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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峨眉山A: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24-01-06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五届第一百三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投资运作和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
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切实保护
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部门相关
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分公司的投资行为。公
司控股子公司的投资行为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投资分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两部分。对
内投资是指购买或处置资产的行为,工程项目投资、购置固定资
产投资、购买专利技术、技改投资、职工文化设施等投资。对外
投资是指收购股权、实物资产和其他资产,以资产或现金与其他
企业(包括境外企业)合资、合作、联营的投资,以及购入股票、
债券等金融证券投资和权益性股权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对子公司投资。
    第四条 除上述第三条以外的法律、法规允许的公司其他投
资行为亦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各项投资全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需经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投资项目从内部立项、可行性研究、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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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考察调研、项目最终确立和实施,均落实到人、责任到人,建
立相应的项目责任制,严格选派项目责任人(并明确其权利与权
限),实行跟踪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   本公司及各分公司的投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决定,由总经理和各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本公司负责项目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发展投资
部。


              第二章   投资项目的初选与分析
    第八条 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本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
规划为依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乐山市经济发展规划和峨眉
山景区总体规划,符合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综合考虑
公司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间的结构平衡,投资活动要有利于突
出公司主业,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投资规模应与公司资产规模、
负债水平和筹资能力相适应,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第九条 拟投资项目决策之前,必须进行尽职调查、市场分
析调查、技术可行性论证、财务风险控制分析和项目可行性研究,
分析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投资回报率、内部收
益率、投资回收期、投资风险及其他有助于作出投资决策的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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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项目牵头部门形成的相关分析报告提供给有权批准投资的
部门,作为投资决策参考。
    第十条 重大项目或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可聘请有资质的外
部机构和专家对以上分析报告进行咨询和论证;涉及产权转让及
资产处置的,须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
机构对相关产权和资产进行审计或评估,审计、评估基准日距协
议签订日分别不得超过 6 个月和 12 个月。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审
计或评估,必须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应召开项目论证办公会,对项目合法合
规性和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
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均应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可指
派专人对项目再次进行实地考察,或聘请专家论证小组对项目进
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项
目投资的可靠和可行。


                第三章 项目投资决策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决策的初审实行“六部加一”工作机制:
发展投资部、规划发展部、工程建设部、审计法务部、财务部、
技术安全部和项目涉及的分(子)公司。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1.发展投资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和可
行性分析,重大投资项目或专业性较强的项目需自行编制或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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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方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2.规划发展部负责牵头进行重大项目(含投资超过 30 万元
的维修改造类项目)和新兴项目的规划方案设计、投资概算编制。
    3.工程建设部负责内部各类零星维修改造、安全技改、基础
设施建设等项目的方案设计,制定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确定后,
负责依法组织招投标和工程实施。
    4.审计法务部负责会同律师事务所对项目是否存在法律风
险进行分析,并对投资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
    5.技术安全部负责对实物性的投资项目进行技术安全可行
性论证,可不参与对股权类投资项目的论证。
    6.财务部负责对项目进行财务风险控制和投资效益分析,形
成财务尽职调查报告。
    7.项目涉及分(子)公司的,由分(子)公司负责提出项目
建设与运营详细需求,并全程参与项目各项前期论证与设计工作。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需要,“六部加一”中涉及的部门分别
形成各自的意见和报告,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提交总经理办公
会讨论,超过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权限的依次提交董事长、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定;凡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定的项目需预先提交党
委会审议。
    第十三条 项目投资决策流程:
     (一)重大项目(主要指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项目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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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新兴项目、对外投资项目、风险
投资等)
    由董事会确定一名分管领导牵头,发展投资部、规划发展部、
财务部、工程建设部、审计法务部、技术安全部和项目涉及的分
(子)公司共同组成项目工作组,开展项目的尽职调查、可行性
分析、技术论证、规划方案设计以及财务风险控制分析、投资效
益分析等前期工作后按程序报批。按以下流程实施(根据项目实
际情况,不涉及的部门和程序可以简化):
       1.确定投资意向
    董事长或经营班子提出项目需求及方向后,由发展投资部牵
头,会同项目涉及部门及分(子)公司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和初
步论证,主要分析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峨眉山景区总体
规划、公司发展战略布局,是否符合市场发展趋势,有无可行性。
如项目可行,报总经理办公会。
    2.项目初审
    (1)内部立项通过,由技术安全部牵头进行技术可行性论
证,并出具技术安全可行性报告。
    (2)由规划发展部牵头,工程建设部和项目涉及的分(子)
公司参与,设计项目概念性规划方案,提交项目论证办公会初审。
    3.编制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财务尽职调查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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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项目通过初审后,由规划发展部牵头,工程建设部、
技术安全部、发展投资部和项目涉及的分(子)公司参与,制定
项目具体实施方案。
    (2)由发展投资部牵头,项目涉及部门及分(子)公司参
与,对项目发展前景、投资规模、投资成本、投资方式、投资风
险与收益等进行详细论证分析,形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财务部进行财务风险控制和投资效益分析后形成财务
尽职调查报告。
    4.提交审定
    (1)项目工作组将项目规划建设方案和相关报告提交总经
理办公会审议后报党委会研究,再按审批权限报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批。
    (2)公司法律顾问对投资方案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作为
投资方案附件。
    (二)一般项目(主要指金额低于 3000 万元的公司内部维
修改造、安全技改、基础设施建设等)
    由总经会确定一名分管领导牵头,发展投资部、工程建设部、
技术安全部、财务部和项目涉及的分(子)公司共同组成项目工
作组,开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技术论证、规划方案设计以及财
务风险控制和投资效益分析等前期工作后按程序报批(如有需要
可由规划发展部进行规划方案设计)。按以下流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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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项目涉及的部门及分(子)公司提出项目详细需求;
    2.规划发展部对项目进行规划方案设计和投资概算编制;
    3.工程建设部牵头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4.发展投资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提出投资意见;
    5.技术安全部对项目进行技术可行性论证;
    6.财务部对项目进行财务风险控制和投资效益分析;
    7.以上资料汇总后,按审批权限报批。


