的
相关自律规则,并取得交易商协会的同意。
第十六条 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
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
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二节 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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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
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
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八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
露信息:
(一)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
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
报;
(三)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
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
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
表和现金流量表。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
表。
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
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有关要求履行定期报告披露义务的同时,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
网站披露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
第十九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前款规定的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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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
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
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
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
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进行债务重
组;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
变化;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损失,或者放
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八)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
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十)董事长、总经理或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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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二)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三)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四)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五)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者新
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收到刑事处罚、重
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
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
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
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
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企业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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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
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应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
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一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
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
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已披露的
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变化发生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
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
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
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在披露最
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时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无
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于前述规定的定期报告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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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
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
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
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 5 个工作日披
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
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涉及经审计
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
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
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
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
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二十七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
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
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
付日前 5 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九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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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
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存续期管理
机构应当不晚于次 1 个工作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三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期管理机
构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公司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
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 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增
进机构履行信用增进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
序的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
承担,公司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由公司承担。破产信息披露
义务人无需按照本节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但应当在知道或
应当知道以下情形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破产进展:
(一)人民法院作出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裁定;
(二)人民法院公告债权申报安排;
(三)计划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破产管理人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破产财产变价
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五)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
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六)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和清算程序开始执行及执行完毕;
(七)人民法院终结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宣告破产;
(八)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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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
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其他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重要信息之日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上述文件的主要内容,并同时披
露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财产状况报告。发生对债权人利益有重
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
道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公司发现已
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
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
披露文件。
第三十五条 公司更正或变更已披露的信息时,需按照信息披露
变更的相关要求执行,并及时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
露文件,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
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
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
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四章 信息的提供、编制和流程
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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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组织审计(如需要),提交定期报告
所需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附注和定期报告相关财务资料;
(二)信息披露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其他相关资料,完成定期
报告初稿;
(三)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分管范
围内的定期报告内容的编制审核工作;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初稿送达董事、监事审阅;
(五)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六)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八)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将经批准通过的披露信息提交
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审核,并对外披露。
第三十七条 临时报告(重大事项)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应在知悉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事项,第一时间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根据重大事项具体情况可要求信息披露相关
责任人员补充完整信息和资料。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应对提供或传递
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临时报告文件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组织草拟,经公司
会签审核及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审核后予以披露,必要时可召集召
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四)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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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
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司文件传阅和内
部宣传渠道(含官网、官网微信、信息刊物等)的管理,防止由此泄
露未公开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信息应采取严格保密措施,严控知情
人范围。信息知情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关于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规定
进行登记。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以登记为准。信息知情人员对其获知
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
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
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保密协议等),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信息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有必要通过业绩说明会、媒体通气会、路演活
动等进行外部沟通时,相关人员应确保互动可控,不得向媒体、投资
者提供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有必要进行商务洽谈、对外融资时,因特殊情
况需要对外提供内幕信息,应当与对方签署保密协议,防止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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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相关职责的具体情况进行记录,相关记录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进
行管理和保存。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完成信息披露后,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对
公告文件及相关备查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需要借阅已披露信息
涉及的资料,需经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按
时归还。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上述文件的保存期不得少于 10 年。
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第四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法
律法规与内部章程严肃追责,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批评、警告、降
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并且公司可以向责任人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一) 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
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公司
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致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二)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因沟通不及时、核查不
全面等主观性失职造成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
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三)除不可抗力外,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披露出现差错、
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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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订后
的《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
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
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执
行。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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