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蓉环境:《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0月)2024-10-25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2024年10月24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
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
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
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含可持续发展战略)、
重大投融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
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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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独立性,该委员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工作组设在投资发展部。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含可持续发展战略)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审议公司年度 ESG(环境、社会、治理)报告或可持续发
展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组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负责向战略委员会提交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发展战略规划报告(草
案)、年度 ESG 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草案)、重大投融资方案及
相应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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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时,该委员应回避表决。若由此导致拥有有效表决权的委员人数不足
两人时,相关议案可直接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组可根据邀请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战略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管理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出席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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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
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订后
的《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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