                 第四章   投资项目的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所规定审批权限,
对公司的投资行为或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和决定:
    对于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或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30%的投资项目,由董事会审议后报公司股东大会
审批;对于除委托理财外的投资项目,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的,原则上应由董事会审议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10%以下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下的投
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报董事会审批;对于除委托理财
外的投资项目,绝对金额 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的,
原则上应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报董事会审批。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及总经理审批或决定: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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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金额 500 万(含)—1,000 万元的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会审
议后报董事长审批;绝对金额 100 万(含)—500 万元的投资项
目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绝对金额 100 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总
经理审批。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确认后,凡确定为公司直接实施的项目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
其他任何人未经授权所签订之合同,均视无效,各投资项目负责
人由公司委派,并对董事长负责。




                 第五章 投资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各投资项目应根据形式不同,具体落实组织实施
工作:
    1.属于公司全资的投资项目,由董事长(总经理)委派项目
负责人及组织业务班子,进行项目的实施工作。认真执行公司有
关投资管理、资金有偿占有以及合同管理等规定,建立和健全项
目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主管由公司总部委派,对公司负责,并接
受公司的财务检查,同时每月应以报表形式将本月经营运作情况
上报公司总部。
    2.属于控股的投资项目,一般情况下按全资投资项目进行组
织实施;非控股的投资项目,则本着加快资金回收的原则,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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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人员积极参与合作,开展工作,并通过董事会按照公司意图
监控其经营管理,确保投资收益。
    3.投资完成后,发展投资部应随时跟踪投资项目(企业)经
营情况,了解财务信息,向公司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定期提供投
资报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行使股东权利。
    4.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进行长期投资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
括:
    (1)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2)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公司的
合法权益。
    对于短期投资,也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日常
管理。


             第六章   投资项目的运作与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的运作管理原则上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及
项目负责人负责。并由公司采取总量控制、监督、业绩考核的管
理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各项目在完成相关法定手续,进入正常运作后,
属公司全资项目或控股项目,纳入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的统一管
理;同时接受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统一协调和指导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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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凡公司持股及合作开发项目未列入会计报表合
并的,应通过委派业务人员以投资者或股东代表身份积极参与合
作和开展工作,并通过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及股东会贯彻公司意
图,掌握了解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维护公司权益;委派的业务
人员应于每季度向公司递交被投资企业资产及经营情况的书面
报告,年度应随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资料。因故无委派人员
的,由公司发展投资部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条 对于贸易及证券投资项目则采用专门的投资程
序和保障、监控制度。
    第二十一条 作为项目承办单位,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或
分支机构应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
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和实施过程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结
束后的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专业性较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
应组织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聘请法律顾问,会同发展投资部及审计
法务部负责对项目的协议、合同及章程进行初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分支机构的对外投资活动必须报公司批
准后方可进行,各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办理对外投资。


               第七章   项目的变更与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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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职能部门在前述对内投资项目通过后及实施
过程中,发现该方案有重大遗漏、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
变化或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追加投资、投资失败或重大损
失,应及时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查证属实后,董事会应召开
会议,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需召开股东大会进行
审议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对外投资在实施过程中如相关部
门发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的增减、
规模扩大或缩小、转产、中止或合同修订等,均应报公司相关部
门审批核准。
    第二十七条 投资项目变更的,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报告变更
理由,按报批程序及权限报送公司有关领导审定,重大的变更应
参照立项程序予以确认或审批。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项目运作期内因工作变动,
应做好交接工作,如属公司内部调动,须向继任人交接清楚方能
离岗。属个人卸任或离职,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并追究其责
任。
    第二十九条 投资项目的中止或结束,项目负责人及相关部
门、涉及的分(子)公司应及时总结清理,并以书面报告公司。
属全资及控股项目,由公司发展投资部和相关部门负责汇总整理,
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属参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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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项目由发展投资部和审计法务部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
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如有待解决问题,项
目负责人必须负责彻底完善,不得久拖推诿。


               第八章   检查、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所有投资项目,如发现
投资行为有重大失误或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投资失败
或损失时,应及时对该投资方案重新评估,进行修改、变更或终
止,超过权限的及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纪委、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监
督。
    第三十二条 各投资项目执行情况由发展投资部、审计法务
部等部门负责进行跟踪检查。
    第三十三条 对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或授权,擅
自代表公司签订超出审批权限的投资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
依法依规依纪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投资未按相关程序研究、报批及超预算支
出未按有关程序报批的;公司投资决策失误导致公司出现重大损
失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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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的投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并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通过之日起执行。本
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公司原有相关制度与本
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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