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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钨高新: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评估事项的核查意见2024-10-31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
             函》中有关评估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出具的《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4〕130010 号,以下简称“审核函”)。
根据审核函的相关要求,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贵所的反馈意见进
行了认真的研究和分析,并就资产评估有关问题出具了本核查意见,现将具体情
况汇报如下:

    问题 1

    申请文件及公开信息显示:(1)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3 年 7 月 31 日,湖南
柿竹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标的资产)采矿权的评估价值为
302,446.95 万元,采矿权有效期为自 2016 年 12 月 13 日至 2026 年 12 月 12 日;
(2)标的资产目前主要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2023 年评估可采储量较前两次可
采储量之和增加 12,339.34 万吨,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柿竹园露天开采境界内
10,979.97 万吨可采储量未参与前两次价款评估,亦未有偿处置;(3)2017 年财
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23 年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制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

    请上市公司补充说明:(1)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标的资产实际生产
经营情况等,补充说明标的资产对于已采且未处置采矿权价款对应资源量相关

                                     1
出让收益的计提与缴纳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补缴或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是否会对采矿权续期产生影响;(2)结合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情况、当前采矿
权证载明的开采方式、标的资产后续开采方式的变化等,补充说明采矿权续期
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3)结合未来采矿权出让收益情况,补充说明相应无形
资产评估增值的合理性。

     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核查(1)(2)并发表明确意
见,请评估师核查(3)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未来采矿权出让收益情况,补充说明相应无形资产评估增值的合
理

     本次评估标的采矿权范围内的可采储量有部分未有偿处置。采矿权评估报告
中,对于上述未有偿处置的可采储量,根据 2023 年 3 月财政部、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制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 号)文件第十五
条“已设且进行过有偿处置的采矿权,涉及动用采矿权范围内未有偿处置的资源
储量时,比照协议出让方式,按以下原则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矿种目录》所
列矿种,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相关规
定和《矿种目录》所列矿种收益率分年计算了矿业权出让收益金成本。根据文件
规定的计算办法,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业权出
让收益率,出让收益征收率根据文件所附《矿种目录》规定的收益率确定,涉及
被评估采矿权范围内钨、钼、铋、萤石和硫各矿种收益率分别为 2.3%、2.3%、
1.8%、2.4%和 2.9%。采矿权评估将计算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列入采矿权评估逐年
成本费用,进行了扣除。

     综上,本次评估已将未来采矿权出让收益纳入考虑,将计算的矿业权出让收
益列入采矿权评估逐年成本费用进行了扣除,计算方式具备合理性,相应无形资
产评估增值具备合理性。

     二、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评估师认为:柿竹园公司采矿权评估的增值具备合理性。


                                   2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
询函>中有关评估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资产评估师:


                                      姚永强                  张晓鸿


矿业权评估师:


                                      王桂玲                  王军好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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