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华特达因: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4-03-16  

         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所有
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华特达因健康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或更

换董事、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分散使用,也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指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适用累积投票制度时,适用本实施细则。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并按有关规定计票并披露: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
上时,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

称的“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
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
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

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监

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八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人数范围内,按照拟
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监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
单,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
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

核并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
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
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并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2
       第(四)项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
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
    第九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并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被提名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姓名、职业、学历、职称、教育经历、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其中,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
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是否存在影响其独

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第十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三章 董事、监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一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可采用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应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予以特
别说明。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大会主持人
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
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应置备
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十二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亲

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三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为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
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3
    第十四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非独
立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分开进行,但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具

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

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
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

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
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投票方式
    (一)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必

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
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即选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和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或
监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
事或监事人数;
    (三)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或监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

董事或监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
视为弃权;
    (四)若某位股东所投选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
监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4
    (五)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
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六)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
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三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来决定其是否当选,但当选

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达到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以上;
    (二)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
一以上选票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
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三)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

票总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
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的,则该次股东大会
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
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十七条 出席股东投票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
并公布每一候选人的得票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或监事;并

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或监事名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中的有关内容与日后


                                5
国家、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不
符的,以新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为准。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修改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03 月 14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