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 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柳思佳 孙 勇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二四 年 十 月 三十 日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