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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特达因: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4-03-16  

       证券代码:000915       证券简称:华特达因      公告编号:2024-007

                        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4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

       修订案。本修订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内
       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序号   修订前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说明
       无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本 条 为
                                     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   公 司 章
                                     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   程 新 增
                                     必要条件。                           内容。新
                                                                          增 本 条
                                                                          后,原公
                                                                          司 章 程
                                                                          “ 第 十
                                                                          二条”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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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七
                                                                          十九条”
                                                                          序 号 分
                                                                          别顺延 1
                                                                          位,变更
                                                                          为“第十
                                                                          三条”至
                                                                          “ 第 八
                                                                          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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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2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3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行。                                   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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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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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决议,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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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限制。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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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 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相应的表决权;
7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建议或者质询;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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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六)公司解散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无效。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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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院撤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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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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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划;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其他事项。
     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
                                          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的任何担保;                         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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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提供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资产 10%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供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即少于
     定人数的 2/3,即少于六人时;         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11   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五)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要求日计算。前述第(五)项独立董事提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
     议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要求日计算。前述第(五)项独立董事提
     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议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5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12
     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13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是公司的股东;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14
     日;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1、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程序;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2、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6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认,不得变更。
     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15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法人营业执照和股票帐户卡;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具的书面委托书、法人营业执照和股票
     帐户卡。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16   报酬和支付方法;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第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
     七十七条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定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
     的其他事项。                           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17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7
     权的股份总数。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
     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集股东权利。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定,导致公司或者股东遭受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无                                      删 除 本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条款
18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
     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     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可
     股东可以提出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的提     以提出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的提案;董
     案;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
     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     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
     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监
     人的提案;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可以
     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股东代表监事     提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案。
19
     候选人的提案。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独立董事、非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超     独立董事和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过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监事)符合下列情形时应当采用累积
     30%以上(含 30%)时,公司股东大会选    投票制: (一)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举董事、监事时,应当采用累计投票制。   (二)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
     累计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     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在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30%及以上时,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或监事。
     权可以集中使用。                       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选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举实行分开投票。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位董事、监事候

                                             8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公司股东大会选 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
                                            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一)每位股
                                            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
                                            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之积,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该部分
                                            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
                                            事候选人;(二)累积投票制的投票方式:
                                            1.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
                                            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
                                            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独立
                                            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2.股东对某一个
                                            或某几个独立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
                                            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
                                            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3.股东所投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
                                            选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4.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独立董事候选
                                            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
                                            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
                                            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
                                            视为放弃。5.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
                                            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得票情况,根据独立董事候选人
                                            所得票数多少,决定独立董事人选。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监票。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20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任职、职责、
21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履职、监管等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9
                                          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责。董事会有中长期发展决策权、经理
     工作;                               层成员选聘权、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权、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权、职工工资分配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管理权、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权等职权,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算方案;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工作;
     损方案;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算方案;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式的方案;                           损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事项;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式的方案;
     (十)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22   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对外捐赠等事项;
     事项和奖惩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一)决定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10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
     作。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条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交易: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根据《深    (一)交易: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交易以外的交易。达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交易以外的交易。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股东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3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取其绝对值计算。

                                             11
     上述所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       上述所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
     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   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
     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
     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前述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前述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担保: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本       (二)对外担保: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本
     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       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
     议的担保以外的其他担保。审议担保事       议的担保以外的其他担保。审议担保事
     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三)关联交易: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根       (三)关联交易: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以外       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以外
     的关联交易。                             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千万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      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东大会审议。
     (四)银行借款:董事会有权决定单次       (四)银行借款:董事会有权决定单次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百分之四十的银行借款;                   40%的银行借款;
     (五)资产抵押:若公司资产抵押用于       (五)资产抵押:若公司资产抵押用于
     公司向银行借款,董事会权限依据银行       公司向银行借款,董事会权限依据银行
     借款权限的规定确定,若公司资产抵押       借款权限的规定确定;若公司资产抵押
     用于对外担保,董事会权限依据对外担       用于对外担保,董事会权限依据对外担
     保权限规定;                             保权限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
     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中的过半数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
24
     选举产生和罢免。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
25   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       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议记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12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
     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
     名;                                   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
     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26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数)。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
     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
     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
     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27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允
                                            许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     作;
     划和投资方案;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28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经理、财务总监;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     经理、财务负责人;
     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13
     无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本 条 为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新 增 内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     容。新增
                                            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     本条后,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原 公 司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章程“第
                                                                                   一 百 三
                                                                                   十五条”
                                                                                   至“第二
                                                                                   百 零 五
29
                                                                                   条”序号
                                                                                   分 别 顺
                                                                                   延 1 位,
                                                                                   变 更 为
                                                                                   “ 第 一
                                                                                   百 三 十
                                                                                   六条”至
                                                                                   “ 第 二
                                                                                   百 零 六
                                                                                   条”。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30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31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
     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议事方   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
     率和科学决策。                         决策。
32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
     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     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33
     的财务会计制度。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34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

