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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推股份: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4-03-26  

证券代码:000680                 证券简称:山推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2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山推股份”)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

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鉴于 6 名激励对象 2023 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

果(S)为 90>S≥80 ,所对应的标准系数为 0.8,1 名激励对象 2023 年度个人业绩考核

结果(S)为 80>S≥70 ,所对应的标准系数为 0.6,3 名激励对象 2023 年度个人业绩考

核结果(S)为 S<70,所对应的标准系数为 0。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

上述 10 名人员所持第二个解锁期内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528,000 股,具体

内容如下: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20 年 11 月 26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初步核
实。

       2、2020 年 12 月 10 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3、2020 年 12 月 10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

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激励计划筹划过程中,公司未发现内幕

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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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亦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

股票买卖的行为。

    4、2020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山东

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批复的公告》(2020-055),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得山东重工

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山东重工资本字〔2020〕25 号)。

    5、2020 年 12 月 15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2020 年 12 月 18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确认。

    7、2021 年 1 月 25 日,公司发布《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限制性股票授

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18 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1 月 26 日。

    8、2021 年 7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原激励对象王俊伟、盛华分别因工作调动原因及个人原

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回购注销上述人员所持的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91 万股,回购资金合计人民币 1,652,200 元,监事会、独立董事、

律师事务所分别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2021 年 9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注销手续,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披露《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

    9、2022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原激励对象刘健、朱建伦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

公司股权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回购注销上述人员所持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 60 万股,回购资金合计人民币 1,086,000 元,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监事会、
独立董事、律师事务所分别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2022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于 2022 年 7 月 7 日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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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注销手续,于 2022 年 7 月 8 日披露《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

    10、2023 年 3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其中 8,017,200 股拟流通上市,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4 月 14

日;397,800 股拟回购注销,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完成注销手续。

    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基本情况

    1、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

    公司 6 名激励对象 2023 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S)为 90>S≥80 ,所对应的标准

系数为 0.8,1 名激励对象 2023 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S)为 80>S≥70 ,所对应的标

准系数为 0.6,3 名激励对象 2023 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S)为 S<70,所对应的标准
系数为 0。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定回购注销上述 10 名人员所持第

二个解锁期内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528,000 股。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528,000 股,占公司激

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 25,270,000 股的 2.09%,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5%,涉及

激励对象 10 人。

    2、回购价格

    (1)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的处理”之“(二)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中的相关规定:“4、股权激励对象因绩效考核评价未达标、

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尚未行使的权益不再行使。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按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原则进行回购。”

    因此,公司以授予价格 1.81 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因个人业绩考核结果不符合第

二个解锁期的全部解锁要求的 10 名激励对象所持第二个解锁期内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

限制性股票 528,000 股,回购资金为 955,680.00 元。
    (2)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五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中的相关规定,若限

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配股、缩

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按约定对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同时,根据“第六章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

锁定期、解锁期及相关限售规定”中的相关规定,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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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月内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

以任何形式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

励计划进行锁定。

    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至今,公司实施了以下权益分派:

    a.2021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 1,501,853,21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10 元人民币现金。

    b.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 1,501,253,21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15 元(含税)人民币现金。

    c.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 1,500,855,41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76 元(含税)人民币现金。
    在上述权益分派中,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现金红利先由公司统一留存,待解锁后

再行发放;若该部分股份不能解锁,则公司不再发放此部分现金红利,由公司收回。由

于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 2021 年半年度、2021 年年度以及 2022

年年度的现金分红由公司代管,未实际派发,因此本次回购价格不进行调整。

    3、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资金合计为人民币 955,680.00 元,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减少 528,000 股,公
司 总 股 本 将 由 1,500,855,412 股 变 更 为 1,500,327,412 股 , 注 册 资 本 将 由
1,500,855,412.00 元变更为 1,500,327,412.00 元。股本结构变化如下(仅考虑目前情
况下进行本次回购注销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436,284,959.00      29.07     435,756,959.00     29.04

           高管锁定股             447,073.00      0.03          447,073.00     0.03

           首发后限售股       236,705,601.00      15.77     236,705,601.00     15.78

           股权激励限售股      15,345,000.00      1.02       14,817,000.00     0.99

           首发前限售股       183,787,285.00      12.25     183,787,285.00     12.25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064,570,453.00      70.93   1,064,570,453.00     7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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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三、总股本            1,500,855,412.00    100.00   1,500,327,412.00     100.00

    注:上表中本次变动前的股本结构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9 日,本次变动后的股本结
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系公司根据《激励计划》对已不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

票的具体处理,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较少,且回购所用资金较少,不会对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

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行为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同意《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并同意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已对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审

核。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 6 名激励对象 2023 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S)为

90>S≥80 ,所对应的标准系数为 0.8,1 名激励对象 2023 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S)

为 80>S≥70 ,所对应的标准系数为 0.6, 名激励对象 2023 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S)

为 S<70,所对应的标准系数为 0。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对上述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但不符合解除限

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

在侵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事项。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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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已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原因、数量和价格、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

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现阶

段必要的法律程序;同时,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

按照《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的股份注销、减资等手续。

    八、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监事会关于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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