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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冀中能源: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06-05  

 证券代码:000937        证券简称:冀中能源        公告编号:2024 临-038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4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
2023 年度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准,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现金 6 元(含税),共计 2,120,128,110.00 元。
    2、自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
额未发生变化;若公司股本总额在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前发生变化,将

按照现金分红总额固定不变原则,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的股本总额
为基数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原则一

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
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 公 司 2023 年 年 度 权 益 分 派 方 案 为 : 以 公 司 现 有 总 股 本
3,533,546,8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6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
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5.4元;持有首发

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
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
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

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
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
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1.2元;持股1
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6元;持股超过1年的,
不需补缴税款。】
    分红前公司总股本为3,533,546,850股,分红后公司总股本不变。
    三、分红派息日期
    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11日
    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12日
    红利发放日为:2024年6月12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6月1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
利将于2024年6月12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
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717   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       08*****506   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3       08*****193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

     4       08*****231   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5       08*****206   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6月3日至登记日:2024
年6月11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
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
    咨询电话:0319-2098828
    传真电话:0319-2068666
    七、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相关资料;
    2、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

    3、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