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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冀中能源: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延期履行承诺的公告2024-09-21  

证券代码:000937      证券简称:冀中能源      公告编号:2024 临-056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延期履行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集团”)以及关联股东冀中能源峰峰集
团有限公司(下称简称“峰峰集团”)发来的《延期履行承诺的函》,

对 2019 年 3 月 26 日出具的《延期履行承诺的函》进行延期履行。
    一、承诺的背景
    冀中能源集团、峰峰集团于 2009 年 3 月 20 日在冀中能源 2009

年重大资产重组时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
业竞争之进一步承诺函》及《股份限售承诺》。
    2014 年 4 月 18 日,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
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 号)的规定,冀中能源集团、峰峰
集团进一步出具《承诺函》,并于 2019 年 3 月 26 日出具《延期履行

承诺的函》(下称“原延期承诺函”,上述承诺以下合称“原承诺函”)
延期履行部分承诺。
    鉴于 2019 年 3 月 26 日出具的《延期履行承诺的函》已到期,且

原承诺函涉及资产的状况发生了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规定,冀中能源集团、
峰峰集团需再次提出新的替代承诺。因此,冀中能源集团、峰峰集团
分别出具了《延期履行承诺的函》。

    二、承诺延期履行原因
    上述承诺涉及的查干淖尔和红格尔煤田探矿权由锡林郭勒峰峰
能源有限公司(下称“锡林郭勒公司”)持有,尚未建成投产。2022

年 11 月,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能源集团”)对
锡林郭勒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持股比例增至 51%,峰峰集团的持股比
例减少至 49%。锡林郭勒公司后期投资建设亦由北京能源集团主导。

上述承诺涉及的磁西一号探矿权由峰峰集团下属邯郸宝峰矿业有限
公司持有。目前磁西一号项目尚未建成投产,未达到原承诺约定的“取
得采矿许可证等生产经营必备资质,建成投产、连续两年盈利的前提”。
梧桐庄矿采矿权由于政策原因,峰峰集团未在承诺期内变更至公司名
下。
    三、延期承诺相关内容

    为了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冀中能源集团、峰峰集团拟分别
出具承诺,对避免及彻底解决同业竞争、矿权变更等事项进行约定,
具体如下:
    1、冀中能源集团拟出具的承诺
    冀中能源集团承诺:“(1)就峰峰集团现持有京能(锡林郭勒)
矿业有限公司(下辖查干淖尔煤田、红格尔煤田)49%的股权,在原

承诺到期之日起六十个月内且在上述煤矿取得采矿许可证等生产经
营必备资质,建成投产、连续两年盈利的前提下,峰峰集团将把该等
股权按照市场公允价格优先转让给冀中能源,如冀中能源明确表示放
弃该矿权,则峰峰集团可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或以其他合法并
符合监管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置。
    (2)就峰峰集团现拥有的磁西一号煤田探矿权,将在原承诺到

期之日起六十个月内且在该等煤矿取得采矿许可证等生产经营必备
资质,建成投产、连续两年盈利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公允价格优先转
让给冀中能源,如冀中能源明确表示放弃该矿权,则峰峰集团可转让

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3)冀中能源集团将继续严格履行原承诺函其他内容”。
    2、峰峰集团拟出具的承诺

    峰峰集团承诺:“(1)就本公司现持有京能(锡林郭勒)矿业
有限公司(下辖查干淖尔煤田、红格尔煤田)49%的股权,在原承诺
到期之日起六十个月内且在上述煤矿取得采矿许可证等生产经营必
备资质,建成投产、连续两年盈利的前提下,本公司将把该等股权按
照市场公允价格优先转让给冀中能源,如冀中能源明确表示放弃该矿
权,则本公司可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或以其他合法并符合监管

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置。
    (2)就本公司现拥有的磁西一号煤田探矿权,将在原承诺到期
之日起六十个月内且在该等煤矿取得采矿许可证等生产经营必备资
质,建成投产、连续两年盈利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公允价格优先转让
给冀中能源,如冀中能源明确表示放弃该矿权,则本公司可转让给无
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3)针对梧桐庄矿变更登记事宜,在原承诺到期之日起六十个
月内,本公司将完成梧桐庄矿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
    (4)本公司将继续严格履行原承诺函其他内容。”
    四、承诺延期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承诺延期履行是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根据实际情况做
出的,有助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继续履行,有

利于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影响。
    承诺延期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
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承诺延期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1、董事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 年第七次会议,对本
次承诺延期事项进行了审议,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承诺延期事
项,认为:本次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延期履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
方承诺》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本次延期有助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解
决同业竞争承诺的继续履行,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共同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4 年 9 月 20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 8 票同意、
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
关联方延期履行承诺的议案》,与本议案有关联关系的 3 名关联董事
回避表决。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

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召开,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延期履行承诺的议案》。会议认
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根据其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的工作进展拟

延期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会议同意该议案,同意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