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中钨高新:202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2024-05-24  

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2024-65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度权
益分派方案已获公司 2024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现将分红派息相关事项具体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 、 公 司 2023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具 体 为 : 以 公 司 总 股 本
1,397,378,11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3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81,659,154.82 元(含税)。
公司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方案披露之日至实
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
销、重大资产重组等原因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每
股分配现金金额不变,相应调整现金分配总额。
    2、自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本公司股本
总额 1,397,378,114 股未发生变化。
    3、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方案与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分配预案一致。
    4、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时间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
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 公 司 2023 年 年 度 权 益 分 派 方 案 为 : 以 公 司 现 有 总 股 本
1,397,378,11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30 元人民币现金
(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17 元;持
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
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
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
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
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
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6 元;持
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3 元;持股
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1、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5 月 30 日
    2、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5 月 31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5 月 30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
利将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935           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 2024 年 5 月 22 日至登记日
2024 年 5 月 30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
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有关咨询方法
    1、咨询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钻石大厦 1101 室
    2、咨询电话:010-60163249      0731-28265977
    3、传真号码:0731-28265500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