                                            14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并披露中期报告。
     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
     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
35
     股份)的派发事项。                        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为投资者提供分享公司       合理投资回报,为投资者提供分享公司
     经济增长成果的机会。                     经济增长成果的机会。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以保护股东利益、保持       公司的利润分配以保护股东利益、保持
     公司持续发展能力为宗旨,考虑公司的       公司持续发展能力为宗旨,考虑公司的
     发展阶段,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发展阶段,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                             性和稳定性。
     2.利润分配的范围                         2.利润分配的范围
     公司利润分配以母公司的可供分配的利       公司利润分配以母公司的可供分配的利
     润为依据,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       润为依据,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
     的范围。                                 的范围。
     3.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按规定弥补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       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每
36   相结合或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形式分配       年向股东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
     利润。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具备       供分配利润的 40%。公司有重大资金支出
     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       安排的,分配比例可低于 40%,但最低不
     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得低于 20%。
     4.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及期间间隔。       3.利润分配的周期
     公司应综合考虑资金状况、投融资计划、     在满足股利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
     企业发展所处阶段等因素合理安排资金       则上每年度向股东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使用计划,在当年盈利、现金流状况良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现金
     好、资金优先满足投资及生产经营需求       分红。
     的条件下,进行现金分红。原则上公司       4.利润分配的形式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
     低于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       相结合或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形式分配
     分之三十,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一般不       利润。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具备
     超过三年。                               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
     5.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司发       5.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

                                              15
展中有资本扩张需求时,公司可以与现     公司董事会应当 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金分红同时或者单独提出并实施股票股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利分配方案。                           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及机制       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
1.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利     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预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案,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董事过半数通过且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     当达到 80%;
事同意。公司应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向独立董事提供与分红方案有关的背景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材料。独立董事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时,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公司应予配合。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     当达到 40%;
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等事宜,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会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议记录应详细记录分配预案形成过程、     当达到 20%。
参会董事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
股东大会对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理。
应当通过投资者关系网络平台、公司信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
箱、电话联系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现金股利除以现 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和。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     6.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利润分配方案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司发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     展中有资本扩张需求时,公司可以与现
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金分红同时或者单独提出并实施股票股
2.利润分配的执行                       利分配方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     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
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     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分配具体方案。                         (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及机制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     1.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应获分配的现金红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利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预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详细     案,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
公司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     董事过半数通过且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
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年度报告中详     事同意。公司应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
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     向独立董事提供与分红方案有关的背景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     材料。独立董事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时,
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应予配合。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
3.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因企业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等事宜,

                                       16
     化,根据发展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会
     确需调整或变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    议记录应详细记录分配预案形成过程、
     政策的,董事会应进行详细论证,提出    参会董事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
     修改方案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出    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
     的调整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且    股东大会对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    应当通过投资者关系网络平台、公司信
     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发表独立意      箱、电话联系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见。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利润分配方案应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
                                           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2.利润分配的执行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
                                           分配具体方案。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
                                           司应当扣减 该股东应获分配的现金 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详细
                                           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公司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
                                           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年度报告中详
                                           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
                                           发表独立意见。
                                           3.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因企业发展 的内外部环境发生重大 变
                                           化,根据发展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确需调整或变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的,董事会应进行详细论证,提出
                                           修改方案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出
                                           的调整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且
                                           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
                                           应对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发表独立 意
                                           见。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37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    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续聘。


                                           17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八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38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
     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
39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40
     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零三条 本公司章程所称:“以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章程所称:“以上”、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
41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数。
                                                  除上述修改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
42
                                                  保持不变。




                                           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6 日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