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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钨高新:中钨高新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1-05  

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
2024-04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4)-04-006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本所指派本所律
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3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并决议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 2023 年 12 月 15 日 , 公 司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zse.com.cn)上公告了《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
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月4日14:30在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钻石路288号钻石大厦
10楼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李仲泽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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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钨高新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嘉源律师事务所


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
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4日交易时间,
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
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5名,代表股份775,980,433股,占公司享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5.5312%(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397,378,114股)。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
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关联方回避了对关联议案的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3、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
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议案1:《关于选举赵增山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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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775,936,4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
反对38,0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5,9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723,6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442%;反对38,0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4%;弃权
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

     议案2:《关于聘用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775,936,4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
反对38,0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5,9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723,6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442%;反对38,0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4%;弃权
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

     议案3:《关于聘用2023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775,936,4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
反对38,0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5,9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723,6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442%;反对38,0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4%;弃权
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

     议案4:《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逐项表决)

     议案4.1:2024年度与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公司的日
常关联交易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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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钨高新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嘉源律师事务所


     总表决情况:同意78,732,4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3%;
反对29,2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2%;弃权5,9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732,4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553%;反对29,2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2%;弃权
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

     议案4.2:2024年度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公司的日
常关联交易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775,945,2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5%;
反对29,2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弃权5,9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732,4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553%;反对29,2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2%;弃权
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

     议案5:《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775,945,2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5%;
反对29,2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弃权5,9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732,4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553%;反对29,2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2%;弃权
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

     议案6:《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775,945,2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5%;
反对35,1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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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钨高新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嘉源律师事务所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732,4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553%;反对35,1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7%;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7:《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775,945,2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5%;
反对29,2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弃权5,9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732,4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553%;反对29,2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2%;弃权
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

     议案8:《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8.1选举公司监事闫峰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775,936,4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723,6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99.9442%。

     8.2选举公司监事樊玉雯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775,936,4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723,6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99.9442%。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5、6、7,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8为累积投票议案,应选监事人数为2人。股东所拥有的选
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
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
有的选举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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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钨高新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嘉源律师事务所


     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2、3、4、8
以普通决议形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5、6、7以特别决议形式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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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钨高新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嘉源律师事务所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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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 办 律 师 :吴俊超        曾雨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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